如前所述,就像先天根据与其后天表达之间的关系一样,自负作为一种潜在的倾向,也为实际发生的“傲慢的自重”奠定了基础。至此,自负的逻辑结构似乎已经足够清晰了,然而在康德的文本中,尚有一处应当澄清,那就是:从逻辑上看,自负首先是对他人的侵犯(亦即将自己置于高于他人的优越地位上),还是对道德法则的侵犯(亦即让自己对抗道德法则的权威)?如果答案是前者,那么自负在逻辑上首先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指向他人的恶”(other-directed evil),或者说,是一种存在于“自我-他者关系”(reltation to others)之中的恶。但如果答案是后者,那么自负在逻辑上首先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指向自我的恶”(self-directed evil),或者说,是一种存在于“自我-自我关系”(self-relation)之中的,抵抗着由自身理性订立的道德法则之权威的恶。很明显,“自我-他者关系中的恶”与“自我-自我关系中的恶”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统统属于自负内部的建构性要素。所以此处的问题还应当被更准确地表达为——上述这两个方面中的哪一个方面,在逻辑上是居于优先地位的?
不同的学者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不同的答案。一方面,大多数康德研究者,包括安德鲁·瑞斯(Andrew Reath)、斯蒂芬·达沃(Stephen Darwall)和斯蒂芬·恩斯特洛姆(Stephen Engstrom)等人都认为,自负在逻辑上首先位于主体间的关系之中,或者说,自负首先是一种存在于“自我-他者关系”中的恶。比如,瑞斯曾经这样论述道:
自负的对象最好被描述为是一种个人的价值或尊重(esteem),或者在他人意见中的重要性。它是一种想要被(他人)高度地看待(highly regarded)的欲望,或者说一种尊重自己胜过他人的倾向……由于这个原因,它成了价值的比较性形式,一个人唯有以(贬低)他人为代价,才能获得这种价值 。
类似地,另一位康德学者达沃则声称:“自负是一种关于第二人称地位(second-person status)的幻想。它是这样一种傲慢:一个人仅仅因为他是谁或他是什么,就拥有他人所不具备的颁布诸理由的规范性地位(normative standing…to dictate reasons)” 。此外,根据恩斯特洛姆的观点,自负涉及“质的判断”(qualitative judgments),这种判断的建立必然需要不同人之间的竞争,所以,一个人唯有通过贬低他人的价值,才能去高度地评价自己的价值 。
但是,少数康德学者,比如罗宾·S.迪隆(Robin S. Dillon)和凯特·莫兰(Kate Moran)却试图论证:自负现象里面首先涉及的环节,仅仅是一个人对于由自身理性订立的道德法则的对抗,因此自负首先涉及的,仅仅是主体的意志与自身的关系,也就是一种“自我-自我关系”,与此相反,自负对于他人地位的侵犯,仅仅是前述这一敌对关系的逻辑结果而已。同时,这一逻辑结果也并不必然地会在经验中被实现出来。进一步地,迪隆又区分出了“首要的傲慢(primary arrogance)”(这种傲慢与适度的自我敬重相冲突)与“人际间的傲慢(interpersonal arrogance)”(这种傲慢与对他人的敬重相冲突),并指出“首要的傲慢”把某种仅仅具有主观意义的“我想要(I want)”,扭曲成了仿佛具有客观意义的“我有权(I am entitled)”,从而在逻辑上为现实中发生的“人际间的傲慢”奠定了基础,却并不必然地会在现实中产生出后一种傲慢 。与迪隆类似地,莫兰深入地分析了康德在道德哲学讲座中关于自负的重要文本。以这一文本分析为基础,莫兰虽然也承认以瑞斯为首的康德学者“正确地观察到自负涉及一种专横(imperiousness)或者傲慢(arrogance)” ,但她同时又指出“关于自负,并不存在本质地或者必然地就指向他者的东西”,而且“自负的基本错误,是主体在道德性地评估自己的方式上所犯的错误”,这就是说,“自负在(以下)这种意义上使得自爱成了无条件的实践原则,亦即它(自负)围绕着自爱与他律,重新建构起了主体在道德意义上的自我概念(moral self-conception),甚至还包括她进行道德意义上的自我评估的能力” 。
事实上,对于“自负从本质上看首先指向自我,是位于自我-自我关系中的恶,还是首先指向他人,是位于自我-他者关系中的恶?”这个有争议的问题,本书作者比较赞同莫兰和迪隆的立场。然而,本节讨论并不打算重复这两位学者从文本层面看已经相当充分的分析。相反,这里仅仅补充提供一种逻辑层面的分析,这种逻辑分析将以不同的方式达到和上述两位学者相同的结论。现在就请读者与作者一道,以自负对他人地位的侵犯为起点,考察一下这种侵犯中所包含的逻辑层次。首先必须指出的是,自负对他人地位的侵犯涉及从他人那里寻求某种敬重,同时这种敬重又超出了一个人所应当得到的份额 。诚然,康德的道德哲学中蕴含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每一位理性存在者都可以正当地从他人那里寻求一种基本的敬重。这种基本的敬重植根于每一位理性存在者所拥有的平等的尊严,而这种尊严最终又植根于他们身为道德法则之订立者所共享的尊贵身份。因此,当一个人从他人那里寻求敬重时,他所寻求的敬重应当既不多,也不少,而恰好就是那种被每个人的平等尊严所规定的、每个人都应当得到的平等份额。相反,无论是向他人寻求过多的敬重,还是向他人寻求过少的敬重,都会导致对理性存在者之平等尊严的侵犯。其中,向他人寻求过多的敬重,是对他人所拥有的与我完全平等的尊严的侵犯;向他人寻求过少的敬重,则是对我自己所拥有的与他人完全平等的尊严的侵犯。更重要的是,由于这种平等的尊严源于每个人作为道德法则之订立者所共享的平等地位,所以上述这两种(对于自我和他人之平等尊严的)侵犯,最终应当被理解为对于道德法则之权威地位的敌视。具体到自负的情况里面,当自负从他人那里寻求过度的敬重时,这种傲慢的行为,其实最终植根于自负对于赋予了每个人平等尊严的道德法则之权威性的否定。换言之,这种对道德法则之权威地位的否定,在逻辑上构成了上述这一傲慢举动的可能性条件。于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涉及每个人平等的道德价值(或者说平等的尊严)的时候,自负对于道德法则的敌对,也就在逻辑上要先于自负对于他人地位的侵犯,并为自负对于他人地位的侵犯奠定了可能性条件。
进一步地说,鉴于每个人的平等尊严,绝不容许某个人从他人那里获得过度的敬重,于是,以获取他人对自己的过度敬重为目标的自负,也就无法以这种平等的尊严作为自己无理诉求的依据,而必须在其他地方给这一诉求寻求新的依据。就如前文已经暗示过的那样,道德上的自我评价可以针对两种道德价值。一种道德价值是由道德法则的订立者身份赋予每位理性存在者的,那种绝对平等的尊严;另一种道德价值则是由每个人的言行和品格决定的,某种并不平等的道德功绩和完善性。很明显,如果自负无法把寻求过度敬重的傲慢诉求建立在前一种道德价值之上,那么它便只能把这种诉求建立在后一种道德价值之上。进一步地,就如前文已经指明的那样,对于自身功绩和完善性的自我评估,既能够根据那种由道德法则所提供的绝对尺度来进行,也能够根据那种由他人言行所提供的相对尺度来进行。鉴于由道德法则给出的最高道德理想,是任何人在短暂的一生之中都注定无法达到的,因此,若用这一绝对的尺度来评价自身的功绩和完善性,那么便必然只能带来对于自我的贬损,从而完全排除提出任何傲慢诉求的可能性。所以,自负之中所蕴含的对于自我的过分高估,只有在一个人以他人提供的相对尺度来衡量自身功绩和完善性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因为,唯有在使用相对的尺度来衡量自己的时候,一个人才能为自己建立起高于其他人的优越地位。此外,依照前文对于“后天的欲望”和“先天的倾向”所做的区分,自负对过度的敬重的傲慢诉求,也并不是真的需要一个人对自身的功绩和完善性做出任何现实的评估。相反,自负首先是一种给所有发生在现实中的、对于自我的过分高估来奠定基础的潜能。这又意味着,早在一个人现实地以某个他人为尺度来衡量自身功绩和完善性之前,他就已经潜在地“倾向于”判定自己的价值是高于他人的,因此并不真的需要借助于任何现实的比较来验证这种判定是否正确。
确实,就如康德在道德哲学讲座中的一处文本中所言,在以他人为尺度来衡量自身功绩和完善性之前,就试图从他人那里寻求更多的敬重——这毫无疑问是一件绝对错误的事(VM-Vigilantius 27:621)。然而,读者在这里或许可以提出一个与康德本人稍有不同的推论:那就是,哪怕向他人寻求更多敬重的举动,发生在一个人以一种诚实和正确的方式确认了自己相对于他人的优越性之后,这同样将会是一件绝对错误的事 ,因为毕竟,自负中隐藏的最深的错误,并不是一个人由于在和其他人的关系中过度地高估了自己而产生的傲慢,首先是这个人选择了其他人,而不是道德法则来作为自我评估的尺度。实际上,唯有通过抛弃后一种绝对的评判尺度(这种绝对的评判尺度,必然会打碎任何人对于自身优越性的一切妄想),自负才能够根据前一种相对的评判尺度来建立起自我相对于他人的某种优越性。后面这种优越性的建立,或是可以通过“后天地”确认自我相较于他人的确拥有更多的功绩和更高的完善性来实现,或是可以通过“先天地”就预设自我本来就高于他人,因而不必进行任何现实的比较来实现。因此,无论是“现实地”高估自己,还是仅仅“潜在地”高估自己,这两者其实都只是包含在自负之中的“衍生性的错误”(derivative mistake)而已,这种衍生性的错误,唯有通过一个“首要的错误”(primary mistake)才得以可能,这种“首要的错误”,就是用他人提供的相对评判标准,取代了由道德法则提供的绝对评判标准。于是,当涉及人与人之间并不平等的道德功绩和完善性时,自负对于道德法则的敌对态度,同样在逻辑上要先于自负对于他人地位的侵犯,并且为后面这种侵犯建立起了存在的可能性条件。
综上所述,本节所采取的逻辑分析,从自负向他人索要过度的敬重这一傲慢的诉求开始,一步步展示了包含在这一诉求中的两个错误。其中第一个错误涉及自负对于每个人作为道德法则立法者而拥有的绝对尊严(亦即一种绝对平等的道德价值)的漠视,而第二个错误则涉及自负对于自身的道德功绩和完善性(亦即一种并不平等的道德价值)的高估。根据本节截至目前的分析,虽然这两个错误初看起来都位于主体间的关系之中,或者说它们都是位于“自我-他者关系之中”的恶,但这两者其实最终都植根于自负与道德法则的敌对之中,从而可以回溯到某种更深层次的位于“自我-自我关系”里的恶当中。换言之,恰恰是自负与道德法则的敌对,才首先使得上述两种初看起来仅仅位于主体间关系中的错误成了可能。于是以这种方式,本节的讨论便能成功地为迪隆和莫兰这两位学者关于康德文本的分析提供一种相应的逻辑分析,也就是最终从逻辑上证明了,自负对于道德法则的敌对,要比自负对于他人的侵犯更为根本。
然而,在本节讨论的结尾之处,还有两个十分微妙的要点需要强调。第一,由于“自负对于道德法则的敌对”和“自负对于他人的敌对”在逻辑上是“奠基”(grounding)和“被奠基”(grounded)的关系,而不是经验之中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自负对于道德法则的敌对”完全能够独立地存在,并不会连带着引起“自负对于他人的敌对”。比如说,某个人可能整日幻想着自己在道德上的优越性,但由于他一个人生活在孤岛上,因此身边并不存在其他人可以供他进行现实的冒犯和贬低,使他可以从他们那里现实地索要过多的敬重。第二,尽管康德本人在第二批判中仅仅关注了自负对于道德法则的敌对,但自负概念就其自身而言,并不仅仅局限于道德上的自我高估和傲慢,而同样能够存在于理论判断上的过度自信之中——只要这种理论判断,没有以客观的认识法则作为标尺即可 。因此,从宽泛的意义上说,自负其实是一个人对于自身在道德上、认识上,或者任何其他方面的优越性的某种傲慢诉求,这种傲慢的诉求与客观的法则以及他人的立场相敌对。或者这里还可以用更简单的话说:自负就是用纯然主观的立场来对抗客观原则以及主体间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