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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爱与自负
——重释康德对恶的早期观点(2)

引言
第二批判中的自爱与自负概念

就如上一章结尾所述,无论是幸福与德性之间,还是他律与自律之间,都应当被描述为一种“被限制与限制”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自爱原则和道德法则之间。在《宗教》一书中,康德声称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人,会自然而然地将自爱原则以及从属于它的非道德动机,连同道德法则以及从属于它的道德动机一起纳入他的行为准则。然而,恶并不存在于准则的“质料”中(亦即两种法则或两种动机本身之中),而存在于准则的“形式”之中(亦即颠倒两种法则与两种动机的次序,使道德法则和道德动机屈从于自爱原则和非道德的动机的自由行动)(RGV 6:36)

作为统辖一切非道德动机的基本原则,“自爱”(Selbstliebe)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恶的,唯有当自爱被自由任意置于了道德法则之上时,它才会在道德上变成恶的。很明显,在康德的文本中,自爱正是理解“何为道德之恶”的关键概念。事实上,康德在《宗教》一书中对恶的成熟定义里的自爱概念,已经在他的早期著作中以略微不同的方式被提及了。而这又意味着,康德早期著作中关于自爱的讨论,可以帮助研究者充实和完善对恶的理解。因此,在考察《宗教》一书关于恶的成熟定义之前,本章将先行考察一下康德在他早期最重要的伦理学著作中对于自爱的讨论。然而,鉴于本章的目标并非对自爱概念展开详尽的文本考据,所以所有的讨论亦将仅仅聚焦于《奠基》和第二批判这两部最重要的文本,而只有当确实需要的时候,才会引用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和道德哲学讲座中的相关段落作为补充性的材料。 /TrYUBPBQLLImGkPPQBXwEss+vHlljXeGNyccT4svLKzszPVczTIkSQgWRctsU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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