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奠基》第一章的结尾,康德提到了一种自然的辩证法,这种辩证法是在“实践上的普通理性教化自己的时候,在它里面不知不觉地产生出来”的,从而迫使普通理性不得不“求助于哲学”(GMS 4:405) :
人在自身中,感觉到一种强大的抵制力量,来反对理性向他表现得如此值得高度敬重的义务的所有诫命;这种感觉就在于其需要(Bedürfnissen)和偏好,他把这些需要和偏好的全部满足统统归摄在幸福的名下。如今,理性不对偏好有所许诺,毫不容情地,因而仿佛是以拒绝和无视那些激烈且显得如此合理的要求来颁布自己的规范(Vorschriften)。但由此就产生出一种自然的辩证法(natürliche Dialektik),也就是说,产生出一种倾向(Hang),即以玄想(vernünfteln)来反对义务的那些严格的法则,怀疑它们的有效性(Gültigkeit),至少是怀疑它们的纯粹性(Reinigkeit)和严格性(Strenge),并尽可能使它们更为顺应我们的愿望和偏好,亦即在根本上败坏它们,使其丧失一切尊严;这样的事情,甚至普通的实践理性归根结底也不可能称作好事。
因此,普通的人类理性(gemeine Menschenvernünft)并不是由于任何一种思辨的需要(它只要满足于仅仅是健康的理性,这种需要就不会触及它),而是甚至出自实践的根据,才被迫走出自己的范围,一步跨入一种实践哲学的领域,以便在那里为了它的原则的源泉,以及为了对这一原则(与基于需要和偏好的准则相对立)的正确规定获得说明(Erkundigung)和明晰的指示(Anweisung),以便使自己脱离由于这两方面的要求而陷入的困境,并不再冒(这样的)危险,即通过它很容易陷入的暧昧(Zweideutigkeit)而被剥夺一切真正的道德原理(GMS 4:405) 。
在这段引文中,源于义务的要求和源于需求和偏好的要求之间的竞争,很容易让读者想起理性与感性的二元对立。但是经过更仔细的考察读者必然会发现,引文中提到的对义务的强大抵制力量,严格地说并不来自需求或偏好自身,而是来自以幸福之名来满足它们的欲望。就如下文即将展现的那样,幸福在康德的理解中其实是一个经验性的理念。就其“质料”而言,幸福的确是以感性欲望为基础的。但就其“形式”而言,幸福却是由实践理性和想象力为了实用的目的而建构出来的。这意味着,幸福理念的建构必然包含着理性的运用,因而不可能被简单地还原成仅仅作为幸福之质料基底的感性需求和偏好自身。
更为重要的是,上述引文中的一些关键术语,例如“玄想”(vernünfteln) 、“怀疑”(in Zweifel ziehen)、“普通的实践理性”(die gemeine praktsiche Vernunft)、“基于需要和偏好的准则”(den Maximen,die sich auf Bedürfnis und Neigung fußen)、“两方面的要求”(beiderseitiger Ansprüche),都暗示着康德在这里所谈到的竞争,并非发生在人的理性本性和感性本性之间,而是发生在实践理性的两种运用之间。实践理性的两种运用,在关于谁才应当给出意志的最高规定根据这一问题上爆发了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其实是一种发生在理性内部的理性与自身的冲突。更具体地说,康德在这里所谈到的自然辩证法,即一种以玄想来反对义务的严格法则的倾向,首先指的是纯粹实践理性和受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之间的竞争。一方面,纯粹实践理性订立了道德法则,并且命令人去遵循义务;另一方面,受经验限制的实践理性则照顾着人的需求和偏好,并且把幸福确立为人的终极目的。在这两者关于谁才应当给出意志的最高规定根据的激烈竞争中,受经验限定,仅仅遵循着“技术性-实用性运用”(technical-pragmatic use)的实践理性,又展现出了一种试图挣脱订立了道德法则的纯粹实践理性的限制的危险倾向。
若从康德的字面意思上看,《奠基》一书中的自然辩证法似乎与《宗教》一书中的趋恶倾向有着某些类似之处。首先,就两者在人性中所处的“位置”来看,自然辩证法潜藏在实践理性的两种运用可能爆发的冲突当中,而趋恶倾向则是由自由任意做出的一个“理知性的行动”(intelligibele Tat)(RGV 6:31) 。鉴于自由任意其实是高级欲求能力中的执行功能,因此它也可以被视为属于广义的实践理性(而与此相对地,狭义的实践理性则仅仅指负责立法的意志)。其次,就自然辩证法与趋恶倾向的“本质属性”来看,自然辩证法试图颠倒幸福和义务之间的次序,而趋恶倾向则试图颠倒自爱原则和道德法则之间的次序(ibid.,6:36) 。鉴于道德法则要求人去遵循义务,而自爱原则却将人引向对于幸福的追求,因此《宗教》中的趋恶倾向和《奠基》中的自然的辩证法,似乎只是从两种不同的角度来描述同一个对象而已 。
然而,尽管自然辩证法与趋恶倾向的确具有上述两点相似,但它们两者却绝不能被轻易地等同起来。实际上,如果考虑到康德在《奠基》一书中所采用的方法论,那么上述这种等同其实是极其成问题的。就如《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这本书的标题所暗示的那样,康德在全书三大部分的论证其实采取了一种回溯式的形态。首先,康德通过分析“道德”(die Sitten,即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而抵达了“道德形而上学”(die Metaphysik der Sitten,即对道德原理的哲学反思)。其次,康德又通过规定“道德形而上学”的最终根据[Grundlegung(奠基),即对实践理性的批判]而给这种“道德形而上学”提供了一种辩护或者说“证成”(justification)。而在这种回溯式论证的每一步里面,意志的“形式”(亦即理性原则)都与意志的“质料”(亦即质料意义上的对象)被康德“批判性地区分开”来了(critically distinguished),直到道德的至高原则最终得到了确定和证成为止。总之,考虑到康德所采取的上述方法论,自然辩证法其实只能被归于他不断重复地区分“形式”和“质料”的这一回溯式论证的初始阶段。或者更确切地说,这种自然辩证法仅仅属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这种知识依旧需要接受进一步的哲学反思。
简言之,由于自然辩证法在《奠基》一书的整体论证中,仅仅处于一种初始性的位置,所以,尽管康德对自然辩证法的描述和他对趋恶倾向的描述之间,确实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似性,但相较于后者而言,前者所具有的论证效力依然是非常受局限的 。然而幸运的是,本章的讨论并不需要证明自然辩证法和趋恶倾向是完全相同的东西,而仅仅需要证明一个较弱的命题,亦即需要证明康德在《宗教》一书里对恶的成熟理解中的某些本质要素,已经出现在了《奠基》当中。很显然,康德本人对于自然辩证法的论述,完全有资格为这个较弱的命题提供充分的文本支持,而这是因为(就如上文已经展示过的那样)当康德在讨论自然的辩证法的时候,他其实已经窥见了实践理性内部的冲突,并且暗示了这一冲突可能败坏一个人的道德性思维,到了《宗教》一书中,这种冲突又被康德更为清楚地表达为自爱原则对于道德法则的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