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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

一、美式数字贸易规则范本

美式数字贸易规则范本以维护互联网企业利益为导向。在近20年来对外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中,美国不断主导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其核心诉求与雄心意志也不断彰显,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处于不断升级演进之中。《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是这些协定的主要表现形式。美国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含数字产品的永久免税待遇、数字贸易中的非歧视、数据存储的非本土化、可选择的源代码本地化、数据的自由跨境传输等。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限权性规则和赋权性规则。限权性规则要求缔约方不得增加不必要的阻碍因素,例如,在关于电子商务的章节中,要求缔约方确保信息和数据在世界各地的自由流动。同时承诺不施加对当地数据处理中心的限制,并且要求软件源代码不应被转让或评估。同时,CPTPP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对电子传输征税,或通过歧视性、直接屏蔽的方式偏袒国内生产商或服务提供商。赋权性规则要求缔约方建立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例如,CPTPP第14.7条规定,缔约方应通过设立或维护消费者保护法的方式,禁止商业欺诈等可能对通过互联网从事商业活动的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行为。

《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简称USMCA)数字贸易规则共设计了18条条款及1个附件,主要涵盖在第19章“数字贸易”中,包括数字产品及相关概念的认定、适用范围、关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国内电子交易框架、身份认证及签名、线上消费保护、身份信息保护、无纸化交易、互联网接入和使用原则、电子方式的跨境信息传输、数据存储的非强制本地化、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合作、网络安全、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政府数据公开等主题。根据上述条款的功能和目标进行类型化处理,可将USMCA数字贸易规则归类为以下四种类型:数字贸易便利化措施、数字贸易自由化措施、为数字贸易创造有利环境、网络中立与国际合作。 总的来说,USMCA符合“美国优先”的政策主张,是美国通过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制定并主导新的经贸规则标准来维护其利益的具体表现,也体现美国希望以此为契机输出美式经贸规则、重塑全球经贸秩序的雄心。

《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简称UJDTA)相较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首先,相较于CPTPP的“电子商务章”,UJDTA通过在协议文本中明确添加“保护算法和加密技术”来加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但它也包括了灵活的例外情况,以确保政府的执法能力。其次,UJDTA将“知识产权”和“广播”重新纳入“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的例外条款中,呈现出明显的“USMCA-”特征。最后在数字产品税收规则中,UJDTA扩展了USMCA和CPTPP的规则。UJDTA除了承认成员有权对数字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外,还强调数字税的征收应基于非歧视原则。整体上看,UJDTA在推进数字贸易发展的雄心水平介于CPTPP与USMCA之间,略低于USMCA,这是美国对日本做出部分妥协的结果。根据美国在数字贸易治理上的一贯立场,再结合美国在UJDTA谈判中所做相关表态,未来美国一方面会继续致力于对协定文本进行补充升级,另一方面会寻求扩大该协定文本适用范围甚至努力将欧盟纳入其中。

二、欧式数字贸易规则范本

欧式数字贸易规则范本以价值观与技术自主为特征。2019年欧盟与越南共同签署的《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越南投资保护协定》已成为近年来欧盟核心的自由贸易协定新范本。《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的数字贸易规则在“投资自由化、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章节中体现,其规定缔约方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在该协定中,欧盟使用了大量的合作性或协调性条款,例如,其要求缔约方维持解决电子签名认证、中间服务提供者责任、非授权性电子商业通信规则、消费者保护等议题的对话机制。实际上,《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部分还包括“计算机服务”内容。由此,欧盟拓展了数字贸易规则的适用空间,特别是拓展到服务、投资和自然人流动等领域。

CPTPP之后,欧盟签署的贸易协定中采用了CPTPP的一些核心条款,如《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欧式模版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关注的关键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强调个人隐私保护,出于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传统,欧盟认为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进行一定限制并维持计算设施本地化是有必要的。上述规定也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部分理念的反映。另一方面是坚持“文化例外”原则,出于对欧盟本土文化的保护,设定“文化例外”条款。欧盟不仅在多边谈判WTO体制中多次提出“文化例外”(把文化部门排除在谈判之外),同时也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一直坚决否定传统贸易规则在文化部门的适用性。“文化例外”可谓是欧盟在数字贸易谈判中的禁忌所在。

三、亚太区域数字贸易规则

目前,虽然地域层面的数字贸易相关规定在美国和欧盟的倡导下已经达到了较高标准,但大多数亚洲经济体的反响并不积极。在新加坡的主导下,2020年签署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新加坡—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定》(SADEA),这些协议有望帮助美国和欧洲以外的国家获得相应的贸易地位,为亚太地区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拓宽道路,从而促进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多元化。

目前,中国在与韩国、毛里求斯、柬埔寨、澳大利亚等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包含了独立的电子商务章节,然而,最具代表性的自由贸易协定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该协议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纳入了目前主要区域经济体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的大部分共识,如无纸贸易、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消费者保护、在线个人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但是却回避了当前争议性比较大的规则,如源代码保护、数字贸易领域的非歧视性原则、数字税收问题,具有一定的保守性。 PpCxbpCw659KngwmfEeqrs907N5B8q9hl351A8mMs8Xm26dOpySJC6K+c+I9rM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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