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章中,通过商品流通这一侧面,叙述明朝万历年间以后中国的经济活动的进展。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上,水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江南的税粮在国家收入中占据很大比重,要将这些税粮从江南运输至北京,大运河的水运是不可或缺地方法。明廷看到大运河以及长江水系的水运量扩大,于是在这些河道的要地设置钞关,征收船钞。
接替明朝统治中国的清朝,也将大运河作为一项重大课题来看待。
顺治十年(1653)工部尚书兴能等报告道:“我国家漕粮有数百万之多,挽输有数千里之远。苟无漕船载运,势必雇募民艘”。 正如该报告所说,在清代,粮税的水路运输也是不可或缺的。
明清时代,虽说粮税的运输必定经过水路,但国家仍从过往于这些水路的船只征收税金。明代于大运河与长江等水系设立钞关,经过这些水系的船只,按船体大小被征收船料,按所载货物的量,被收取货税等税金。
至今为止,对于清朝初期的研究是以政治史为中心的,以入关之后清朝实施何种经济政策统治中国这一视角为出发点的研究积蓄甚少。 那么,清朝是否继承,或如何继承了明朝的钞关等经济制度呢?另外,在入关以后,清朝又是如何管理在大运河以及长江水系上所设税关的呢?在本章中,欲讨论这两个问题。
虽然明朝自建立之初便设置了商税项目对商业征税,但直到水运活动大为发展后的宣德四年(1429)年以降,才开始征收船钞。据明《宣宗实录》宣德四年六月壬寅(二十七日)条记载,作为纠正钞法未能有效实施这一错误的方法,明朝沿大运河设置了钞关。人们雇用船舶运输货物之际,需按载重量的多少以及路途的远近纳税。自南京至淮安、自淮安至徐州、自徐州至济宁、自济宁至临清、自临清至通州,每段路程需按每100料缴钞100贯的标准纳税,另外直接往返于南京和北京之间,需按每100料缴钞500贯的标准纳税。 但是后来,钞关不仅被设在临清州、济宁州、徐州府、淮安府、扬州府等大运河沿岸地带,而且被设置在长江水系南京附近的上新河。
梁材在嘉靖九年(1530)五月初三日的《钞关禁革事宜疏》中,叙述了船料则例。其主旨是,船料本是按船舶装载货物之多寡征收的,但是为了简化征税程序,改由以船体横木相当的梁的长短决定船料的轻重。大体上,由梁长五尺开始,至梁长一丈二尺的船舶均被课税。当然,船料因船的大小不同而多寡有别,一丈以上的船由于船体很大,被征收的船料多,而一丈以下的船由于船体小,被征收的船料也少。 亦即是说,船料基本上是以内河船舶的船腹长度为基准征收的。
在明代,设立于各地的钞关的征税项目,被收录《万历会计录》卷四十二,《沿革事例》 中。在此将其中主要钞关的征税项目归纳如下:
《万历会计录》卷四十二,《钞关船料商税》中,还收录了记载各钞关征税项目的则例。现将其列记如下([ ]中为补充内容)
河西务钞关 〇长、乌船则例
〇河、赣船则例
临清钞关〇长船则例
〇河、赣、渡、航、乌、渔船则例
浒墅钞关〇船料则例
九江钞关〇船料则例
北新钞关〇长船、剥船、河船、赣船、焦湖船、桨船、沙船[则例]
〇罗子头船、边江船、王巷船、乌船、落脚头船、 船[则例]
〇太湖船、宜兴船、马口船、划子船、匾子船、摊船[则例]
〇揺罗船[则例]
〇航船、脚船、揺船、阔船、头船、划船[则例]
〇尖船[则例]
淮安钞关〇重、河、赣、剥、揺、航、棹等船[则例]
〇重、长、乌、船[则例]
扬州钞关〇河船、赣船、航船、板船、棹船[则例]
〇剥船、沔阳船、池州船、满江红、船山船、左蠡船、衡州船、满蓬稍船、舶船、宣州船、奉新船、罗丝头船、乌船、抚州船、荆州船、广信船、楪壩边江船、海雕船、排脚船、漏八尺航船[则例]
〇长船、沙船、栏船、揺船[则例]
〇空船则例
由此可知,各钞关的则例是根据船舶的名称确定的。不过,船舶也有多种多样的名称,有明显是以江西省各地地名命名的赣船,有以南直隶的太湖及其近郊地名命名的太湖船、宜兴船,还有以船体特征命名的,如用于水深较浅水域航行的沙船,另外也有以用途及所属行业命名的船只,如渔船、航船等等。像这样以船只的固有名称分别制定则例的做法,暗示了因各种船舶在构造上的差异而产生的梁的计算标准已被明确规定这一事实。
各钞关的船料则例,基本上是基于通关船舶的船腹长度的。具体的标准如下:
四尺/五尺/六尺/七尺/八尺/九尺/一尺/一丈一尺/一丈二尺/一丈三尺/一丈四尺/一丈五尺/一丈六尺/一丈七尺/一丈八尺/一丈九尺/二丈/……
船腹长度每加减一尺,课税率也随之变化。船料的上限因钞关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位于长江水系的九江钞关则例中的上限为三丈六尺。
《万历会计录》中,收录了主要的钞关的课税收入:
临清钞关八万三八〇〇余两
浒墅钞关三万九九〇〇余两
九江钞关一万五三〇〇余两
北新钞关三万六八〇〇余两
淮安钞关二万二七〇〇余两
扬州钞关一万二九〇〇余两
那么这些钞关实际征税数额如何呢?关于这一点,王樵在《方麓集》卷一,《考核差满属关事》中,记录了扬州钞关的实际税收金额。根据王樵的记录,在万历二十年(1592)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的1年又5天中,扬州钞关共征税11652.90798两。 这个数字,与《万历会计录》中所见扬州钞关税收额12900余两十分接近。从这一点可以推知,《万历会计录》中所载税收数额应该与现实际况相差不大。
由于水运量的增加以及明朝财政的紧张,从万历年间开始,钞关税收大增。明《神宗实录》万历二十五年(1597)十月辛酉(四日)条中,记录了种种增加税收的方案,其中就包括了增加关税的方案。 现将各钞关的原额、增加额等整理如下:
万历二十五年(1597)钞关增额表
到了万历朝以后,各钞关的税额更是年年猛增。关于这个问题,在此举一个例子进行说明。道光《浒墅关志》卷四,《五·榷税则例》 中,浒墅钞关的增加税额如下表:
万历四十一年(1613)至顺治二年(1645)浒墅钞关船料总额表
从表中可知,仅崇祯七年(1627)一年,浒墅关就一举增税17000余两,加上“奉扎加增练饷银”49000余两,两项共计66000余两。在明末,自万历四十五年(1617)至崇祯七年(1627)的10年间,浒墅关的税收总额增加了将近4倍。税收涨速之快,令人咋舌。
顺治元年(1644)四月己卯(二十二日),吴三桂迎接山海关外清军入关。五月己丑(二日),清军进入北京。其后的十月甲子(十日),顺治帝于皇极门颁布即位诏书于天下,并以叔父多尔衮为摄政王统摄政事,由是满族在中国的统治宣告成立。顺治帝开始统治中国后,首先对各个关津的货物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欲根据调查的结果制定税收额度。因此,在顺治元年这一年之中,清朝免除了各个关津的税收。到了顺治二年正月初一日,各关恢复征税。至于征税的额度,清朝的统治者免、或者削减了明末以来增加的部分。 《淮关统志》卷六,《令甲》中有:
国朝顺治二年,各关津税银俱照前朝万历年间《会计录》原额征解。
由此可知,顺治二年的征税额度是依据《万历会计录》中所载原额制定的。
清朝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明朝的钞关制度。《淮关统志》卷二,《建制》中有:
国朝顺治二年乙酉,照前明之例设立钞关。
由此可知,清朝在明朝钞关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了钞关。但清制与明制有根本上的不同,即将钞关分别划归户部和工部管辖。在和水运息息相关的榷关之中,自清初至乾隆年间,划归户部管辖的有直隶天津关、山海关,山东临清关,江苏海关、江苏浒墅关、扬州关、西新关,安徽凤阳关、芜湖关,江西九江关、赣关,福建海关,浙江海关、北新关,湖北夔关以及广东海关、太平关等。而划归工部管辖的,则有山东临清工关,江苏龙江关、宿迁关,浙江南新关,湖北荆关,湖南辰关以及四川渝关等。
关于户部辖关与工部辖关的差异,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卷十六,《户部·关税》中有:
凡天下水陆衢会,舟车之所辐辏,商旅之所聚,集设关置尹,掌其治禁,以安行旅,以通货贿,爰系之税,以便诇几以佐国家经费。
而该书卷七十五,《工部·关税》中则有:
凡天下关津榷务,户部掌之。其隶工部者,专税竹木。商旅辐辏之地间榷船货,皆因地制宜。
可知,清代的税关是以户关为主的。据乾隆十八年(1753)奏销册的记载,该年户关税收4324050两,而工关税收仅有271546两。 户关和工关的税收分别占税关税收的94.1%和5.9%。亦即是说,户关的税收占税关税收的九成以上。不过,虽说清朝继承了明朝的钞关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固定下来的过程中,经历了很多变迁。特别是在清朝刚入关之初,税关发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于顺治初年各关所课税的状况,据顺治二年(1645)七月丙寅(十七日)工部报告,芜湖、杭州、龙江、荆州与清江五处关所,每年抽税银129631两4钱,工部向这些税关派遣官员负责抽分工作。 因此,安徽省的芜湖、浙江省的杭关、江苏省的龙江、湖北省的荆州与江苏省的清江这五处关所归工部管辖。但是时隔不久,这些税关就被户部接管了。
湖广巡抚高士俊顺治三年(1646)十一月的报告中说,荆关的税收多寡,取决于来自四川的竹木船以及来过往船舶数量的多寡。但在当时,由于张献忠政权的存在,从湖北至四川的道路不通,至湖南的路也被堵塞,商人不愿意冒险做生意,所以通关船舶的数量很少。 这个例子说明,通过荆关的船舶来自四川湖南以及长江下游区域。由于当时清朝的统治还没有延伸到这些地区,所以来到荆关的船舶数量寥寥无几,税收自然也就很少了。
顺治四年(1647)正月,荆关、通惠河中河的清江厂、杭关、芜关以及龙江厂的关差,由工部移归户部的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杭关在顺治三年(1646)还未被清朝纳入统治区域之内。关于这一点,顺治三年(1646)杭州抽分主事李士劭说,杭关专榷的竹材、木材,产于严州、衢州、处州、金华四府,而这些地方属于江东(富春江东)上游地区,尚未纳入版图,杭关也未开关。虽说竹木产自四府,但贩卖竹木的商人其实都是徽州、宁波、苏州、松江等地的商人,如果不给予他们在税额上的优惠,他们就不会来做生意。 如同李说的那样,清朝统治尚未延伸至杭关上游区域,所以从这些区域运出的物资不会到达杭关。另外,在上游地区经商的商人是徽商、宁波商人、苏州商人以及松江商人,这些生意并不是他们值得冒生命危险去做的生意。所以在当时,若无税率等优惠政策,商人是不会因趋利来做这些生意的。
除此之外,未被纳入清朝统治范围的地区还有很多。荆州抽分工部员外卢六艺说,荆关的课额全赖西南为转输,但是现在在江南使用隆武年号,在西边则有张献忠的势力盘据,因此目前不能在此地设立税关。 这一情况是由江南的唐王政权以及四川的张献忠等势力与清朝对峙造成的。清朝在这个时候,仍不能随心所欲地对荆关这一水运要地进行支配。荆关税收的主要来源是对四川的竹木商船征收的税金,而征税的根本是对商船征收税金。因此,为了开征税金,必须要保证商船的通航。 但是,由于长江上游地区的四川与下游地区处于政治对立的局面,从下游至四川地区,或是由四川地区至长江下游地区的船舶均不航行,故几乎没有船只通过处于上下游交界处的荆关。四川未被清朝乃入统治范围之内。榷关的税收亦未得到拓展这就是当时的情况。当时,四川是张献忠坚固的大本营,所以四川与湖南之间交通不通,与云南、贵州等地更是断绝了往来。虽说有榷关的存在,却没有通过榷关的商人。在四川有张献忠等人的势力,这一情况甚至影响到了江西省九江榷关的税收。亦即是说,往来航行于长江中游九江附近水域的船舶数量激减。若无船舶通关,即便设置再多的榷关,也无法得到税金收入。
关于顺治初期的税关情况,《世祖实录》卷四十二,顺治六年(1649)正月乙亥(条)发往户部上谕说,设置税关征收税金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对不法交易进行调查,并非要与商人争利。因此即便收税,其额度也很少。上谕指示户部,满汉官员今后要照税则课税。如果有以私情或者重权贵,私自放免船只或者对商船增税,抑或是为中饱私囊征收规定外的税款,令商人民众痛苦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惩不怠。 这份上谕,重点提到了要取缔满汉官员在税则以外课税或是索取贿赂等妨碍商业活动的行为。
顺治八年(1651)闰二月乙卯(八日)的发往吏部的上谕,指出了榷关的问题点:“榷关之设,国家藉以通商,非以苦商。关税原有定额,差一司官已足,何故滥差多人,忽而三员,忽而二员。每官一出,必市马数十匹,招募书吏数十人。绍兴棍徒,谋充书吏,争竞钻营,未出都门,先行纳贿。户部又填给粮单,沿途骚扰,鞭打驿官,奴使村民,恶迹不可枚举。包揽经纪,任意需索,量船盘货,假公行私。沿河一带,公然与劫夺无异。商贾恐惧不前,百物腾贵,天下通行河道何以至此。朕灼知今日商民之苦,著仍旧每关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其裁缺彻回之员,既不利于商贾,又何利于州县之民。户部不得妄咨勤劳,吏部不得更与铨补,国家爱惜牧民之官,岂得仍前朦混,尔部谨识朕谕,实心遵守,毋负朕通商爱民之意。” 在各关,除了从中央派遣的关差之外,胥吏、经纪等,也对以船舶航行于水路之上的商人们很多障碍。顺治皇帝如实地掌握了关差等人的行为对商业活动造成妨碍的情况。
各关弊害,时常被人指责。户部多罗端重郡王波洛等,在顺治八年(1651)四月二十日的题本中指出,各关存在五种严重的弊害。其一是“单书之弊”,此弊害指在税关在接受报税之际,故意对报税者的申报书吹毛求疵,找到一些申告遗漏,并以此为借口,收取法外的手续费的行为。其二是“盘货之弊”,此弊害指以货物申报额不足为借口,征收规定以外的税金。其三是“包揽之弊”。此弊害指帮助商船代办通关手续的经纪,勾结胥吏,包揽过关的行为。最可恨的是,这些人有时故意诱骗商人暗用“私费”包揽过关,过关时被官发觉,商人的货物遭押,此时商人为了保住货物又不得不上下打点。其四是“关牙之弊”,此弊害指关差借官之名,向一些不应征税的小商人征收税金,令商人倍感困惑的行为。其五是“量船之弊”,此弊害指不管船上是否载有货物或者货物的多少,强行按照船的大小征收船料的行为。
另外,江宁巡按上官鉝在顺治八年十二月初一日的题本中提到,在芜湖两关最令商人头痛的便是保家。这样的保家有120余户,船只到达税关时,要依赖保家报税。每份报税单,正课(正规的税金)一两的情况下,保家要勒索手续费二三两,甚至四五两。 在芜湖的户关、工关两关,最令商人们头疼的便是代办商船通行手续的保家。这些保家以代办手续为由,索取法外的手续费。
榷关的关差似乎存在种种问题,其中似乎汉人官吏的问题更为严重:“今各关止设汉臣一员,而税务之输纳,不及满臣盘讦之严密”。 在这里,暗示了汉人关差对通关商船索要种种贿赂的问题。所以,朝廷得出满人官吏非常重要这里结论。
顺治十一年(1654)四月,户科给事中杜笃祜提出了四条解决税关弊害的措施,即“一裁吏役,一查税票,一关差回避原籍,一批文核对限期”。 这是防止管理的不正行为,使关税业务严格而公正的措施。如同杜笃祜指出那样,在税关,法外征税以及官员的不正行为从未间断过。
顺治十一年六月庚辰(二十二日)顺治帝的诏书中,可以看到如下指示:关税本来是有定额的,身为政府派遣的关差,不能征收规定外的税金,不要为难商人。关差不能超越税关职务的权限,干预地方行政。
顺治十二年(1655)四月,御史张嘉要求停设满人关差。对此,吏部主事达都弹劾了张嘉对满人表现出的反感行为。达都的理由是,若不差遣满人官吏,汉人官吏在收税时必将徇私枉法。达都等人以张嘉痛恨满人不给汉人徇私枉法的机会为由,上疏弹劾张嘉。这份上疏被下放到吏部审议,结果,吏部要求对张嘉罚俸一年。对此,顺治帝说:“诏谕求言,原为兵民疾苦。张嘉妄陈关差添设满官,致多扰累,明系借端偏忌,殊属可恶。著降一级调用”。 若是满人管理,则会按照征税规定征收税款,若这样做,汉人关差就无利可图了,因此对设置满人官吏的做法表现出了不满的情绪。这则记事,说明了汉人关差的弊害,同时也表明了税关征收规定以外通行税的做法从未间断过的情况。
顺治十四年(1657)三月甲寅(十一日)条中,收录了江南江西总督郎廷佐关于“江南三大困”的上奏。江南三大困,其一,“江南官多降调,为钱粮积欠多而考成严也。”他请求顺治帝“将考成规则,去其降调之例。重不过革职戴罪”。其二,顺治八年(1651)至顺治十三年(1656),江南欠有钱粮400余万两。其三,清军进驻江南,影响了江南的商品流通:“江南为数省咽喉,商贾舟楫所聚。向因大军经过,封船载送,商民坐困”。 如同郎廷佐说的那样,清军入关之后,由于战线的扩大,江南的水运运力资源被优先调配到军事用途上,这样就妨碍了江南商人、民众利用水运进行人、物运输的活动,造成了运输活动的停滞等弊害。
那么,从顺治时代到康熙时代,榷关的税收情况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康熙二年(1663)八月,针对户部的议覆,漕运总督林起龙条奏,当时在各关对漕运的重船实行夹带私活的检查,但因关口过多,由于各地的检查而产生了运输停滞的现象。所以,“应如所议,止于仪真、瓜洲、淮安、济宁、天津等五处地方,严加盘查。又水次附载,沿途包买,运官通同奸商诸弊,均关漕运要务,亦应如所议严禁。”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沿大运河北上的漕运途中,位于大运河与长江汇合地附近的江北仪真、瓜洲,大运河与淮水汇合处的淮安,与济水汇合处的济宁以及与海河汇合处的天津这五个地方被作为检查船只装载货物的紧要关口而备受重视。
康熙四年(1665)正月,有发往户部、工部的上谕。上谕中说,在各省设立税关,本来是国家为了促进通商,丰盈国家财政而采取的措施。过去由于钱粮不足,规定对超额征税的官员进行晋升、纪录等奖励,因此,各地官员为了得到奖励而超额征税,骚扰地方,困苦商民。这些行为是不好的。应该全部按照定额征收。 如此,康熙帝一改清朝以往嘉奖超额税收的姿态,以图通过定额征收税金的方式,推进商业活动的发展。
康熙四年九月己酉,发往户部与工部的上谕说,最近得知各地税务官员为了中饱私囊,雇用地方棍徒,“通同作弊,巧立名色,另设戥秤,于定额之外,恣意多索”,造成了弊害。“或指称漏税,妄拏过往商民挟诈;或将民间日用琐细之物及衣服等类,原不抽税者亦违例收税;或商贾已经报税,不令过关故意迟延掯勒”,各种弊害不胜枚举。这是违背国法,困苦商民,令人憎恶的行为。以后,地方的税务官员要清廉守法,如果商人的通商顺利,那么地方也会安定。前面所说的不正行为,内者科道官,外者总督、巡抚,必须严格监督报告,如果巡抚等人不严加监察报告,将被问罪。 从这份上谕中可知,在各个关所,税务官员无秩序地征收税款,给商民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关于如何除去各个税关正在发生的弊害,直隶巡抚王登联提出了一个方法。这个方法被收录在康熙五年(1666)五月庚申(十日)条中。将税关条例刻于木榜之上,并将木榜“立关口,并商贾往来之孔道,遍行晓谕。或例内有加增之数,亦明白注出,以杜吏役滥徵之弊。应如所请。嗣后直隶各省设立关税之处,应多刊木榜,昭示商民,照额征收。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之外私行滥收者,令该督抚不时查察,据实题参,依律治罪。” 这个方法被获准实施。
据康熙六年(1667)七月户部的题本,关于今后向各关派遣的监督:“应仍差满汉贤能官员。庶使恶棍无漏税之弊,而额课亦不致缺少。得上曰,前各关抽税,因差部员笔帖式等扰民,故尔停止。今布政司道官,未尝尽裁,且各省有知府同知、通判等官,岂不可令其管理,何又请差满汉官员。各关税仍交地方官征收。” 在这里,针对各税关的监督官是从中央派遣的专门官为好还是以地方官兼任为好,在户部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议论。
康熙六年七月,户部等衙门的议覆中,左都御史王熙提出了禁止官员妨害贸易的对策:“嗣后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强占关津要地,不容商民贸易者,在原犯之地,枷号三个月。” 由此可知,当时存在以权力妨碍民间商业活动的情况。
康熙六年九月户部的议覆中所见河南道御史徐诰武的疏言中有:“江南淮海道,专管海防。地方事务,俱停其兼管。其淮安关税等项,亦宜委员管理。应如所请,并行文直隶各省,将各关事务,俱委专员管理。” 这样,各关的管理工作,便由从中央派遣的专门的监督官担当了。
另一方面,康熙六年十月,康熙帝命令杭州府同知管理杭州北新关、南新关事务。 这样,浙江省杭州的北新关、南新关事务由杭州府同知兼管。但是时隔不久,北新关的管辖权又发生了变化。康熙七年(1668)五月,浙江北新关的事务归由盐运使管理。 北新关被划到杭州府同知兼管下不到一年,又被划给盐运使兼管。
康熙八年(1669)正月,户部的议覆中有户科给事中苏拜的疏言:“关税一差,归于外府佐贰官管理。但各官俱有专掌,又兼理关税,事务烦多。且身为地方官,畏惧上司,希图足额,必致增派商民。请仍差部员。应如所奏,将满汉司官兼差收税。得上曰,关税多者,将各部院贤能满汉官员差遣;关税少者,仍交地方官征收。其应差部院官,与应交地方官之处,分别议奏” 负责税关的官吏时常改变,这些人事变动又与榷关的税收额息息相关,这样的做法对通关各关的商人造成了痛苦。
康熙八年(1669)二月,户部遵照康熙帝的意思,对户科给事中苏拜关于关税的上疏进进行了再次审议:“查崇文门税差,已奉上曰设官收税。其通州坐粮厅、京城左右二翼仓、宝泉局、大通桥、通州西仓、中南仓、张家口、杀虎口,此九差原系臣部官员差遣,应仍旧例外。浒墅关额税银一十四万两零;芜湖关额税银一十二万两零;北新关额税银九万两零;九江关额税银九万两零;淮安关额税银五万两零;太平桥额税并盐利银共四万两零;扬州关额税银三万两零;赣关桥额税银三万两零;天津关额税银三万两零;西新关额税银二万两零;淮安仓征收税银二万两零;临清关额税银二万两零;凤阳仓征收税银二万两零;临清仓无征收税银,止有米折银,本色米麦。又在临清关一处,应并为一差。江宁仓原归并西新关,今应仍旧。此一十三差,税额既多,应择各部院贤能满汉官员差遣。其穵运厅,额税银六千两零。居庸关额税银三千两零;徐州仓征收税银三千两零;德州仓征收税银七百两零,此四差税额俱少,应交与地方官征收。” 在各关中,征税额较多的,采用了派遣满人、汉人专门官负责单一方式。
康熙九年(1679)十一月月丙子(二十三日),撤江南西新关的户部官差,该关由工部管理的龙江关接管。工部派往芜湖关的关差,归由芜湖关户部管理。 这样,以前归户部管辖的南京西新关变为由工部龙江关管理,而芜湖的工关则变为由户部管理。
关于以何种官员担任各关的关差,《浒墅关志》卷六《榷使》的开头部分有具体例子:
顺治二年,照明旧例,差户部主事一员。四年,满汉官二员,笔帖式一员。九年,只汉官一员。十二年,仍兼满官笔帖式。十四年,仍汉官一员。康熙元年,仍兼满官笔帖式。四年,停止差官,归并苏松常道管理。七年,裁道缺归并府佐。八年,仍差满汉官笔帖式。十二年,不论满汉官一员,笔帖式如故。雍正元年,归并江苏巡抚,委地方官监收。二年,苏州织造管理。乾隆六年,布政使兼管。十一年,巡抚带管后仍归织造兼理。
关于浒墅关归清后的榷使,同书中有:
程良孺,湖广孝感人,举人。弘光时任,是年为本朝顺治二年六月。王师下江南,良孺投诚,仍司榷政。甫六日,为枫桥民所逐,遂逸去。至京口殂。
顺治二年(1645)六月,清军南下江南,当时浒墅关的榷使湖广人程良孺降清,因此保住了自己的职位。但是,时隔数日,程便被苏州枫桥的民众驱逐。苏州的枫桥有米谷等市场,以水运物资的集散地而闻名的枫桥居住着为数众多的水运业者以及劳动者。程良孺身为浒墅关的榷使,若是遭到民众的憎恨,那么这份憎恨的根源,恐怕在于钞关本身。驱逐程良孺的,有很大可能是以水运业者等为中心的民众。
在程良孺之后成为浒墅关榷使的官员是邱俊孙。邱是湖广宜城人,癸巳进士。最早被任命为浒墅关榷使的满族人,是顺治四年被任命的镶红旗人郑库呐。
如上,关于浒墅关一关的人事问题,清朝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
康熙十八年(1679)十月丙寅(五日)条载,各关差官员“所办铜觔,应买废钱旧器皿等铜解送。或将红铜六十斤、铅四十斤折作铜一百斤解送”。 各关差的主要负责是收集铜斤,以及将这些铜纳入户部这一业务。这条记录表明,随着利用内陆河川进行的商品流通量的增加,各个税关的征税额也逐渐增加。
台湾郑氏降清后,清朝撤废迁界令,发布展海令,并与康熙二十三年(1684)在福建和广东设立了海关。康熙二十三年九月,“户部等衙门遵谕议覆,福建、广东新设关差,止将海上出入船载,贸易货物征税。其海口内桥津地方,贸易船车等物停其抽分,并将各关征税则例给发监督酌量增减定例。” 此后,被称为海关的海口税关,首先被设置于福建和广东,并按照各关的征税则例征收税金。
钞关创始于明代宣德年间,到了明末,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各钞关大幅增税,令进行商品交易的商人以及从事航运业的人们叫苦不迭。取代明朝统治中国的清朝,虽然迅速降低了各钞关的税率,但是由于官吏征收规定以外的税款,以及参与航运的牙行、保家等的非法榨取,商人以及从事航运的人们也时常感到痛苦。
如果说明末让商人叫苦不迭的是种种苛税,那么到了清代取而代之的则是各个钞关的官吏制定的种种征税方法。也有是说,负责税关事务的官吏不同,税率就不同,而且课税的方法也不同。这其中还包括了成为中国新统治者的满族如何使用汉族官员这一问题。各关的负责官员也时常被改变。或以专门官主持税关事务,或是以地方官兼管税关事务,在各关有着不同的情况。
关于明代钞关主事的任期,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十五,《户部二十二·课程四·钞关》,景泰元年(1450)条中有:
差主事二员,于湖广金沙洲、江西九江,监收船料钞,一年更代。
另外,《淮关统志》卷八,《题名》,明景泰元年(1450)条中也有:
令于各关专差主事监收,一年更代。
亦即是说,各钞关的主事官员任期为一年。但是,到了清初,各钞关主事官员的任期没有被明确规定。这一点从芜湖关的例子中可以得到印证。 《芜关榷志》中说,大清顺治二年,平定江南,初秋将恢复抽分税务。在此将从顺治二年(1645)到顺治十三年(1656),该关的监督官列记为下表。
从这张芜湖榷关的历任表中可以看出,榷关的主事官员任期并非一定。另外,从档案中可知,任长庆就任监督的日期是顺治九年八月十五日,离任的日期是顺治十年十一月八日,任期15个月又24日(据《明清档案》A19-77)。
这样的状态得到安定,是顺治十三年(1656)以后的事情。《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八,《户部·税关下》,顺治十三年条中有:
题准,各关专差汉官,两翼差笔帖式,张家口、杀虎口各差满官一人,汉军官一人,笔帖式一人,照例一年更代。
可知,在直隶的左翼、右翼、张家口,以及山西杀虎口各关,关差一年更代的规定被实施。究其根据,乃为“照例”,但是从芜湖关关差就任的事例中可知,这个旧例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将关差的任期明确规定为一年,是康熙二十六年(1687)以后的事情了。康熙二十三年(1684)在福建、广东设置了海关监督,三年后,规定了海关监督的任期为一年。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八,《户部·税关下》,[康熙]二十六年条中有:
议准四省海差一年更代。
即,江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置的海关关差,采取一年更代的方式。 对于国家财政来说,关税与漕粮、盐政同等重要。收取关税收入的榷关,由于每天都和钱打交道,所以在此任职的官员容易腐败。故短期交替的任命方式应该说是比较理想的。在新设置的海关,采取监督任期一年的方式,是在海关设置之后三年的事情。这一点,恰好反映了当时清朝关于的榷关政策正处于摇篮期这一侧面。
清代基本继承了明代的钞关制度,在内陆河川的各处设置了相当于明代钞关的榷关这一常关。除此之外,还在沿海四省新设海关,对沿海贸易船以及海外贸易船平行征税。于内陆河川设置常关以及在沿海设置海关这一征税方式,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间内一直被实施,直至鸦片战争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