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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判》直面的文本: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相关观点

《批判》的主要内容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做的摘要和评注。因此,若要了解马克思此书的写作背景,黑格尔的法哲学是无法绕开的。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柏林大学任教期间于1820年出版的一本著作。该书一经出版,便震惊了整个德国理论界,许多学者对该书褒贬不一,争论不断,自由派大加挞伐,称其为“政治保守主义的绝对公式”,普鲁士政府则对此书出版欣喜若狂,称黑格尔为“普鲁士复兴的国家哲学家”。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部分。其中“精神哲学”又分为三部分,即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而蕴于其中的“客观精神”再可分为三部分,即法、道德和伦理。法哲学既然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那么也就是关于社会意识、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哲学。《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了法律、权利、道德、伦理,以及“世界历史”等多方面的论述。

(一)黑格尔的“主谓颠倒”

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国家”章第257—274节概括了黑格尔国家观的基本思想。首先,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他将国家看作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在世上行进的神,就是国家。国家的基础就是作为意志来自我实现的理性的权力。” 这是黑格尔国家观的首要定义;其次,黑格尔认为“国家作为实体意志的现实,是它在被提升到它的普遍性中的、作为自在自为有理性东西的特殊自我意识所具有的现实” ,意思是国家是独立的、永恒的,它的存在是绝对合理的,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将自由变为现实的重要载体,所以国家的存在就是自由的实现;最后,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现实化的最高阶段。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理念的进化历经了三个阶段,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是伦理理念的直接存在,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的间接存在,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存在,所以国家是最高环节。黑格尔在该章中阐述了他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基本观点。

(二)黑格尔的“王权至上”

在《法哲学原理》第275—286节,黑格尔阐述了其王权理论的基本思想。首先,黑格尔认为王权就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他主张王权具有绝对性、权威性、独断性,认为国家主权必须通过某个人的人格体现出来,这个人就是君主。“国家的人格性只有作为一个人格,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 他还认为人民主权不符合国家人格单一性的规定,只有君主主权才符合,“主权就是作为整体的人格性,而合乎这个概念且具实在性的这种人格性,就是君主的人格” 。其次,黑格尔认为王权包含着国家整体的三个部分,即“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为特殊之物对普遍之物之关系的咨议,和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环节” 。就是说,第一部分是国家整体的统一理想性,第二部分是与君王接触的商咨大臣们,第三部分是君主的良心。再次,黑格尔认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社会的最高成就。黑格尔所说的王权并不是封建君主制的王权,而是君主立宪制中的王权,他提出“国家修炼到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世界的成就” 。最后,黑格尔认为王权基于君主的出生。“君主所以本质上就是作为这样的个体,是从其他一切内容中抽象出来的,而这样的个体,以直接自然的方式,通过自然诞生,注定具有君主的尊严。” 黑格尔的这种将王权看作主体,并将其尊严视作至高无上的学说,无疑维护了普鲁士君主立宪制政府的权威,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学说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深刻阐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三)黑格尔的“科层附庸”

黑格尔在行政权方面也有论述,他认为行政权起到了连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作用。在黑格尔看来,行政权的主要作用是贯彻和落实君王做出的决定。一方面,行政权属于市民社会范围内的事务,行政权通过满足市民社会成员们的特殊利益来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比如通过审判权来维护市民社会成员的私人财产,通过警察来维护市民社会的长治久安,等等;另一方面,黑格尔又认为行政权是王权限制市民社会斗争的重要工具,“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与共同的特殊事务冲突的场所,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与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命令冲突的场所。” 在黑格尔看来,行政权必须作为国家意志自上而下的一种力量对市民社会进行管理。

行政官员即行政权的执行主体,黑格尔指出行政官员产生的方式有三种。第一,行政官员通常是由同业公会选举和最高当局批准任命相混合的方式产生的。“在市民社会以内和在国家本身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东西之外的共同的特殊利益(第256节),是由区乡组织的以及其他职业和等级的同业公会(第251节)及其首脑、领导、主管人等等来管理的。” 第二,个人必须获致知识和才能并通过考试得到君主的肯定和任命才可以担任行政主官。“就成为君王这一进行最后决断和行使主权的国家权力的特权。” 第三,还要防止行政官员的权力滥用问题,国家要具备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提供这些监督“是靠自上而下起作用的主权设制和自下而上起作用的同业公会权利的设制” 。概括来说,黑格尔是在行政权与王权这两个环节的关系中来阐述其行政权思想的。不难看出,黑格尔关于行政权的论述实质上是形式主义的官僚政治。

(四)黑格尔的“等级要素”

黑格尔将国家的内部制度分为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个环节,在黑格尔的逻辑排序中,王权具有单一属性,行政权具有特殊属性,而立法权具有普遍属性,黑格尔将王权置于三种属性的顶端,形成一套使三者有机统一的理论,“统一性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 ,认为君主是“自我同时是最单一的东西和最普遍的东西” 。由此可以看出,黑格尔十分拥护普鲁士政权的统治地位,他还认为立法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必然会暴露君主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所以他用王权来制衡立法权。但是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立法权同王权和行政权相比较,是最能体现其国家观性质和特点的内容,因此,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占篇幅最多,涉及的内容也十分重要。

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毫无疑问是意志的体现,但它并不像王权那样由单一意志体现抑或是行政权那样由特殊意志体现,而是以客观意志为基础的,这种客观意志具有客观普遍性与神圣性。立法权是为了维护普遍利益而存在的,但黑格尔认为其并不排斥特殊利益,而是与特殊利益相结合,鲜明地体现了个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他指出,“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它以国家制度为前提,因此,国家制度本身自在自为地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但是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通过普遍行政事务所固有的前进运动的性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其次,黑格尔试图在国家制度之外加上立法权,希望在国家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推行法治。他指出,国家制度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国家制度是整体,立法权是部分,国家制度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之外的,“国家制度必定是自在自为的、坚固有效的基础,立法权建立在它之上,所以它才不应该是被制造的” 。但事实是,法律总是国家制度中的客观存在,法律是不能脱离于国家制度之外的,立法权能够对国家制度起一定的规范和完善作用,国家制度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推动才能使普遍的国家事务向前发展。再次,黑格尔又指出立法权应当从属于国家制度,立法权必须是要依照国家制度的需求来拟定的。国家制度虽不以立法权的订立为前提,但立法权对国家制度的分解,无疑会使国家制度发生变化,“以此方式国家制度久而久之就变得与从前完全不同了”

黑格尔关于立法权的观点表明,他既想使立法权成为王权的助手来改造君主专制制度,又想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中保存王权的无上地位。黑格尔企图在原有国家制度上设置立法权,实现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统一以及个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具有反对封建专制、为资产阶级的自由权利发声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他又在王权的独断性面前低头了,骑墙于王权与立法权之间,企图将封建君主权力与资本主义法治权力混淆在一起,试图以一种波澜不惊的方式改善君主专制制度。 CIigPfFbl1W/xUGKIY2UjIzuJNMPURqS7tJBl/pBwoNp5EaocuBL8GoZBXb9yl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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