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相对于市民社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甚至在今天依然是还没有完全呈现出来的社会,可以说还是未来的理想社会。新唯物主义凭什么以其为立脚点?依据在哪里?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看,还是因为它“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看到的是“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意味着什么?首先,它意味着社会生活在本质上不是理论的、观念的、精神的,不是靠理论、观念、精神就能给予全面解释和根本改变的。因为马克思是在《提纲》的第八条提出这个命题的,这句话之后就是 “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这意味着,人的理论活动、精神活动是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生成的,但会遮蔽社会生活本身,让人以为理论中的或意识形态中的社会生活是真正的社会生活。这句话还说明,关于社会生活的理论在社会生活上有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人对社会生活的理解、认识及其理论要跟随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不能把一定阶段的社会生活进行抽象化、非历史化甚至永恒化的设定。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厘清的是,人的活动本来并没有实践活动与认识活动之分,实践活动一定包括人的认识活动,实践活动的过程同时也就是认识的过程,有时也是形成理论的过程。人的认识或理论是在实践中生成的,本来是不具有独立性的,只是经过长期的历史进程,才具有了独立性、自主性的外观。而人的认识活动、意识活动一旦从实践活动中独立出来,就不一定会与实践活动保持一致,人的认识活动不一定包括实践活动,只有产生实在物质对象的认识活动才是实践活动。更多的认识活动是为了实践,但有的认识活动会产生对实践活动的阻碍作用。如果不谈认识、理论或精神性活动,实践活动就是人的一切活动,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实践活动,但谈论实践活动并无太大意义;正是因为有了纯粹的认识活动或理论活动,有了与人的实践活动不相一致的认识活动或理论活动,实践或实践活动才有谈论的价值,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原则才有了谈论的意义。
其次,如同不从本质上看人得不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样,如果不从本质上看社会生活,也不会看到社会生活是实践的。从现象层面上看,或者从直观的角度来看,社会生活就是生活,是众多的单个人的或孤立的个体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利己的个体为了自己的利益所进行的谋生活动。只有从本质上看,社会生活才是实践的,才会看出社会生活是从事各种实践活动的、处于各种各样社会关系的人的作品,才会看到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也创造自己的社会生活。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还说明了人们自己的社会生活既包含有客观性又有主体性。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结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但也不能认为是无能为力的,它的对手,一种是过度夸大理念、精神、思维的能动的唯心主义,一种则是认为人在对象、现实的客体力量面前无能为力的直观的唯物主义。
这句话归根结底要说明,人的社会生活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人的实践活动(不是少数哲学家的理念或所呼吁的道德)创造社会生活,不仅生成并检验各种关于社会、关于人的理论,而且推动人的社会生活的发展、人类历史的变化。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说明人的社会生活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着的。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要经过人的实践活动的发展。只有看到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才能看到从市民社会向人类社会的进化。把市民社会永恒化的直观唯物主义,认定社会永远是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市民构成的市民社会,不可能看到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市民社会只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阶段,但不是最终的阶段。
不可否认,当前的社会确实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只为自己打算,只顾个人私利,甚至为了个人私利侵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行为并不罕见,但是这些问题并非不能得到解决。看到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我们才能透过市民社会的现状,看到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内在或未来,才能看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对立得到合理解决,人的实践活动将人与人相互孤立的社会状况改造成人与人相互联合、合作的社会状况。
新唯物主义为什么把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作为立脚点,归根结底是因为它是具有现实性的。新唯物主义看到的是现实而不是现存,市民社会只是具有现存性或实存性,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严格意义上在当时是不符合现存或实存的,但是却是符合现实的,是具有合理性、必然性甚至带有应然性的。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2)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在“人类社会”中,个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中的“社会”的意蕴?
(3)如何理解“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为什么在“人的实践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能够解决这种“神秘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