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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再理解

通过批判费尔巴哈,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单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马克思不再从人作为一个物种、作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特殊物种的角度去理解人的本质,不再从每个人作为人应该有自由意志、有“爱”这种抽象物来理解人的本质,而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来看,人作为从事感性活动或实践活动的人,必然是处于各种现实的关系中的人,是兼有理性与感性、思维与感觉的实践主体。

实际上,费尔巴哈并非没有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人,我们可以看到他的相关论述,“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维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上面的” ,“人是由两个人生的——肉体的人是这样生的,精神的人也是这样生的:人与人的交往,乃是真理性和普遍性最基本的原则和标准” 。可见,费尔巴哈确实强调了从人与人的统一、从自我和你的统一、从人与人的交往去理解人的本质,而且在他看来,孤立的、个别的人是丧失人的类本质的,也只有在人与人的交往即人与人的爱的关系中才能获得人的本质。

受费尔巴哈影响的马克思,不可能看不到费尔巴哈的这些论述,也不可能否认费尔巴哈的这个视角。马克思曾将 “费尔巴哈使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同样成为理论的基本原则” 称作 “伟大功绩” 。马克思得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著名论断有费尔巴哈的“功劳”。从接下来的论述中,也可以看到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认可,马克思说“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这意味着,费尔巴哈看到了这种现实的本质,只是没有批判。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有了更详细的说明, “他还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于抽象的‘人’,并且仅仅限于在感情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也就是说,除了爱与友情,而且是理想化了的爱与友情以外,他不知道‘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其他的‘人的关系’” 。费尔巴哈是从人之为人应该有爱与友情的角度来谈人的本质的,人与人的关系应该是爱与友情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理想化的因而也是抽象化的,就像他强调理性、意志与爱作为人的类本质一样。

理解马克思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论断,应该把握住以下几点:

其一,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能说成是“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意味着,从现象上看,人还是作为个人存在,从本质上看,才能看到人作为关系存在。我们不能否定一个个现实的个人的存在,抹杀个人的真实存在,只讲关系不讲个人,必然会走向思辨哲学,肯定是有问题的。

其二,这里的“现实性”,直接对应的应该是黑格尔与费尔巴哈在谈论人的本质问题时的“抽象性”“理想性”,同时它不能等同为现存性或实存性,它带有合理性、必然性甚至应然性的意思。一定的生产方式、一定的社会形态可能会导致孤立的、抽象的个人的实存,也就是说人的本质理应是(合理、应然也必然会走向)社会关系的总和,但不排除有与之不相符的实际状态。

其三,这里的“社会关系”,与之相对应的直接是自然关系,作为生物物种的人形成的关系,比如性的关系,也有抽象的或想象的、理想的关系,比如爱的关系。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性的关系,也包括爱与友情的关系,但更着重强调的是人们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性别关系、阶级关系、法权关系等关系,它有理想的和现实的关系之分,马克思不是从理想的社会关系如爱和友情的关系出发,而是从现实的社会关系比如剥削关系出发,但作为目标追求的还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联合的社会关系(也是为了合理性、必然性)。在合乎现实性上、合乎必然性上,人应该成为合作的联合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其四,这里的“总和(ensemble)”,不是一个人的所有关系与其他人的所有关系的相加,也不是各种各样的关系的相加,它强调的是人的本质是所有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有学者指出,马克思是有意识地特意用了“ensemble”这个外来词来说明“人的现实本质”的,它与Summe(数学上的加总)、Gesamtheit(泛泛而论的总和)之间的差别在于,是指“戏剧团和歌剧团全体成员及其合演、合唱”意义上的“总和”。马克思实际上是将人的本质理解为“现实的个人们自己在历史舞台上正在进行着的创造性合奏、合演和合唱” 。可以借此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为什么说人的本质不是无声的、内在的?实际上它是人们合唱出来的,可以表现在外的。这意味着,人的本质不是存在于每个人身上等着被我们发现的,不是某些哲学家可以抽象提炼出来的,而是人们的实践活动共同打造的,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的。

马克思的“人的本质社会关系总和论”不仅对于认识作为整体的人的本质,而且对于认识具体的个人,都是有意义的。我们不应该把人当成一个孤立的客体,这样永远不可能认识透这个人,只能达到对这个人的直观认识,因而就不可能真正把握这个人。要认识作为我们的对象的现实的个人,就不能脱离他的社会关系,不能脱离自己与他的关系。我们看人应该把他看作主体、看作实践,从他的活动、从他的关系中来认识他。同样,要改变一个人,仅仅靠对其进行教育、发起道德呼吁是不够的,必须要改变他的活动条件、社会关系。

而且,按照这个逻辑,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的问题,归根结底要通过理顺社会关系来解决,而不能只通过强调保障个人权利和利益来解决。马克思、恩格斯之前的启蒙思想家从根本上是通过强调个体权利和自由以追求政治解放的,但政治解放的结果不是所有人在所有领域的解放,而只是在政治领域的解放,且只有少数资产者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权利,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解放,而更多的人有财产权没有财产,有自由权没有自由,有人权活得不像个人。只是赋予权利和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改变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性别关系、阶级关系、法权关系等,赋予大多数人自由的物质基础,来改变人本身、改变社会、改变世界。这种对人的本质的新认识决定了马克思必然采取与自由主义主导的个人政治哲学不同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要通过政治经济学揭示物质生产关系领域的阶级状况,将阶级对立问题作为主要问题,将政治解放推向人的解放,即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在所有社会领域而不仅是政治领域的解放。 zcKsR0NEzs3/N1+ikr4uP/sb0ogPbBNJe5p2JFxLIHCAg/NrKZ1RQ7sF6J+bqu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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