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在发表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引起学者们充分的重视,但是并不代表《批判》中的思想不具备理论活力。实际上,在《批判》中,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来自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并在此后发现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重塑了“市民社会”的科学内涵,这是非常具有理论创新性和生命力的。在马克思之后的时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新变化,由于垄断的形成和国家干预的增强,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不断增强。针对社会结构领域中的特殊变化,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推进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开始在文化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1991年以来,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使得各国马克思主义者开始重新思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市民社会”概念又成为当代研究的热点之一。
“市民社会”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术语。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开始使用“市民社会”一词,指的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共同体,即与“家庭”相对应的“城邦”。古罗马时期,西塞罗根据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进一步将“市民社会”的概念发展为文明政治共同体,“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在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从自然法与契约思想出发,用“市民社会”指代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和国家则被分离开来,黑格尔坚决反对把市民社会的各种规定搬到国家领域中来。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只是客观精神的有限形式,而国家则是客观精神的无限形式和最高表现,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是理念的真正体现。
马克思在写作《批判》时,一方面肯定了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的做法,他认为: “黑格尔觉得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 但同时马克思也认为,黑格尔错误的是 “他满足于这种解决办法的表面现象,并把这种表面现象当作事情的本质” 。这表明,马克思在写作《批判》的过程中,实际上与黑格尔一样,是把市民社会和国家二者视作相互分离的,虽然此时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具体看法与黑格尔恰恰相反,但在将两者分离的这一前提性理解上却是大致相同的。
在写作《批判》之后,尤其是在巴黎时期马克思系统地研究了政治经济学以后,他对“市民社会”概念内涵的理解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按照中央编译局的概括和解释,马克思早期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包含着两种含义: “广义地说,是指社会历史发展各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即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物质关系总和;狭义地说,是指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关系。” 这两种含义都可以在马克思的文本找到依据,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曾同时使用这两种含义: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为国家。‘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这里,马克思既使用广义的“市民社会”指称社会物质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提到了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真正的市民社会”,即狭义的资产阶级社会。
总的来看,马克思在“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上大致经历了继承和借用黑格尔,到改造和重塑属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转变,这一转变的过程正是马克思系统研究政治经济学,为历史唯物主义打下科学基础的过程。马克思运用“市民社会”概念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使这一源自古希腊的学术话语展示出了前所未有的理论活力。即使在西方社会进入现代以后,面对科学技术革命为人类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诸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仍然使用市民社会理论分析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更进一步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在马克思之后的时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新变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再完全依靠经济剥削和国家机器来实现对无产阶级和人民的压迫,而是更多地通过掌握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的领导权对大众进行灌输和统治。面对这些问题,以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等人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发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们把市民社会理论关注的中心从经济领域转换为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不再像马克思那样主要是运用市民社会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经济批判”,而是更多地转向了“社会文化批判”。
“市民社会”是葛兰西哲学体系中的重要概念。葛兰西在马克思“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理论框架中加入了市民社会层面,并把原本应当是代表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嵌入到了上层建筑之中。葛兰西认为:“对国家的基本认识离不开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因为人们可以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即强制力量保障的霸权)。” 在他看来,上层建筑包括两个方面:政治社会是国家、政府等政治活动领域,市民社会则是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因此,葛兰西提出:“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 葛兰西之所以强调从文化和意识形态角度来认识市民社会,是因为他认识到了当时西方社会结构的运动变化。一方面,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逐渐增加,使得存在于市民社会的矛盾不断政治化,社会问题集中到了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密切,国家即使因为经济因素产生了动摇,市民社会也会成为上层建筑的坚固堡垒。因此,无产阶级在进行武装斗争的同时,还必须进行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斗争,夺取资产阶级在市民社会中的意识形态领导权。
在葛兰西之后,哈贝马斯继承并发展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理论。但与葛兰西不同的是,哈贝马斯虽然也十分重视市民社会在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的作用,但又不仅把市民社会归结到文化领域。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由两个领域构成: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体系,它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体系,即公共领域,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 。前一个领域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有所重合,而后一个领域则近似于葛兰西所关注的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两者共同组成了私人自主的生活领域,其中后者是市民社会的主要部分。哈贝马斯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框架之中开辟了一个两者共同渗透并交互的公共领域,即“市民社会”。因此,“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两分结构就演变为了“经济基础—市民社会—上层建筑”的三分结构,对“市民社会”的考察就变成了对这一公共领域的考察。哈贝马斯十分重视这一公共领域的功能,认为它所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能够汇集公众意见,通过其成员还可以实现文化导向和政治干预。
黑格尔明确地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确立了“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结构。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强调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发展演变规律的同时,也肯定了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
而葛兰西和哈贝马斯所发展的市民社会理论则打破了沿袭自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国家—市民社会”二分法。不管是葛兰西在上层建筑嵌入“市民社会”的做法,还是哈贝马斯提出的关于公共领域的理论,都是试图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和经济领域的二分结构中显现出来。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人则提出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上述观点代表着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主流,反映了20世纪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