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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分

早在古希腊时期,“市民社会”的概念其实已经出现,诸如城邦等即是早期的市民社会。一般来说,市民社会是与原始自然状态相对立的。在18世纪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看来,市民社会是可以抗衡封建专制国家的社会状态,事实上,他们也将他们构建的契约国家称之为市民社会。黑格尔则对此表示否定,他认为社会契约论不能解释与国家相关的政治活动。因此,他首次对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了分离。在他看来,市民社会属于物质生产活动领域,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外的活动范畴。在论述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存在是国家实现自身的运动过程,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马克思认为,国家的存在正是依赖于市民社会的发展,它使国家具有现实性的可能。市民社会是国家真正的存在方式,对国家有决定作用。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立场,对于马克思完成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转变以及走向创立唯物史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黑格尔的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做了严格区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成员满足个人需要的场所,是各个成员为了保障人身与财产等特殊利益而实现的联合。不同于市民社会,国家是维持市民社会整体利益与安全秩序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障。国家不是人的发明物与创造物,而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性,这个伦理的精神,作为启示出来的、自身明白的、实体的意志,这种意志思考自身并知道自身,而它所知道的,要在它所知的限度内来履行”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成为存在于尘世中的神圣代表与理念,在政治生活领域中享有最高权威。在他那里,国家决定了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而市民社会和家庭则是有限定的理论范畴。它们是国家自我运动的结果,最后又返回国家。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国家”章节集中阐述了他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观点。首先,国家有着极为显赫的地位和威望。它是个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规定性,对个人、家庭具有统摄作用。他认为国家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倘若个人能够变成国家成员,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实现自由,这也是个人最崇高的追求和向往。也就是说,国家并非是社会契约论的结果,也不是在抽象理念中产生的,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次,国家只是符合国家观念的理性存在,并非国家的现实存在。也就是说,黑格尔所谈论的国家是脱离了现实社会活动的、仅表现其运行以及存在方式的意识形态。再次,市民社会的发展是现代国家的本质要求,市民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现代国家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柏拉图的理想城邦中,柏拉图只是单纯地认识实体,不深入了解个人;或者在那些抽象理性所构建的国家中,国家被理解为个人利益的代表,其概念依然被掩盖。以上两者皆不是黑格尔所认为的“现代国家”。现代国家制度正是基于市民社会的发展才得以完善和进步。唯有市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这一“基础”对国家并没有决定意义,而是国家发展自身的一个分化阶段。最后,黑格尔反对三权分立,认为国家是一个具有自主性的有机整体。他认为仅仅依靠抽象理性理解认识国家政权划分的本质是不可取的,他认为国家是一个单一的整体,各项权利的根本来源是国家观念自身的内在本质规定,故此国家的每一项权利都自成一个整体,彼此之间相互包含相互制约。同时,黑格尔还认为,除了作为整体性的存在,国家还是具有自主性的存在。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在自行运动过程中分化出来的两个阶段,国家自然也就成为超越二者的普遍存在。这个自主性的有机体不但具有主观方面的存在,还有客观方面的存在。主观方面即为政治情感,客观方面即为政治制度。国家的活力共同体现在这两方面。此外,黑格尔还将国家制度的产生归于民族意识的自我形成和发展,认为每个民族都应有自己的国家制度,还表示国家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不可被制造,具有绝对的无上性。

(二)马克思的扬弃:将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颠倒回来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可以说是《批判》中最重要的论题。黑格尔把观念变成独立主体,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这种把现实关系主谓颠倒的思辨唯心主义,在黑格尔那里:“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 他指出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提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 “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

对于黑格尔国家理论的其他观点,诸如现代国家的区分等,马克思加以肯定并吸收了部分观点。但是,对黑格尔关于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断,马克思进行了尖锐而深刻的批判。黑格尔认为,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之间,国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家庭和市民社会只不过是国家发展自身过程中的两个分化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国家则是超越二者的自在自为的理性存在。马克思则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国家有决定作用。真正活动着的、现实的主体是家庭和市民社会, “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 。因此,尽管黑格尔明确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分,但他从伦理精神的发展论证国家的产生,忽视了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重要性。

马克思还从方法论的视角指出黑格尔的论证也是“头足颠倒”的,他指出: “具体的内容即现实的规定成了形式的东西,而完全抽象的形式规定则成了具体的内容”,黑格尔“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 ,他的论证中所运用的表述内容带有神秘主义和泛神论色彩。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作为具有自主性的有机体存在,观念是其运作的动力,事实经验被抽象的理念推演所替代,恣意的措辞和诡辩表现得淋漓尽致。个人和国家的关系本是最真实的经验,却不被黑格尔重视——国家的产生并不是来自具体的人的活动,而是观念自身的发展和运行。显然,这里的个人和社会对国家的作用被理解为观念自身的发展过程,是观念为实现自身目的从自身所分化出来的结果。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既隐蔽又显现的过程。显现的过程就是被黑格尔所忽视的现实的人的活动,隐蔽的过程就是观念在过程中的自主活动。事实上,二者的区别在于文字描述的不同,黑格尔就是这样以诡辩的方式将二者统一了起来。

通过扬弃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观点,马克思认识到在近代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已彻底分裂,他揭示了黑格尔“头足颠倒”的国家观幻象,得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秘密存在于私有财产的重要结论。

延伸阅读

(1)杨学功:《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研究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

(2)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深度思考

(1)马克思是如何肯定又是怎样批判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矛盾的论述的?

(2)辩证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对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 zDM4CJxMoN4O39xh+h9r3wSlkt8s8Qu23hlizSiK3f95U9D3mZ6IDpBRQoKRP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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