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王权的观点。黑格尔的王权理论主张“主权在君”,马克思否定了这一君主主权论思想,提出“人民主权”论,即“主权在民”。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两种截然不同的理念形成鲜明对比。两种政治理念的分野在于,国家权力来源于或掌握于君主还是人民。“主权在君”理念认为权力集中于君主,君王掌握最高权力;“主权在民”则认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其中,霍布斯与让-雅克·卢梭的理论是两种观念的代表。霍布斯“绝对权威”的理念主张“主权在君”,他赋予主权者一种不受其他权力限制的最高权力。霍布斯预设了一个无序而混乱的自然状态,在这个状态下,人与人总是互相为敌:“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为了克服这种无政府的混乱,他将国家秩序的稳定与最高权力的统一视为决定性因素,个人应绝对服从于君主的权威。因而,必须建立一个君主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与霍布斯不同,卢梭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主权在民”的主张。他将神圣的国家主权赋予人民共同体,并将这种权力视为契约政府形成的根源及其正当性的依据。在卢梭那里,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政府仅仅是代理人,主权是“公平的约定”,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只要臣民都只服从这样一个约定,他们就不是在服从任何一个个人,而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 如果说霍布斯将主权的绝对性、不可分割性等属性赋予了君主,卢梭则将其完全交给了人民。
除了霍布斯与卢梭,其他政治哲学家也对“主权在君”或“主权在民”做了探讨,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就认为主权作为一种主观性的思想应当依附于君主这一主体才能够真正存在。显然,马克思对此并不认同,他批判了黑格尔的王权理念,坚持人民主权的观点。
欧洲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影响深远、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其中,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主张批判封建王权、神权,追求个人自由、权利平等和政治民主,对西方近代经济、政治产生了关键影响。启蒙运动的中心在法国,代表人物有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主权在民”的思想便是随着启蒙运动进一步发展起来的。
“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卢梭是人民主权理论集大成者,他在代表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自然状态”“公意”等概念。卢梭认为,人民通过转让权利订立社会契约,国家由契约而产生,由此他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
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能够参与到国家权力的运转和事物决策中,人民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国家权力,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主权理论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之核心,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武器。
在国家与个体关系上,如何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黑格尔把国家理解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认为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中,普遍性占据主导地位。
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中,黑格尔十分推崇王权的地位,他认为王权是国家的核心。王权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的环节,是国家之中一切现实性的开端。黑格尔是如此论证的,政治国家中的各个环节都是伦理实体,各个环节之间有一种实体性的统一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中,各个环节的权力和职能才能被确定。国家的政治活动需要个人的参与,但是个人是作为普遍客观的事物参与国家活动的,因而,国家不是个人的特殊意志指向,而是在普遍性和客观性层面上活动的实体性精神。黑格尔说国家的主权最初“只是作为确信它自身的主体性和意志所具有的一种抽象的并在此限度内是无根据的自我规定而实存” 。但是,他又进一步指出,在已经发展到实在合理性这个阶段的国家制度中,“概念的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它自为地、现实地筛选出来的形态。因此,整体的这一绝对作决断的环节就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个体,即君主”。 也就是说,他认为,王权在根本上被视为单一个体(君主)的意志,个人的意志(君主)就是王权。尽管君主是国家人格的现实体现,但国家人格与君主本人的个性毫无联系。国家人格只是作为普遍物的主观性,并不与个人的特殊性发展联系。那么,哪个具体的人成为君主是无关紧要的:“在一个妥善秩序化的君主制中唯有法律是客观的方面,而君主只是把主观的‘我要’加到法律上去。”
总的来说,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主要从三个方面为王权进行了辩护。首先,国家必然拥有统一的主权,而主权必然在君;其次,君主是凭出生所决定的;最后,君主的产生是世袭制而非选举制的。对这三个方面,马克思一一进行了批驳。
在《批判》中,马克思摘录和评注了黑格尔关于王权的观点。他认为黑格尔的王权观念本质上就是“任意是王权”或者“王权是任意”,他指出: “王权观念,按照黑格尔对它的阐发,不外是一种任意即意志决断的观念。” 通过批判黑格尔的王权理论以及指出黑格尔学说的矛盾之处,马克思阐述论证了其人民主权思想。
首先,黑格尔虽然对君主的这一王权代表的主观性进行了限定,但其主体依然是个人,立足于君主个人的王权和个人的任意本质上并无区别。马克思揭露出,黑格尔把国家主权和普遍意志当作单一个体即君主意志。“主权在君”实际上意味着君主是国家的人格、是人格化的主权,而其他所有人都被排除在国家主权和国家意志之外,导致的结果是——“朕即国家”。黑格尔还维护王权的客观存在,例如国家权力、职能等。它们都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归于国家的统一,这意味着这些客观方面实际上都是君主意志的外化。在马克思看来,这表明了主权的自我确信和真理性其实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它仅仅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黑格尔只是通过君主的方式来实现国家主权的真理性。
其次,黑格尔在阐述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时充满了神秘主义色彩,他运用了一种主谓颠倒的论述方法。黑格尔从不研究国家这一现实存在,而是将国家通过某种神秘色彩解释为主语。在马克思看来,主观性是对主体性质的概括,是主体的谓语。而黑格尔却将两者的位置颠倒过来,将主体理解为是对主观性的概括,是它的谓语。如此一来,便破坏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主体失去了自身的特有性质,而成为一种描述自身的谓语。马克思表示,黑格尔总是玩弄文字游戏,例如,黑格尔 “不说君主的意志是最后决断,却说意志的最后决断是君主” 。黑格尔以一种晦涩的语言方式进行论述,这种论述方式易被理解为抽象的神秘主义。
再次,黑格尔认为,君主自出生便天然地拥有王权,这是一种无根据的论断。“基于出生”、君主世袭表面上似乎防止了王位出缺时的派系倾轧,实质上是任意的、毫无必然性的。假如君主和其他人最大的区别就是他的出生和肉体,君主只能通过繁衍来延续,将政治活动归结为自然界本能的繁衍传承则是非常不严谨的。在马克思看来,人一出生就是君主的论断不能成为真理,这不过是黑格尔为了论证自身学说的逻辑所臆想出来的。
最后,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王权论断无法自圆其说,黑格尔关于王权某些客观方面的阐述确有可取之处,但黑格尔的解释却充满了矛盾。他指出,黑格尔认为君主无须对决定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是,如若君主违背了国家制度和法律的统一性,那么君主无须承担责任的特权也就终止了。王权本身就是体现国家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存在,而正是这些法律和国家制度本身使君主拥有了这种特权。显然,它们是自相矛盾的。
“主权在民”和“主权在君”两种完全对立的理念,在国家制度层面反映为民主制和君主制的对立。马克思分别用类与种来形容民主制和君主制,如果说民主制是类,那么君主制就是种, “并且是坏的种” ;如果说民主制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那么君主制仅仅是形式而已了。马克思运用费尔巴哈“主谓倒置”的方法,指出民主制不同于君主制的根本之处: “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 一种国家制度愈民主,便愈具备真理性。君主制展现的是部分决定整体,民主制则是部分与整体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