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观点的批判,不仅仅体现在方法上,更体现在对其内容与观点的批判。依据文本的行文逻辑及结构安排,手稿中的内容及观点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内部国家制度的批判以及马克思人本思想底色的彰显。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关系的批判,首先建立在黑格尔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解之上。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普遍意志的体现,国家是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与“内在目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并依存于国家存在。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有三点规定:(1)“市民社会的定义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2)“在私人的利己主义中既显示出‘市民爱国心的秘密’,又显示出‘国家在市民信念上具有的深度和强度’”;(3)“‘市民’,即具有同普遍东西对立的特殊利益的人,市民社会的成员,被看作‘固定不变的个人’;另一方面,国家也同‘市民’这种‘固定不变的个人’相对立”。 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与特殊利益相互竞争、冲突的场域。基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以及私人利己主义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马克思针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展开了批判分析。
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分离。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分框架。无论是对黑格尔观点的论述,还是对其观点的批判,均是在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的致思逻辑中展开,并且指出市民社会及家庭作为特殊的“领域”构成国家的前提。第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律背反。一方面,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通过“从属”“依存”等词汇表征了“外在必然性”的含义,即 “当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同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必须依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 。因此,家庭和市民社会在本质上依存于国家。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 “国家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据说就在于个人对国家所尽的义务和国家赋予他的权利是同一的。” 如果国家的内在目的要在家庭与市民社会中实现,如果这才是符合事物本质的发展过程,那么必然与家庭和市民社会在本质上依存于国家这一论断相矛盾,即 “‘从属性’与‘依存性’是约束着独立的本质并与这种本质背道而驰”。 第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主谓颠倒”。在黑格尔看来,家庭与市民社会被看作国家的有限性。国家把自己分为这些领域,并以之为前提,它的目的在于通过一定原则在这个过程中返回自身,证明其自为性的存在。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思辨思维中对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认知是不合理的。 “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 马克思通过主谓倒置的方式,还原了真实的现实。国家并非抽象的观念的精神概念,而是 “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 。换言之,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1.王权的批判
首先,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王权理论。第一,批判了王权的主观性。在黑格尔看来, “主权即国家的理想主义只是作为内在的必然性即作为观念而存在” ,由于黑格尔将观念看作主体,而王权是国家理想主义的表征,所以自然成了主体。但是,王权的抽象观念性而非现实性恰恰是马克思所予以批驳的对象。第二,批判了王权的个体性。黑格尔认为王权即君权,理由在于 “主观性只有作为主体才能存在,而每一个主体又只有作为一才能存在” 。马克思对此进行反驳,如果单个的人是一,那么就会得出“人类只是一个唯一的人”的荒谬结论。第三,批判了王权的偶然性。这里的偶然性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意志偶然性,二是自然偶然性。所谓意志偶然性,指的是黑格尔“王权即任意”的观念,即抽象的、没有根据的意志可以做出最后决断的一种自我规定。所谓自然偶然性,即将这种最后决断看作与生俱来,体现为君主世袭。这种偶然性在君主的恩赦权、大臣的任免权以及君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得到了更为具体的显现。
其次,马克思正面阐释了人民主权的思想。第一,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不可能同时存在,二者必居其一。 “如果君王是‘现实的国家主权’,那么‘君王’对外也应当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国家’,甚至不要人民也行” ,这显然违背现实。所以,君王只是人民主权的代表、象征, “人民主权不是凭借君王产生的,君王倒是凭借人民主权产生的” 。 第二,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即体现为人民的自我规定。而在君主制中,仅仅体现为君王自身的自我规定,是部分决定整体,其局限性表明君主制的不彻底性。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真正民主制的基本特点,以及政治国家的异化与回归历史进程做了详细论证,深化了对于人民主权思想的讨论。
2.行政权的批判
马克思对行政权的批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批判行政权是王权的“附庸”。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将行政权、警察权与审判权看成协调一致而非对立的关系,这是理论的进步;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权归根结底是体现王权的意志,所以只是 “君主固有主权的客观方面” ,仅仅构成王权的“附庸”。二是阐明了官僚政治存在的前提、基础及本质特征。同业工会是官僚政治得以存在的前提,其基础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相互分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形式主义”的国家。一方面,作为“形式主义”的国家,官僚政治不得不将其自身拔高为国家的最终目的,所以官僚政治把“形式的国家精神”当作绝对命令,即国家的唯灵论体现;另一方面,官僚政治体现着等级制的秘密,它的等级制是知识的等级制。在此意义上,官僚政治使得国家目的和国家利益私有化,唯灵论演变为粗陋的唯物主义。所以,官僚政治的每一件事都具有双重的意义,其形式目的与实在目的之间的对立、紧张状态,始终构成一种无法消除的矛盾。三是铲除官僚政治的途径。黑格尔对此提出了四种铲除途径,分别是行政官员混合选拔、国家公务员考试、官员的薪俸以及依靠监督机制、思想教育等方式防止官员滥用权力。马克思对此一一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并同时阐述了自己的相关思考。 “只有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为普遍利益时才有可能” ,即普遍利益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真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
3.立法权的批判
马克思对立法权的批判体现在诸多方面,其内容包括立法权与国家制度的关系,等级要素及其中项作用的分析,从立法权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私有财产及其与政治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人民立法权的思考,等等。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立法权的相关理解的同时,表达了自己对于立法权的独到认识,深化了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阐释。这里对立法权与国家制度关系,私有财产与政治国家、法的关系两大方面做简略说明。
立法权决定国家制度。黑格尔认为,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立法权构成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并且国家制度本身处于立法权的直接规定之外,国家制度可以通过立法的完善或是政府事务的改进从而得到实现。基于黑格尔的上述阐发,马克思进行了一一驳斥。首先,从黑格尔的叙述逻辑来讲,黑格尔是后来才构思出整个国家制度,因而其不可能构成立法权的前提。国家制度自身不可能不经由制定的法律自行产生。因此,不是国家制度构成立法权的前提,而是立法权构成国家制度的前提。其次,即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立法权是按照国家制度确立起来的权力,但是黑格尔并没有合理地解释上述两种观点之间的矛盾及对立。一方面,按照黑格尔的论述,立法权从属于国家制度;另一方面,黑格尔寄希望于立法权“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间接改变国家制度。由此可见, “它顺应事物和关系的本性所做的,按照国家制度的本性却是它所不应该做的” ,如果事物本身的规律即为国家法律的体现,那么将二者人为割裂、对立起来便存在问题。再次,马克思明确指出国家制度与立法权之间的对立,归根结底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国家制度和立法权之间的冲突只不过是国家制度和自身的冲突,是国家制度这一概念中的矛盾” ,所以不是国家制度决定立法权,而是立法权决定国家制度。
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与法。首先体现为马克思对“长子继承权”的阐释。按照黑格尔的构想,地产是一种特殊财产,它既不依赖于“行政权的恩惠”,又不依赖于“一群人的恩惠”,即国家的财产与社会的财产。所以,它是独立自主的,最能体现社会意志所设定的财产形式。国家制度作为社会意志或是抽象理念的具体体现,加之长子继承权是私有财产的最高级形式,所以按照黑格尔的致思逻辑,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马克思认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因为, “政治国家使私有财产脱离家庭和社会,使它变成某种抽象的独立物” ,这里存在的只是政治国家的幻想,实际是体现为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其次体现为对黑格尔“动物学世界观”的批判。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权基于人的肉体出生地位,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需要社会的承认。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动物学世界观”的荒谬性,犀利指出: “个体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地位、特定的社会职能等等的个体化的个体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直接的符合一致,就是一件怪事,一个奇迹了。” 所以说,长子继承权享有者身上所体现的这种政治“无依赖性”并不是从政治国家自己的本质中产生的,而是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获得的。综上所述,一方面,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与法;另一方面,政治国家与立法权保护并服务于私有财产,通过社会认可而非自然出生的形式予以确认。因此,立法权本身 “除了私有财产的内容外缺乏任何其他的内容” 。
在批判黑格尔对于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观点的同时,手稿中也渗透着马克思人本思想的底色。手稿中所体现的人本思想概括有三:一是借鉴费尔巴哈的“主谓倒置”方法,确立人的主体地位;二是批判黑格尔王权观念,阐发人的社会特质;三是透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揭示现代人的二重化存在。
首先,马克思借鉴费尔巴哈“主谓倒置”的方法,批判了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实质。费尔巴哈在《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认为,存在决定思维,其中存在是主词,思维是宾词。这与黑格尔的神秘主义陈述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在黑格尔看来,抽象的精神或理念是绝对的主体,真正的主体是思维而非存在。马克思吸收了费尔巴哈对黑格尔的批判,运用“主谓倒置”的方式,将真正现实的人确立为主体,将抽象的观念定位在谓词的意义上使用。
其次,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王权观念的同时,阐发了人的社会特质。 “‘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而是它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 ,虽然马克思在手稿中多次使用“类意志”“类存在”等词汇,但是马克思对人的本质强调更多侧重于人的社会性而非自然性,这是其超越费尔巴哈人本思想的地方,更彰显了其独特的人本思想底色。
最后,马克思在透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关系的过程中,揭示了现代人的二重化存在。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一方面,人们在市民社会中现实的存在,追逐着私人利益,体现着人“孤立式”“原子式”的个体性;另一方面,人们在政治国家中,追寻着普遍性的事务,表征为一种抽象性的存在,体现着人“联结性”“理想性”的社会性。现实生活与抽象生活的矛盾,正是现代人异化生存境遇的真实写照。其根源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异化消除的关键在于扬弃市民社会本身以及立于其上的政治国家抽象性,使人的社会属性真正复归于人自身,使二者从对立走向统一。
(1)《〈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缘何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
(2)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与黑格尔相比有何不同?
(3)马克思的立法权批判对当代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有哪些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