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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判》的结构与方法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主要是援引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相关论述展开分析论证,研究对象明确,所以在论述手稿的文本结构之前,有必要先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行文架构予以简要说明,特别是对《法哲学原理》中伦理篇之国家章中的国家法部分做重点阐释。马克思吸收了费尔巴哈“主谓倒置”的方法,对黑格尔的神秘主义方法论展开批判,并在批判的过程中初步彰显了自身独特的方法论轨迹。

(一)手稿的文本结构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共包含三大部分,分别为抽象法(第34—104节)、道德(第105—141节)、伦理(第142—360节),这三大部分相互区别,相互联系。所谓相互区别,意指它们构成了自由不同方面的规定性。抽象法是自由的客观体现,道德是抽象法的主观体现,而伦理是自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所谓相互联系,意指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彼此独立,价值无涉的存在。作为不同形式和阶段上的自由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为丰富具体,三者共同构成了自由的整体规定性特征。马克思所重点评注的是该著作中伦理篇之第三章国家部分(第257—360节)的内容,但是马克思并未从第257节直接讲起,并且在后来的传播过程中,也遗失了第260节的评注。关于第257—260节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分别论述“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国家的理念构成”“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等上述四个核心观点,其实质是对于国家概念及其理念本质的总体性说明。从行文架构来看,这一部分是对国家理念的定性说明,对后文从内部国家制度本身(第272—320节),即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批判起到总领性的作用。而对内部国家制度的批判,也是马克思在手稿中重点阐述、所占篇幅较大的部分。

如前所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是对《法哲学原理》中“国家法”部分内容的评注。在行文结构上,除了在批判长子继承权部分,评注了《法哲学原理》著作第一部分“抽象法”中第65、66与71节之外,其余摘录基本与《法哲学原理》中第261—313节的顺序保持一致。现对二者行文结构上的对应关系,以表1.1加以说明,以期更为清晰和直观。

表1.1 《法哲学原理》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行文结构对应关系

在明确了《法哲学原理》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著作的基本行文结构,并对二者行文的文本结构进行对应关系呈现之后,关于手稿的文本结构,尚存在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说明。马克思为何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是从第260节开始写起的?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存在一定争议与分歧。针对此问题,学者黄建都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文本思想及当代价值研究》一书中 ,展开了深入的综述呈现。总的来看,原因分为如下两点:第一,手稿写作时期的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程度,与黑格尔不在同一思想高度。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既包含德国古典哲学传统的理解,又体现了对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深刻思考,是二者结合的产物。而此时的马克思,尚未深入系统地展开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更不用说深入到市民社会中进行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这种观点是国内外学者的主流看法,其观点本身也可以得到一定的文本支撑。手稿中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解,马克思更多是从政治的角度论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并未深入到对市民社会本身的经济学性质的批判。第二,对于国家法哲学问题的关注,是马克思写作手稿时期的理论聚焦点。为写作此书,马克思曾拟定一份提纲,即《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在这份草稿中,所涉及的内容基本围绕现代国家的政治问题展开,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向度并未得到主要彰显。综上所述,马克思在手稿中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从第260节写起,即从国家章而非市民社会章展开评注,与马克思同时期的理论关注点以及思想认知高度等因素息息相关。

(二)手稿的逻辑方法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首先体现在方法论上,集中体现为对黑格尔方法论中“逻辑颠倒”“中项混乱”这两大问题的分析,并在揭示黑格尔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方法论局限中,彰显了自己独特的方法论思考。

首先,批判黑格尔方法论中的“逻辑颠倒”。这里的“逻辑颠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批判黑格尔逻辑学的“主谓颠倒”,这也是学界所公认的马克思对黑格尔逻辑学的主要批判点;二是批判黑格尔逻辑学的具体内容与抽象形式的颠倒,这一点相对被学界较少提及。在第一方面,马克思借用费尔巴哈对黑格尔“神秘主义陈述方式”的批判,将主词和谓词调换位置。 “主观性是主体的规定,人格是人的规定。黑格尔不把主观性和人格看作它们的主体的谓语,反而把这些谓语变成某种独立的东西,然后以神秘的方式把这些谓语变成这些谓语的主体。” 不是从思维到存在,而是从存在到思维,恢复了人而不是理念的主体地位。马克思不仅从一般逻辑结构形式上对主谓关系展开抽象性的说明,更在具体的论述中进一步展开对黑格尔逻辑学“主谓颠倒”的批判。而这种批判关涉到第二方面,即具体内容与抽象形式的颠倒。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 ,并非是观念活动的产物;二是政治信念、政治制度与政治领域中的抽象观念之间的关系,在这里,真正的主体并不是抽象观念本身,真正的主体是在黑格尔那里作为谓语出现的“主观实体性”与“客观实体性”,即政治信念与政治制度;三是“普遍的国家目的”“各种有差别的权力”以及“受过教育的、了解自身并希求自身的现实精神”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样,这里的真正主体并不是抽象逻辑范畴,正确的逻辑顺序是以“了解自身并希求自身的精神”为出发点,它们代表着现实的人及其活动。普遍的国家目的仅仅是主体活动的价值旨归,各种有差别的权力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如果按照黑格尔神秘主义的致思逻辑,现实的主体只能成为抽象谓语的最后谓语。总的来看,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方法论中的“逻辑颠倒”所体现的两个层面,是内在一致且不可分离的,它们共同体现了形式与内容的有机融合。如果仅仅停留在“主谓颠倒”的层面上,只是从形式上予以驳斥,是未能深入到特殊事物的内在本质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里所提及的:在黑格尔那里, “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 。在这种意义上,法哲学仅仅是逻辑学的补充。

其次,批判黑格尔方法论中的“中项混乱”。黑格尔方法论中的“中项混乱”体现在他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思考之中。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采用的是“特殊性—中介—普遍性”的推理方式,其中普遍性决定特殊性。这一推理方式导源于黑格尔《逻辑学》中“个别性—中介—普遍性”的致思逻辑。它的基本形式是:个别性通过作为中介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达成统一。具体而言,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属特殊性与普遍性的两极,政府要素与等级要素作为两者的中项存在。但问题在于中项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有诸多规定,中项由政府要素与等级要素构成,共分为农民等级、产业等级与普遍等级,前两者构成私人等级,后者为普遍等级。由于普遍等级所体现的官僚机构人员握有行政权,代表普遍性,体现国家意志从而管理私人等级,所以私人等级仅仅构成行政权的“补充剂”。并且,无论是普遍等级还是私人等级,均不再是原生意义上的两极表现,而是部分地体现为“缩小了的人民”与“扩大了的政府”。所以,特殊性与普遍性,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演变为立法权内部,即中项内部私人等级与普遍等级之间的矛盾,或私人等级要素与行政权之间的矛盾。而矛盾的解决同样依赖于中项的调节,然而, “市民社会起不了这种作用,因为它在‘立法权’中没有它本身的地位” ,只能由王权充任私人等级要素与政府要素的中项。所以,中项的多重规定以及“混乱使用”在这里彻底暴露出了逻辑上的前后不一。原本作为推理两极中一极的国家(王权),现在作为中项起着连接作用。而原本作为中项的政府要素与等级要素,却在以国家(王权)为中项的推理形式中处于两极的位置。 “这就像雅努斯的有两副面孔的头,时而现出这一面,时而现出那一面,前后两面,各不相同” ,在黑格尔方法论“中项混乱”的背后,同样深刻地体现了其对于特殊性与普遍性关系的狭隘理解。

最后,彰显马克思方法论的“初步轨迹”。在批判黑格尔方法论中“逻辑颠倒”“中项混乱”这两个谬论的过程中,同样彰显了马克思对于方法论问题的独到思考。关于这部分思考,手稿中存在两处代表性的体现。第一,在存在与思维的关系中,存在是主词,思维是谓词,彰显了从存在到思维的致思路径。 “这种批判从这些矛盾的本来意义上来把握矛盾。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到处去重新辨认逻辑概念的规定,像黑格尔所想像的那样,而在于把握特有对象的特有逻辑。” 不是思维决定存在,而是存在决定思维。第二,在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中,要从事物的特殊本质方面认识事物。马克思在区分政治制度的特殊观念与政治领域中的抽象观念时指出: “差别是不会从这种普遍规定中产生的。没有指出特殊差别的解释就不成其为解释。” 不是普遍性决定特殊性,而是特殊性决定普遍性。综合来看,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颠倒”与发展,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思想的显现。 bAOdgJuEO/4nTVUk/jVyY+w/O99/7scyTL8AaboLrkLQDAdCx0V+35xdODQgvu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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