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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判》直面的问题:“物质利益”困惑

1842年4月,马克思开始为《莱茵报》撰写文稿,同年10月成为该报编辑。《莱茵报》的全称为《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是由德国莱茵省内一些对普鲁士集权政府感到不满的资产阶级自由派创办的一家报社。在马克思担任主编期间,该报成为德国最重要的反对派报纸之一,直到1843年4月被普鲁士政府查封。这一时期被称为马克思思想发展的“《莱茵报》时期”。在这一时期,马克思还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信奉者,他以黑格尔哲学为信条处理现实问题,却与黑格尔的国家观产生了矛盾。黑格尔认为国家和法是至高无上的,应当无条件地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然而现实却与之相左,立法者使法律偏向于更富有的人,使国家成为富有者攫取更多财富的工具。这使得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思想产生怀疑,产生了关于“物质利益”问题的“苦恼的疑问”,正是这些疑问促进了《批判》一书的诞生。马克思在此期间先后撰写和发表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以及《关于自由贸易与保护关税的辩论》,开启了他为广大无产阶级呼吁呐喊、争取利益的正义之路。

(一)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19世纪40年代,由于德国在很长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缓慢,普鲁士农民生活潦倒,食不果腹,只能依靠捡拾枯树枝和野果勉强度日。随着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封建领主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莱茵省议会的林木盗窃法草案中提出了更多过分要求,将拾荒枯树枝列入法令范围内,这对原本就生活艰难的普鲁士广大农民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而普鲁士王室贵族不但没有制止反而加以支持。基于此,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对普鲁士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批判,他尖锐地指出:捡拾枯树枝和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两回事, “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作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了”

在该文中,马克思坚定地站在广大劳苦普鲁士农民的立场上,为受压迫的劳动人民的利益辩护,批驳了把农民拾荒行为视为“盗窃”的卑劣行径,论证了广大农民依照固有习惯行事的正当性。但马克思在撰写此文时却抱着一种“为难”的情绪,一方面是因为此时马克思的世界观总体上仍是黑格尔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将国家看作是理性的最高体现,把法律看作是人们自由意志的集中体现,私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法律;另一方面,马克思却从现实中看到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即体现人们自由意志的法律与私人利益交锋时,私人利益诱使法律背离法的应有本质,结果私人利益完全战胜了法律。 “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保护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 现实证明,私人利益与法的本质完全对立,使得马克思陷入了“物质利益”的困惑之中。

(二)在《莱茵报》上发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

1842年,摩塞尔地区的葡萄酒农大量破产,生活困顿,记者克伦布茨在《莱茵报》上真实地报道了摩塞尔地区农民的穷困状况,大胆地指出了当地行政机构的不作为和官员行使行政职权方面的缺失,这引起了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的极其不满,他指出《莱茵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进摩塞尔地区农民的幸福,而是企图煽起不满情绪并削弱当局与臣民之间的联系,并要求记者克伦布茨做出回应。克伦布茨不敢回应,马克思却勇敢地站出来为克伦布茨辩护,并于1843年1月在《莱茵报》上发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来回应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 “一个报纸记者在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时,根本就不必准备详尽无遗地叙述和论证有关这种呼声的一切细节、原因和根源” 。马克思根据他所搜集到的关于摩塞尔地区农民穷困处境的大量材料,刻画出了当地以种植葡萄和酿造葡萄酒为生的农民的处境,以及当局大量进口外国葡萄酒致使物价跌落,地方政权联合贵族对酒农进行无情剥削的情景,尖锐地抨击了普鲁士的社会政治制度,他认为在这次辩护中物质利益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仍支配着政府和个人所形成的行动和思想。 “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不能看作是一种简单的状况。我们至少必须始终分清两个方面,即私人状况和国家状况,因为不能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和国家管理机构无关,正如不能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位于国境之外一样。”

在该文中可以看出,虽然马克思原有的立场未变,但是他对旧哲学的信赖正在逐渐减退,他开始尝试打破黑格尔的国家观框架,具体表现在:第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观进行反思,开始认识到国家本身的缺陷。当时,普鲁士当局的行政官们对摩泽尔地区酒农贫困的现象根本不屑一顾,互相推卸责任,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是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与自身治理毫无关系。马克思指出,一个国家的某一地区如果长期陷入贫困状态,与该地区的行政治理决策是有直接联系的,说明地方行政机构的决策同客观实际存在矛盾。马克思并不认为摩泽尔地区的贫困是由自然灾害或农民本身造成的,他认为是由于当局的不负责任的管理造成的。在陈旧的普鲁士官僚体制下,下级只服从上级的命令,只需要对上级负责,而不顾群众的死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实则是一种互相敌对的关系。第二,马克思认识到国家及其管理原则是由已存在的客观关系决定的,而不是个人意志主宰的,认为在研究国家现象时,应该侧重于发现人背后的客观关系和本质关系,并且开始下意识地探究决定国家的客观现实力量。

由上可知,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思想中充满着深刻的矛盾,即理性与现实、传统与进步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实际上就是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与现实的矛盾。一方面,他猛烈抨击普鲁士的反动制度和维护特权者利益的本质,其思想不时显现出唯物主义的微光;另一方面,他的世界观还是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和理性至上主义,像整个黑格尔派一样,他特别强调精神、理性的作用,对合乎理性的国家和法律充满了希望。当“物质利益”的困惑正式向马克思原有的理性主义世界观发起挑战时,原本占据马克思主要思想的黑格尔的理性主义世界观在现实问题面前毫无招架之力,如果说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还没有完全动摇唯心主义观念,那么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所信仰的黑格尔哲学已无容身之地,迫使他不得不深刻反思黑格尔唯心主义对自己思想的束缚,并直面黑格尔哲学的合理性问题。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从动摇、质疑走向批判,开始了一场全面的洗礼和清算。

知识链接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这是马克思针对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而写的几篇论文之一。载于1842年10月25日、27日、30日和11月1日、3日《莱茵报》第298、300、303、305和307号的附页,署名为“莱茵省一居民”。中译文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1卷、第二版第1卷。

马克思在文章中首先描述了贫富分化和对立的社会现状,并以枯树枝和活树的对比,来比喻贫富分化和对立。对于捡拾枯树枝,马克思认为,枯树枝和林木占有者之间没有任何有机的或人为的联系,枯树枝并不是林木所有者的财产。多个世纪以来,穷人都在捡拾枯树枝这一自然产物,因此,这是他们天然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占有。但现在,林木占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把捡拾枯树枝与盗窃林木等同起来。这是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为了枯死的树枝,不惜把许多无辜的贫苦群众“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 ,可以说,这是在损害穷人的习惯权利。而与此同时,作为本应维护人的权利的等级议会却从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把贫民捡拾枯树枝污蔑为盗窃林木,从而把法律变为私人利益的工具。通过分析,马克思揭露了普鲁士政府为了保护林木占有者利益而制定《林木盗窃法》草案所体现出的阶级本质,抨击了当前的普鲁士国家及其议会不过是少数统治阶级统治和掠夺人民,并用来袒护自己私人利益的工具。 ojsPD2bZv5Qxc1fOen39EKZKBx1CEgkXrki8PFd7skrcZ051VnOpITCb4r2U1+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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