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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穆勒方法

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十九世纪英国经验论巨擘。他对于逻辑的重要贡献就是有名的穆勒方法(Mill’s Methods)。穆勒方法的用处是帮助我们发现事件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同一法(the method of agreement)

如果我们所研究的现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相同,那么此所有事例共同的情况乃此现象之因或果。

这一律则可用一架构表示出来:如果一组情况A、b、c、d发生则有现象P发生,如果另一组情况A、x、y、z发生则有P发生,那么此二组情况所共同具有的A与P有因果关联。就常识说,如果A在先而P在后,那么A为P之因;如果A在后而P在先,那么A为P之果。兹举例来说明。

我们知道,疟疾发生的许多地区有共同的情况,即低洼、多雾,而地势较高并且干燥之地区无雾。这种无雾之区便不患此疾。所以,我们可以下个结论说,多雾且湿的气候乃疟疾之因。

可是,有人对相干的事实再加观察,作一项结论说,疟疾并非因多雾且湿之气候所致,而无疑系由沼泽所致。

但是,更加研究,我们发现疟疾系由疟蚊咬伤所致。

然而,又进一步研究,我们发现疟疾系由沼泽地带疟蚊咬人后将疟虫输进人体寄生于红细胞内所致。

当然,这一现象的原因之发现虽系由同一法,但并不仅靠此法。除此以外,还靠别的方法。这别的方法,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二、别异法(the method of difference)

如果我们所研究的现象在某一事例中出现,在另一事例中这一现象不出现。在这两个事例中,除了一个因素不同,其余一切因素皆相同。而此不同的因素只出现于第一个事例中。这两事例中唯一不同的因素,乃该现象的原因或结果或原因之不可少的部分。

如果有一组因素A、b、c、d、E之后有果R,而另一组因素A、c、d、E之后没有R,那么因素b乃R之原因,或R之原因的不可少的部分。

巴斯德(Pasteur)有一项实验证明,某种微生物存在于有机物的话,氧气便为之固定。这一实验所依据的原理就是别异法。

我们如果要确定空气是否是传音的媒介,可以把一个闹钟放在充满空气的玻璃罩内发声,抽去空气后则不发声。前一组事例中包含着闹钟、玻璃罩、空气,后一组事例中包含着闹钟、玻璃罩,但无空气。前后两组事例之间唯一不同之点为空气。前者有空气,于是闹钟发声。后者无空气,于是闹钟不发声。可见空气乃闹钟发声的原因,或至少有因果关系。

三、同异联用法(joint method of agreement and difference)

如果某现象所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只有一个因素相同,而无此现象之事例除无此因素以外没有共同之处,则此两组事例相异之因素乃该现象之结果,或原因,或原因之不可少的部分。

所谓同异联用法就是同一法和别异法之联合的运用。这两种方法之联合运用,可使结论之盖然程度(degree of probability)增加。物理学中的塞曼效应(Zeeman Effect)可以例示同异联用法的运用。这种方法比较适于用来研究大量现象。

我们可以把已经结婚的配偶分作快乐的和不快乐的两种。如果快乐的配偶除了快乐之外,有一项因素相同,而所有不快乐的配偶缺乏这一因素,我们有很好的理由相信,这项因素乃婚姻快乐之所必需。例如,性情相投。

四、归余法(the method of residues)

有一项因素,借归纳法我们早已知道它是某些原因之结果。我们现在把这项因素从某一现象中减去,那么此现象所余部分乃其他原因之结果。海王星之发现所依据的就是这种方法。

五、共变法(the 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

如果任何现象以任何方式变化,那么另一现象以其他方式变化。在这种情况之下,此一现象乃另一现象的原因或结果,或与之有因果关系。

这种方法特别适于用来研究有程度差别的现象之变化。例如,潮汐之涨落与月亮的相对位置之关系,我们要确定时,必须应用此法。

科学方法贵联合运用。我们运用的方法越多,则所得结论之可靠性越增。这是因为不同的方法互相支持,而且结论所受校正的机会增加。单独从一种方法来做结论,危险程度总是较大的。

科学与人生的关系之密切,到了现代几乎可以说是尽人皆知的事。但是,一般人所知道的科学与人生的关系只限于器用方面,而不及于思想方面。这种了解既不完备,又易发生危险的结果。我们在这里所要陈示的,是科学与人生的关系之一健康的了解。

人类自有科学以来,在医药、生产技术方面所做的改进,在交通方面所开辟的境界,差不多是每个文明人所亲身感受到的。这类技术方面的展进,使人大有一日千里之叹。科学在这类技术上的成就,已经不用我们来描述了。

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是,正因科学在技术上有这样重大的成就,许多正统主义者把人间的罪恶和纷乱归咎于科学。他们说,科学盲目发展,不受道德或宗教之领导,以致成了罪恶的工具。这种谴责,随着世乱的增加,持之者似乎一天多似一天。我们现在要问,这种谴责是否正确呢?科学是否成为罪恶之工具呢?

仅仅就科学技术而言科学技术,科学在道德上是中立的。这也就是说,科学技术是与道德无关的东西。科学技术既可以做道德工具,又可以做罪恶的工具。科学技术可以杀人,但也可以医病。科学技术不偏袒罪恶,亦若其不偏袒道德。科学技术之与罪恶没有特别的亲和力(affinity),亦若其与道德没有特别的亲和力。科学技术与罪恶之距离,恰好等于它与道德的距离。

既然如此,如果罪恶可以拿科学技术作工具,那么道德应有完全相等的力量拿科学技术作工具。既然如此,那就不应该有科学技术特别为罪恶所利用的现象。如果科学技术特别为罪恶所利用,那么我们不能拿科学技术来说明。如果有这样的事实,那么不是由于道德已不适用,便是由于道德力量本来就不敌罪恶力量。

从这一番解析,我们知道科学技术之进步与罪恶之增加毫不相干。其所以有许多人把二者联在一起,除了由于厌恶科学之情以外,系由于一项思想方式之错误。这项思想方式把前后相承的东西视作有因果关系。从常识的观点看,因果关系确系前后相承,但是,有前后相承关系者却不必即有因果关系。

如果我们做进一步的解析,对于罪恶之增加,科学不仅毫无责任可言,而且正系由于对科学采“断章取义”的态度所致。

责备科学的人对科学采取一狭义的看法。如前所述,当他们说“科学”一词时,意指的实在是科学的一部分,即技术。而这一部分,实在并不是科学之最基本的成素。

科学之最基本的成素是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他们责备科学时,他们用“科学”一词时,刚好把科学的这一成素划出科学以外。这么一来,科学成了无头的蛇,他们就专打蛇身子。如果要追问科学对道德沦丧负责,我们得找科学最基本的这一部分负责才是。如果找科学的这一部分负责,那么我们得推敲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有哪一点与道德相违?

道德是动机(motivation)方面的事。科学是认知(cognition)的产品。二者所在的层界不同,因而无冲突之可言。不过,有道德而无认知,就是虚空而又盲目的东西。科学是道德的眼睛。在做道德决意的一刹那,就有认知参加其间。认知深广,道德也就充实些,并且实现得多些。

在这个社会上,许多人常常想做好,但不知什么才是好、怎样才会好,以致常常越做越坏。而有科学知识并有好的动机的人则常可准确地做出一些好事。这一比照可以证明道德不能离开科学。道德要想立则并且实现,厥惟科学是赖。道德有赖乎科学的地方,最重要的还在科学态度和方法。这样说来,我们所要采取的科学,不是断章取义过了的科学,而是彻头彻尾的科学了。

如果仅仅截取科学技术这一段,抛弃它的态度和方法这一段,再把科学技术这一段安在社会神话上面,这样就会造成人间悲剧。……要科学,得从本到末都要科学。不可科学其尾而玄学其首。

科学最基本之处有而且只有经验与逻辑。有而且只有根据经验与逻辑,我们才能知道这个世界的真相。合于世界真相的判断才是正确的判断。所以,我们要能判别是非,有而且只有以经验与逻辑为根据。

“以经验与逻辑为根据来判别是非”这话说起来似乎简单,做起来很不简单。显然得很,逻辑是要学的。经验的形态更多,有基本经验,有复合的经验。要能区别这些,也需解析的训练。 qg9feRZYzi+0eCNPXConRKUUC2zlIqO+QjU7OKdwRwPsCe/7y9D4eFtfOt4HI1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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