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今的哲学体系基本上属于相对、现象、实用、形而下体系。它虽然承认宇宙本原、本体的存在,却并未真正建立与之相应的形而上学体系,并未真正建立事物、现象与宇宙本体的逻辑联系;它虽然也赋予事物以绝对意义,但绝对概念的定义只是一种纯文字定义,不是建立在宇宙本原、本体这个宇宙终极实体的基础上,故而也就常常使之失去哲学上的应有位置,自然也就不能真正把握相对与绝对的关系,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随意性。例如,它虽然也在理论上承认相对存在于绝对中,绝对存在于相对中,但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又常常使双方在观念上相分离,或者脱离“绝对”走向相对主义,或者脱离“相对”走向绝对化。这些问题更多的体现于对立问题中。辩证唯物论哲学认为,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之间存在着相对与绝对的差别,统一与斗争的关系是相对与绝对的关系。可是在解释中却又认为,由于相对与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所以在统一的相对性中也存在着绝对性。(出处见下文第三节)这里且不说这种观点是否符合事物自身的辩证运动规律,至少理论上的模糊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二分合一观认为:斗争与统一是普遍存在于所有对立关系中的两种不同状态,同时它们和运动与静止一样,又是一对互相依存、相反相成的对立方面。因而这里就涉及到对立面的存在规律和基本关系问题,涉及到相对与绝对的存在规律和基本关系问题。
根据二分合一法则,对立面之间相对与绝对的差别理应做如下区分:由于在对立面存在期间,对立双方在对立全过程中的合一存在是绝对的,一方的存在就代表着双方的同时存在,一方的消亡就意味着双方的同时消亡。故而,在对立面存在期间,对立双方在对立全过程中或者说矛盾发展全过程中的存在也都是绝对的。在斗争与统一、运动与静止的对立统一中,双方绝对互相依存和互相包含,从而也都存在于彼此两种状态的结合之中。从不同角度看,统一只是斗争状态的改变而不是斗争的消逝,而斗争也同样只是统一状态的改变而不是统一的消逝。统一是斗争的原因、目的和寓所,斗争随时受着统一的规定和制约,不然就不会总向着统一转化;运动与静止也是这样。静止只是运动状态的改变而不是运动的消逝,运动只是静止状态的改变而不是静止的消逝。世上没有不运动的物质,也没有不静止的物质,没有无运动的静止,也没有无静止的运动。静止与运动共同组成物质的存在过程,共同成为物质的存在方式。有静止才有事物和认识,事物的存在性以及存在的连续性、区别性、确定性,人类对事物及事物运动的可知性,宇宙能够存在且持续、有序的存在等等,都在说明运动和静止在对立全过程中的存在都是绝对的。其实也无需这样繁琐,仅由静止存在于运动中,运动存在于静止中,或仅由对立面互相依存和包含这种最一般的结论,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在这个相对世界里,任何结论都只能存在于一定的前提之下,存在于对立面之间的这种相对与绝对的差别性也不例外,这种差别直接来自于对立面存在的具体过程和全过程的差别。
在二分合一法则中,合一存在不仅规定了对立面的全过程存在是绝对的,也规定了对立面的区分、存在及变化方式都是相对的。因为对立双方都只能在双方绝对合一的条件下区分、存在和变化,也即都只能相对于对方而区分、存在和变化。很显然,这种以双方合一存在为条件的相对性属于对立面自身内在的、与生俱来的相对性。但同时,宇宙事物也是合一存在的,又使得对立面存在于与诸多外部事物的关联之中,存在于由此而形成的外部条件下,并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在关于对立面的相对性中,就同时存在着以内在合一为条件的内在相对性和外部条件下的外在相对性这互相依存、包含的两个方面,对立面的存在及变化都是这两种相对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在相对性使得对立面在矛盾发展全过程中的存在都是绝对的,而外在相对性又使得对立面存在的具体过程、形式、阶段、性质、状态等等都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对立面存在的全过程就是所有具体过程的总和。因此,同一对对立面在对立过程中的相对与绝对状态,就既有着不同前提下的差别性,又有着同一前提下的无差别性,对立面的存在都既有着绝对的一面,又有着相对的一面。在斗争与统一、运动与静止的对立统一中,斗争、统一、运动、静止在矛盾发展全过程中的存在都是绝对的,但在具体过程中的具体存在又都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
本文观点与我国当今的辩证唯物论哲学观点既可以说互有不同,也可以说只是说法不同。对此,我们可以通过我国当今哲学的一段通用说法来说明:“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之间存在着绝对和相对的差别,而这种相对和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无条件的贯串于矛盾发展的全过程中,促进一过程向它过程的转化,所以斗争是绝对的,但是矛盾斗争的性质、形式又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同一性固然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但是,就每一个运动的全过程来看,矛盾的同一性又是贯串始终的,所以,在矛盾同一的相对性中也存在着绝对性。” 很显然,这种说法和本文观点“斗争与统一在矛盾发展全过程中的存在都是绝对的,在具体过程中的具体存在都是相对的”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两者在理解及观点表达上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本文观点是有前提的,是就不同过程而言,所以本文观点及观点的表达方式是相对的。而“斗争是绝对的,同一是相对的”之类观点,属于没有前提条件的绝对化观点。这种绝对化观点与其自身的“矛盾斗争的性质、形式又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在矛盾同一的相对性中也存在着绝对性”乃至“相对和绝对的差别是相对的”等观点显然也都是相悖的。“差别是相对的”,正说明区分这种差别必须是有条件的而不能是无条件的。
导致以上绝对化观点的根源在于:其一,忽视了由合一存在所导致的对立面内在相对性与外在相对性的区别,从而忽视了对立面存在的全过程与具体过程的区别,把性质不同的两种过程混在了一起。在谈到斗争和运动时就回到了全过程普遍状态,谈到统一和静止时就回到了具体过程的具体状态,殊不知这两种状态都是对立双方所共有的状态;其二,忽视了“对立统一”的全过程性。对立统一指的是对立面对立全过程中的对立统一而非阶段性、间断性的对立统一,所以统一在对立全过程中的存在就必然是绝对的,而绝不是只有斗争是绝对的;其三,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根本规律,那么对立与统一自然都是宇宙的本质要素,而宇宙本质要素的存在必然是绝对的而不会是相对的。虽然它们在具体过程和具体条件下有着相对的一面,但那只是宇宙绝对本质在具体过程、条件下的具体表现。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对立面全过程中的绝对存在与具体过程中的相对存在是互相包含互为条件的,全过程绝对存在是抽象的、普遍的、本质的、不变的“有”,具体过程的相对存在是具体的、特殊的、现象的、变化的“有”。
本文的合一概念与我国当今辩证唯物论哲学中的统一体概念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结成矛盾统一体固然离不开外部条件,但是仅靠外部条件却并不能结成矛盾统一体。例如,无论外部条件怎样变化,静止永远只能与运动结成矛盾统一体,形式永远只能与内容结成矛盾统一体,而永远不能与别的事物结成矛盾统一体等等。说明只有双方合一存在者才能结成矛盾统一体,说明矛盾统一体也同样要建立在对立面合一存在的基础上,而绝非仅仅由外部条件所决定。本文对立面的合一存在是绝对的,这种绝对是对对立面存在的全过程而言;辩证唯物论哲学的矛盾统一体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是对对立面存在的具体过程、具体形式而言。因而对立面的这两种整体意义也是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合一存在是所有对立过程中所有对立面所具有的共性。例如,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过程中,具体的统治与被统治结成的矛盾统一体可以不断被打破,但统治与被统治永远是合一存在的;形式与内容的具体统一体可以不断被打破,但形式与内容的合一存在却是永远不能被打破的等等。
在先后讨论了合一、统一、相对、绝对等问题之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个对立规律本身当然也是哲学本身所隐含着的问题:宇宙事物的对立、合一、统一现象都是随着宇宙的演化而同时产生的,但由于逻辑上宇宙本原“一”存在于对立现象产生之前,所以逻辑上合一、统一也应存在于对立现象之前;虽然相对与绝对现象也都是随着宇宙演化而同时产生的,但由于宇宙本原是宇宙绝对实体,逻辑上存在于相对现象产生之前,所以逻辑上绝对也存在于相对之前。这种先与后的区分是十分重要的,关乎着何为基础和何为本体的问题,关乎着人们对事物、对世界的基本理解和把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