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年前的神圣罗马帝国并不缺少戏剧性事件,但这些事件出现在法庭上,而非战场上。16世纪的中欧人卷入了旷日持久,且常常是冗长的法律纠纷,后人认为这些纠纷既乏味又无关痛痒,将三十年战争前几十年的历史压缩成一段简短的叙述,认为这段时期的宗教和政治两极分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战争。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帝国非常难以解释。
18世纪后期,不知疲倦的约翰·雅各布·莫泽(Johann Jakob Moser,他在工作之余创作了600首新教赞美诗,并抚养了8个孩子)在出版了一百余卷著作之后,放弃了描述帝国宪法的尝试。正如T. C. W. 布兰宁(T. C. W. Blanning)恰当地指出的那样,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去热爱异常,因为帝国不符合任何公认的模式。 [1] 这也是17世纪哲学家塞缪尔·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将帝国描述成一个“怪物”的原因,他指出,帝国既不是一个“常规王国”,也不是一个共和国。一个同时代的比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像笛卡尔这样的自然哲学家们开始以机械术语来解释世界,将生物和行星运动看作复杂的机械运动。以这种话语,帝国就像是一艘行驶缓慢、笨拙的庞然大物,由复杂的、精细的,但又令人吃惊的强有力的内部重力和平衡系统来运行。法国、瑞典和丹麦的国王们会用剑猛烈敲击这部机器,而苏丹会用权杖猛击它,打坏它的外部,破坏了一些脆弱的部位,但不能改变它缓慢前进的步伐。
驱动这个庞然大物的是帝国内的数百万农民和普通民众的劳动,他们居住在帝国各地2200多个城镇、至少15万个村庄,以及众多的修道院、女修道院和其他社区中。正是在社区的层面上,人们完成了各种事情:结婚、生育、组织工作、收获庄稼、制造和交换物品。马特乌斯·梅里安(Matthäus Merian)的作品《日耳曼尼亚地理志》( Topographia Germaniae )主要描绘了这些社会群体,这是一项了不起的出版事业,始于17世纪30年代,战争的高潮时期,但直到40年后才完成。 [2] 这部作品几乎没有描绘任何自然风光,梅里安和合作者将他们走访过和听说过的居住区按照地区分类,按字母顺序来描绘它们。作品中附带的大量雕版画完美地展现了这些社会群体的三个要素和它们与帝国权力机构的关系。
每个居住区都清楚地显示以农村为背景,每个社区被描绘成一个独特的社会空间。大部分社区位于河流边,河流为社区提供了与外界交流的通道,也可以方便用来运送垃圾,阻挡入侵者。与现代河流不同的是,17世纪的河流仍然遵循着它们的自然路线,由于大雨或融雪而变宽,遇到草地或地势低洼时就会四处流淌。随着时间的推移,较大的河流会改变路线,造成一些小岛和水湾,天才的桥梁建造者会把这些小岛和水湾结合到跨过水面的建筑中。城镇和大一些的村庄周围有中世纪的城墙,通常还会利用河流或沟渠的水形成一道围绕社区的护城河。这些高大但相对较薄的城墙有着高大的塔楼和门楼,正在为更多更现代的外部防御工事所补充,用以抵御大炮的轰炸。一些城市在16世纪时已经有了城墙,但大多数城市是在17世纪20年代建造这些防御设施的,或者将原有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以应对迫在眉睫的战争的危险。厚而低的城墙连同巨石建造的城堡将中世纪时的核心地带围起来,有时将周围的郊区也围起来,但有时也会将郊区排除在外,使之成为防火带。只有有经验的人才能分辨出这些被精心改造成多个几何形状的城墙、工事和水渠,因为从地面上看去,它们都被起伏的地势所遮挡,看上去似乎与农村连成一片。少数留在城墙外的建筑要么用作工业目的,如锯木厂或砖窑,要么是宗教场所,如修道院和女修道院,它们本身构成了独立的社区。
即使是小村庄和村落也被墙围了起来,以防御野兽,并标志着居民的地域感。大门都会在黄昏时关闭,即使在相对平静的时期也会有人守卫。路过的人常会被问到是干什么的,并要根据他们的货物缴纳一笔费用。由于城墙的存在,而且由于扩建城墙成本高昂且麻烦,城内的建筑都很拥挤,在大城市经常会建到三层或以上,而且人们会尽量利用从屋顶到地窖的所有空间。石头或砖块通常只在底层使用,其他部分都是木质架构。火灾时刻都会发生,造成的损失经常要比战争大得多。由于彼此住得很近,人们倾向于对他人追根究底。一个经常喝醉酒的邻居不只是被谴责的对象,还有带来火灾的危险。同样,社区很少能够大到让其中的人保持匿名。这依然还是一个面对面交流的社会,外来者会立即被注意到,并常常引起怀疑。战争的临近使得大量带着武器的陌生人经过起伏的山丘或森林来到定居点。他们说着不同的方言,甚至是各种外语。经常会有很多张嘴要喂,有时人数甚至超过社区本身。如果闯入者遭到反抗,熟悉的地标就有被破坏或抹去的风险。如果城墙被突破,社区内受保护的空间就会遭到侵犯,并预示着一次袭击,几乎总是会有劫掠、掠夺,甚至更糟糕的事情发生。
教堂的尖顶高耸于城墙和房顶之上,指向了每个定居点作为信徒社区的第二个层面——神学层面。教堂通常由石头建成,也常是定居点里的最大建筑之一。在梅里安的雕版画中,教堂被仔细地标出了,每个都被单独贴上了标签,那些更重要的教堂甚至还有自己单独的插页。即使是较小的城镇也有4个甚至更多的教堂,每个教堂都是其所在教区的焦点。大一些的村庄也会有教堂,可以满足周围小村的宗教需求。修道院和女修道院为宗教活动提供了额外的场所。这些建筑的数量和规模不仅见证了人们赋予信仰的重要性,还显示了存在于所有重要社区的组织宗教的经济活力。
旅行者从远处除了能看到上述这些建筑,还能看到一些与政治当局有关的建筑。市政厅、宫殿或执法官的官邸和教堂一起,都是最大的建筑,通常比任何工坊都要坚固,无疑也更加华丽和壮观。和教堂一样,它们象征着居民既是一个独特的群体,也是一个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的成员。城镇和大部分村庄都享有管理内部事务的相当大的自治权,由从有选举权的居民中选出的代表来管理,这些居民通常是有财产的男性,也是已婚户主。具体的管理职责差别很大,但一般包括对较轻罪行的管辖权、为日常事务筹集资源和劳动力的有限权力,以及对共有土地和经济资产的管理。至关重要的是,这通常包括决定谁可以居住在社区里的权利,以及制裁违反社区规范者的权利。然而,没有一个社区是完全独立的。任何进入其主要政府建筑的人都会看到一个或刻或画的纹章,这表明社区要对一个更高的权威负责。
帝国宪法通过将成千上万个定居点束缚在一系列等级有序、相互重叠的管辖权中,将它们联系起来。虽然梅里安的作品标题中有“日耳曼”一词,但其作品实际覆盖了整个帝国,帝国的面积超过68万平方千米,不仅包括所有现代德国、奥地利、卢森堡和捷克共和国,还包括波兰的大部分西部地区,以及今天法国的阿尔萨斯和洛林。虽然在梅里安的作品中没有提及,但是在1600年,现代尼德兰和比利时的大部分地区仍与帝国有关联,意大利北部还有6.5万平方千米的土地也是如此,虽然这些地区在帝国机构中没有代表。
作为一个整体,帝国象征着中世纪晚期单一基督教世界的普世理想。它的统治者是唯一一位拥有帝国头衔的基督教君主,凌驾于其他所有的君主之上。他自称是欧洲的世俗首脑,其依据是神圣罗马帝国是古罗马帝国的直接延续,因此也是《但以理书》中预言的四个世界统治者中的最后一个。普世理想离地方的实际政治舞台十分遥远,因此皇帝并不直接统治众多社区。相反,皇帝的权威是通过帝国层层级级的管辖权来实现的,而这相应地有着中世纪封建起源。皇帝是许多次级领主的最高领主,而这些领主又束缚在一系列附庸的链条中。这些领主之间的区别越来越明显,特别是自1480年以来,帝国不得不处理各种内部和外部问题的时候。在那些享有帝国直辖权( Reichsunmittelbar )的领主和那些从属于中介管辖权的“非直辖”领主之间有了根本的区别。
直辖领主拥有完全的帝国封地( Reichslehen ),这是皇帝以封建领主的身份直接赐予他们的。这些封地通常还有一些较小的封地,由非帝国直辖领主拥有,还有一些从属社区执行管辖权。因此,城镇、村庄和其他定居点在复杂的权利、特权和管辖权的法律和政治网络中结合在一起。拥有这些权利的人可以要求得到受其权利约束的人的尊重、服从和资源。若一个领主对一个村庄拥有管辖权,那么他可以期望得到村民的尊重,分得他们的部分产品,要求他们付出时间和劳动去完成某些任务。作为回报,领主被期望要保护村民的利益不受带着恶意的外来者的侵犯,在更广泛的帝国框架内维护其社区的独特性,并要参与管理村里的内部事务以解决一些严重问题。
社区拥有作为社会和政治空间的力量,这意味着这些权利根植于土地,因此,无论谁拥有这些权利,谁就在该地区拥有权威。然而,拥有一地的权威的人并不一定被禁止拥有另一种权威,因此,一个拥有帝国直辖封地的领主可能也拥有其他的土地,使他成为其同级贵族的封臣。同样,教会拥有很多物质资源,造就了一大批传统上与皇帝有紧密关系的教会领主,他们视自己为“帝国教会”( Reichskirche )。帝国教会的物质基础建立在各种定居点和地产上,这些是它通过拥有帝国领地和其他管辖权而控制的。然而,领地管辖权和宗教管辖权并不一致,后者可以扩展到各世俗领主控制的定居点。最后,管辖权可以由不止一个领主分享,不同的领主可以在同一个社区拥有不同的权利。
大部分权利是继承而来的,由生活在帝国内的5万到6万个贵族家庭持有。绝大部分贵族是“领地贵族”( Landadel ),他们享有的权利较少,并受拥有帝国封地的排他性领主集团的管辖。大约有180块世俗封地和130块教会封地,共同构成了帝国的领地。这些领地大小差别很大,且大小和其政治权重没有直接的关联。帝国形成的时候,人口主要集中在南部和西部。这些地方人口密集,造成的结果是领主也比较密集,与人口较为稀少的北部和东部非常不同,北部和东部直到16世纪初才被完全纳入帝国宪法的范围。
到1521年,帝国宪法的巩固将世俗领主和教会领主分为三个群体。人数最少的,也是最高级的领主是1356年的《金玺诏书》(Golden Bull)规定的七位选帝侯,他们拥有选举皇帝的专属权利。由于神职人员的社会功能是为整个社区祷告,在当时通行的社会等级区分中,他们是高于贵族的“第一等级”。因此,地位最高的选帝侯是美因茨大主教,其次是科隆和特里尔大主教,他们的臣民都不超过10万人。世俗选帝侯的首领是波希米亚国王,波希米亚王国是帝国唯一拥有独特王室头衔的土地(见第3章)。波希米亚也是最大的诸侯国,面积达5万平方千米,有140万居民居住在102座城镇、308个商业中心、258座城堡和30,363个村庄和小村中,并有2033座教区教堂。勃兰登堡的面积仅次于波希米亚,但地位最低,占地3.6万平方千米,人口却只有35万。萨克森更小一些,但人口密度大,有约120万人。普法尔茨的地位仅次于波希米亚,面积达1.1万平方千米。它包括两部分,上普法尔茨位于莱茵河地区,下普法尔茨位于巴伐利亚的北部,总人口约60万。这些选帝侯加在一起拥有帝国五分之一的领地,以及超过六分之一的总人口。
其他帝国封地大致属于两种类型之一。第一组的50块教会封地和33块世俗封地由诸侯级别的领主拥有,他们的实际头衔从大主教、主教到公爵、领地伯爵(landgrave)、边疆伯爵(margrave)不等。所有世俗封地都是通过继承或购买正式获得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封地的移交都要经过皇帝的许可。包括三个选帝侯在内的教会领主都是由其领地上主要教堂的主教座堂法政牧师或修道院法政牧师选出的,同样也要经过皇帝的许可,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教宗的同意。诸侯的数量通常少于封地的总数,这是因为选帝侯有可能获得诸侯级别的封地,现有的诸侯也可能获得不止一块封地,而采邑主教也有可能寻求在另一个教区当选。在以这种方式积累影响力方面,哈布斯堡王朝是所有诸侯家族中最成功的,他们不仅获得了奥地利的11个省,还获得了波希米亚及其相关领地,以及尼德兰的17个省,他们拥有的土地面积约为30.3万平方千米,相当于帝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二。1526年,匈牙利部分地区也落入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之下,到1600年,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了700多万人,相比之下,帝国其余地区的人口约1700万。哈布斯堡王朝的领地基础确保了他们从1438年到帝国结束的1806年,事实上垄断了帝国的皇位。哈布斯堡王朝凌驾于其他诸侯之上,这些诸侯的臣民很少有超过10万的。
第二组封地甚至更小,大约有220块,缺乏完全的诸侯国地位,由伯爵、领主或高级教士统治,其中大多数只有几千名臣民。此外,400个男爵和骑士家族直接从皇帝那里获得了1500块封地,他们被称为“帝国骑士”( Reichsritter )。就个人而言,他们拥有的土地面积并不比数量众多但缺乏帝国直辖权的领地贵族的土地要大。到16世纪中叶,他们已经不再在帝国政治中扮演重要角色了。
绝大多数社区处在这样的一个或多个管辖权之下,但也有一些社区不受领主的控制。最重要的是约80个“帝国自由市”( Freie und Reichsstädte ),主要位于施瓦本和弗兰肯,即南部和西部的旧帝国中心地带。其中包括了帝国最大的城市,尤其是奥格斯堡,其居民最多,达到4.8万,是柏林的4倍;紧随其后的是若干人口约4万的城市,有纽伦堡、汉堡、科隆、吕贝克和斯特拉斯堡;再次的是法兰克福、不来梅、乌尔姆和亚琛等城市,每座城市有2万名居民;此外还有更多的城镇,人口只有不到1万,如诺德豪森、海尔布隆、罗滕堡和雷根斯堡;大部分城镇人口不到4000,尽管有一些城镇,像施瓦本哈尔,控制了周围不少村庄。城市的影响力部分取决于它们和皇帝的直接关系,正是皇帝保证了它们不被周围的诸侯国兼并。1619年,任何人如果和康斯坦茨湖边的埃里斯基尔希村的执法官(bailiff)打交道,都会在门上看到布赫霍恩市的纹章——一棵树和一个猎角,表明埃里斯基尔希是布赫霍恩市的属地,该村是布赫霍恩市在1472年获得的,而这座城市对皇帝和帝国的效忠则表现在位于城市纹章上方的帝国纹章上。黑色双头鹰象征着帝国和前日耳曼王国的融合。双头鹰的周围是金羊毛骑士团的勋章,骑士团建立于1429年,宗旨是保卫教会。这是哈布斯堡王朝授予的最高荣誉,直接将他们的家族与皇帝作为基督教世界保护者的传统角色联系在一起。双头鹰的中间复制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红白红旗帜,这进一步强调了哈布斯堡王朝与皇帝头衔的关联,以及城市在其管辖下作为帝国成员的身份。 [3]
皇帝及其封臣共同管理帝国,但是,考虑到帝国宪法的等级特征,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并不平等。皇帝是最高领主和君主,拥有相当大的保留权力,这些权力直接来自他的头衔,而非因为他拥有任何封地。这些帝国特权被故意弄得模糊不清,因为如果将它们用法律固定下来,就意味着皇帝的普世权力主张受到了限制。然而,为了处理迫切的问题,皇帝及其封臣不得不更精确地界定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在皇帝和帝国组成社区之间的不同中间层创造了额外的权力。虽然哈布斯堡王朝垄断了皇帝头衔,但皇帝头衔并非他们的天然专属权利。哈布斯堡王朝仍要与其他选帝侯协商来赢得他们的同意。有时他们可能去劝说选帝侯接受一位被称为“罗马人的国王”(King of the Romans)的皇位指定继承人,他在其父亲去世后掌权。否则,按照《金玺诏书》的规定,就会出现一个空位期。这将帝国的特权交给了北部的萨克森选帝侯和南部的普法尔茨选帝侯,同时规定了一个截止日期:所有七名选帝侯要聚集起来,并在担任帝国大书记官(arch-chancellor)的美因茨选帝侯的指导下选举一位继任者。并非所有人都能参选,因为皇帝并不是一种终身总统,而是拥有君主威严,这要求任何可能成为皇帝的人已经拥有了某些“皇家”特质。
哈布斯堡王朝的资源不断增长,使得该家族成为明显的选择,因为帝国特权虽然赋予了皇帝行政权,但是却没有提供多少实施政策的手段。选帝侯期望皇帝不但能用自己的土地供养他自己的宫廷和各类帝国机构,还能负担防范奥斯曼人和其他基督教敌人所需的开销。然而,他们认识到,作战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皇帝得不到帝国其他部分援助的话,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诸侯和城市也接受了这一点,因为愿意缴纳帝国税成了直接受帝国统治的标准,将他们和那些仅仅缴纳地方财库的领主和城市区分开来。这些帝国税收被称为“罗马月”,因护送查理五世去罗马接受教宗加冕的费用而得名。每块领地要接受评估,以确定其在2.4万名士兵的一个月工资中所占份额的比例。税收可以按这个基本配额的分数或倍数分配,可以一次性征收,也可以分几个月甚至几年征收。
到1521年,税收登记资格是决定一个特定地区能否获得帝国议会( Reichstag )代表资格,从而被承认为帝国政治体( Reichsstand )的决定性因素。帝国议会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议会,而是体现了近代早期的代表权原则,即君主有义务就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咨询他的主要臣民。鉴于帝国的等级性质,协商在三个独立的选帝侯议院、诸侯议院和城市议院进行。诸侯议院的组成在这个阶段仍在变化,因为现有的诸侯不愿意让人数更多的伯爵和教长充分参与进来,后者被迫只能在他们之间分享少数选票。皇帝有提供辩论议题的主动权。每个议院都通过多数票来做出决策,每个成员或其代表要按严格的顺序依次发言。议院之间再进行协商,选帝侯先是咨询诸侯,然后再咨询城市。一旦双方都能接受的措辞敲定,集体决定就作为“建议”被提交给皇帝,皇帝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皇帝接受,建议会被写入被称为“帝国大会决议书”(Imperial Recess)的总结文书中,于帝国议会结束时发布。自1480年以来,由于要应对新问题,帝国议会相对频繁地召开,立法形成的判例会被合并到帝国宪法中。虽然皇帝没有正式的义务去咨询帝国议会,但这成为他在所有领地上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唯一途径,也是一个检验意见的有用平台,还可以赋予其政策更大的合法性。虽然烦琐,但在整个16世纪,帝国议会都在皇帝的要求下颇为规律地召开了,并通过了大量法律,以及投票通过越来越常规化的税收,以应对土耳其人的持久威胁。(见第4章)
此外,为了履行宪法规定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即维护内部秩序和解决不同领主和城市间的争端,还征收了额外税收。1495年的帝国议会同意达成永久的公共和平,要求皇帝和他的所有封臣都要通过一个新的最高法院,即帝国枢密法院( Reichskammergericht )将他们的分歧提交独立仲裁。法院不久就在帝国城市施派尔建立了。皇帝只能任命首席法官及其一小部分助手。各级领主可以提出其他候选人,这些候选人随后被现任法官选中,并向法庭宣誓,誓言高于他们对任何地域领主的义务。帝国法律体系受到后人的责难,尤其是因为它未能解决后来导致三十年战争的诸多问题。然而,帝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使得帝国从使用暴力自行解决争端的状态过渡到利用最高法院进行和平仲裁的状态,仲裁的目的与其说是确定绝对真相或罪责,不如说是寻求双方都能接受,因而也是可行的解决方案。16世纪20年代,该系统得到扩大,以解决领地内部的动乱以及领地之间的冲突。选帝侯和大领主都创立了自己的司法机构,部分不在最高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但保留了向最高法院上诉和允许其调停的可能性。皇帝接受了最高法院的独立性,这也因为他可以在维也纳建立另一个法院。帝国宫廷议会( Reichshofrat )处理与皇帝特权直接相关的事务,但是,由于这些特权的定义不清,它们就为干预原本属于帝国枢密法院的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这产生了潜在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但帝国宫廷议会建立了帝国的第二个司法中心,可以防止帝国枢密法院因案件较多而瘫痪。
法院的判决是通过介于帝国和领地之间的区域机构来执行的。帝国各领地被划分到十个帝国行政圈( Kreise )中的一个,以选择帝国枢密法院候选人、征收常规税以维持在帝国内的身份、征收帝国特别税、组织军队以维持内部和平或保卫帝国。1570年,帝国法律经过了发展,为这一级别的自治行为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每个帝国行政圈都有自己的议会,这种议会与帝国议会不同,每个成员在公共会议厅里有独立的投票权,因此小成员有着相对更大的权重。帝国行政圈议会可以在皇帝的要求下召开,或根据“帝国大会决议书”召开,或者由地方诸侯——通常是一个世俗领主和一个教会领主——在当地发起。帝国行政圈议会为解决争端、辩论政策和协调行动提供了额外的论坛。帝国行政圈议会的发展程度各异,取决于其成员有多么需要它。哈布斯堡王朝领土被划到了单独的勃艮第行政圈和奥地利行政圈内,王朝在这两个行政圈都处于支配地位,但波希米亚王国却不属于任何帝国行政圈。尽管四个莱茵河选帝侯的领地分布在各地,但它们却构成了一个帝国行政圈。西部和南部的一些小领地属于更小的帝国行政圈,如下莱茵(威斯特伐利亚)、上莱茵、施瓦本、弗兰肯和巴伐利亚。巴伐利亚行政圈被巴伐利亚公爵领支配,公爵领有80多万居民,也是最大的公国,比一些选侯国更富裕。巴伐利亚行政圈还有其他13名成员,尤其是萨尔茨堡大主教,这使得巴伐利亚公爵无法完全控制行政圈。北部领土被分到上(东部)萨克森和下(西部)萨克森帝国行政圈。上萨克森行政圈被勃兰登堡和萨克森选帝侯支配,而下萨克森行政圈在一些主教辖区和公爵领之间保持得更为平衡。
因此,大部分帝国封地既是帝国政治体,也是帝国行政圈政治体(Kreis Estates),在帝国议会和帝国行政圈议会中均有代表权。皇帝既可以作为它们的个人领主和它们打交道,也可以通过他在帝国议会、最高法院和帝国行政圈议会中的代表来和它们打交道。除了在他自己家族的土地上,皇帝对生活在一个或多个领地领主统治下的绝大多数帝国居民没有直接的权利要求。这些领主在帝国机构拥有代表权,鼓吹“日耳曼自由”,这是17世纪帝国政治关于自由的言论。这里的自由并不是平等或博爱,而是“一系列自由”,即个人作为法律承认的团体中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权和其他权利。作为帝国政治体成员,各级领主享有他们自己的一系列特殊自由,使他们有别于其臣民和封臣。他们的自由赋予了他们被皇帝咨询的特权,同时还让他们可以参与到帝国的集体治理中来。这些自由也带来了捍卫他们自己的领地以及组成这些领地的人民和社区的自治和权利的责任。在这里,庞大的帝国机器的制衡体现得最为明显。每位领主或诸侯都试图维持自己在帝国等级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没有人想要独立。即使是最大的选侯国也缺乏资源能成为独立的政治存在,所有的统治者都是从他们的帝国成员身份中获得权威和地位的,这使他们与其他国家的贵族非常不同,那些贵族只是国王的臣民。作为帝国政治体成员,他们区分了皇帝和帝国。他们对两者都保持忠诚,但与皇帝的关系是个人的,而与帝国的关系是集体和团体式的。
在16世纪,无论是帝国还是欧洲其他地方,政治体系都在转变,与一个领主的私人化交往转变为对一个非个人化国家的服从,而国家超越了统治者的生命。1562年,马克西米连二世皇帝的加冕礼是最后一次所有选帝侯都参加的加冕礼。此后,虽然那些寻求被完全承认为帝国政治体成员的小伯爵和高级教士还会亲自到达帝国议会,但其他统治者通常会派训练有素的律师代表他们的利益。许多帝国城市意识到开支昂贵,就把选票权委托给了一名代表。然而,在一封信从柏林到达海德堡可能需要两周的时代,个人会面仍然具有重要意义。面对面的时候,领主们可以发现狩猎或艺术方面的共同兴趣,可以以此缓解多年的政治甚至宗教紧张关系。即使共同参与宗教仪式或一起豪饮烈酒未能培养良好的感情,复杂的帝国宪法也为继续对话提供了许多论坛。
与其强行解决问题,大部分人都认为不如暂时搁置,等到大家冷静下来,或者将谈判转移到帝国宪法另一个不同的层次上,在那里可能有更多的盟友或者更好的机会。漫长的磋商过程提供了各种机会,可以通过援引谈判开始后出现的新情况,规避不受欢迎的负担,或者以需要与其他各方磋商为借口拖延协议。帝国政治就是这样通过统治者及其代表不定期举行的一系列正式会议,辅之以较小的会议——讨论具体问题,如货币监管或税收配额——来维持的。没开会的时候,人们通过信使或非正式的私人会议保持联系。制度中大量相对薄弱的因素使得任何人都很难单独行动,这阻止了极端主义的出现,并倾向于将任何议程稀释到最低限度,以让所有人都能同意。
这个烦琐的过程无疑让帝国很难采取果断行动,但给了帝国一种特殊的力量,确保它在一场历史上最漫长和血腥的内战中幸存下来。在现代民主国家,一旦决定以多数票通过,国家有责任来执行这些决定。持异议的少数派现在面临国家的全部力量,如果他们选择反抗,情况可能会恶化为暴力,因为他们没有不遵守这些决议的法律依据。帝国中不存在这种分离,因为立法和执法仍然是皇帝和帝国政治体的共同事务。少数派继续对抗多数派,而不是帝国本身。这种情况下,似乎决策过程尚未完成,多数派观点在少数派接受之前仍然是临时性的。这种情况显然非常有问题,因为持异议者仍然寄希望于完全推翻不受欢迎的决定,而如果多数派的意见仍然被忽视,他们可能会越来越沮丧。不断推迟有争议的问题可能会使最终的安排变得不可能。然而,只要妥协的可能性存在,使用暴力的机会就大大减少了。此外,任何一方都没有拒绝帝国本身,帝国仍然是达成决定的平台。反对派反对的是对法律的解释,而不是制定或执行法律的机构。因此,当帝国的居民为解释帝国宪法而斗争时,他们没有质疑帝国宪法的存在,正是帝国宪法为他们最终实现和平提供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