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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益都苏埠屯第一号奴隶殉葬墓

山东省博物馆于1965—1966年,派出专人调查了山东省益都县(今青州市)苏埠屯(村)属于奴隶社会时期的一处墓地,并发掘了4座奴隶殉葬墓。本文发表的是其中的第一号墓的材料。

一 地理概况

墓地在山东省益都县城东北20公里,南距胶济铁路约4公里,东距弥河1.5公里的苏埠屯(村)东的一个隆起的土岭上。土岭高出地面约5米。耕土层以下即到原生土,未见文化层。由于长期取土,在岭中部形成了一条东西沟,当地称沟北为“北岭”,沟南为“南岭”。一号大墓即位于北岭上(图一)。

图一 苏埠屯商代墓地位置图

二 墓的形制

墓室呈长方形,方向北偏西3°。墓口的西半部已残,南北长15米,东西复原长10.7米。墓室底小于墓口,南北9.45米,东西5.9米。墓深8.25米。共有4条墓道。南墓道上口已残,底呈斜坡形,直达墓室底部。底长26.1米,宽2.7米—3.2米。西、北、东3条墓道与二层台相通。西、北两墓道作阶梯形,东墓道未作。西墓道大部分为近代用土挖掉,北墓道为一汉代残墓所破坏,东墓道为另一商代墓葬所打破(图二)。

图二 苏埠屯M1平剖面图

墓室及墓道内填土全经夯打。夯窝为小“馒头夯”,直径4厘米。夯层厚薄不匀,厚度一般为4厘米—10厘米。夯土是用黄砂质土和黑褐色黏土混合夯打而成,故极坚实。黄砂质土为岭上所出,黑褐色黏土是从岭周围的平地上运来,附近的平地上一般在耕土下就是这种土质。

墓室四壁及墓道整治光平,似在挖成后又加工刮磨,故未发现挖掘工具痕迹。

墓室中部有“亚”字形椁室。椁用木板构成,板厚13厘米,已朽。椁室南北和东西的最大长度均为4.55米,椁高2米,椁室内早年曾被盗掘,棺及墓主人的骨架被扰乱,仅在椁底尚留有一块长78厘米、宽50厘米、厚2厘米—5厘米的漆皮,应是棺床痕迹。椁的下面铺一层木炭,南北长5.35米、东西宽5.15米,厚4厘米—5厘米。

椁室中部木炭层下有“T”字形腰坑,包括一方坑和一长方坑。方坑南北0.88米、东西0.82米、深1.05米。坑内靠西壁有一具侧卧的狗骨架,头北面西。近腹处有一块兽骨,应为狗的饲料遗迹。坑西南角和东南角分别放置一个陶罐和一个陶盆。长方坑东西长1.88米、南北宽0.33米—0.43米、深0.8米。内有一个殉葬的奴隶。坑内填土未经夯打,土质为黄砂质土,内夹有木炭屑。

腰坑下层有一个大方坑,暂名为“奠基坑”。南北长1.9米、东西宽1.8米、深3米,坑底殉一个跪坐的奴隶。坑内填土未经夯打,土质为黄砂质土。

椁室的西、北、东三面有熟土二层台,台宽0.7米,高2.2米,台南端有一个殉葬坑,均有棺。东台南坑长1.94米、宽0.43米—0.45米、深1.15米,棺高0.65米,内殉二人。北坑长1.5米、宽0.47米—0.48米、深1.15米,棺高0.6米,内有4个殉葬奴隶。西台殉葬坑长1.76米、宽0.5米—0.54米、深1.05米,棺高0.58米,内殉一人。

椁室南壁外和南墓道之间有一段甬道,暂名为“门道”。门道南端各有台阶与东、西二层台相通。门道中有3层殉人。门道内的填土是经过夯打的(图二、图三)。

图三 苏埠屯M1平面图

三 殉葬情况

这座大墓内共有48个奴隶殉葬和6只狗,还有一只不知名的小兽。现将殉葬情况分别叙述:

(一)腰坑和奠基坑内各有一个殉葬奴隶。其中腰坑内的奴隶头朝西北,仰身斜躺在东北角上,头和上身均被挤碎在北壁上,下肢搭在东壁上,下肢高于上身。膝盖以下的腿骨被折断,像是活着殉葬的。人头南有一个柱洞,径20厘米、深25厘米,尚有朽木痕迹,可能是用来拴这个奴隶的木桩。

“奠基坑”内的奴隶,面向北跪在坑底中央。头微低,下颌脱落,垂于右腋处。右肩上有一骨簪(图四)。

图四 奠基坑殉人

(二)二层台上殉葬的奴隶。东台南坑有二人,靠东边的一个,头向南,侧身,右上肢搭在东壁上。西边的一个,头北,上身骨已碎,从后下肢骨看,应为俯身。东台北坑殉葬的奴隶有4个,其中东部一个头骨及上肢骨保存较好,左臂骨上有一个绿松石和金箔镶嵌成的装饰品,右臂弯处有一儿童头骨。西部有一侧身骨架,骨已朽。坑中部有一人头骨,已朽,仅存牙齿。

西台坑内殉葬一个奴隶,头在北部,骨已朽,仅存牙齿,从牙齿看应是儿童(图一〇)。

(三)门道处殉葬奴隶上下叠压3层。

第一层:有一具人骨架,一个人头骨,一具狗的骨架。三者不在一个平面上。从墓室上口计算,人骨架在5.1米深处,人头骨在6.4米深处,狗骨在5.7米深处。人骨架为一儿童,头北俯身。人头骨头顶朝下。狗骨架头向北,伏卧。

第二层:在门道北部近椁处深7.4米的地方,杂乱地放了24个人头骨。有的头骨上还遗留有二三节颈椎骨,可以推断这些奴隶们是在殉葬时被杀死的。人头骨的南边有3个狗骨架都是头向北,东边的两具侧卧,西边的一具为仰身。狗的颈部有朽木痕迹。

第三层:在门道深8米处的北部有一排殉人骨架,骨架南部有一具狗骨架。殉人共13个,自西而东1—6号骨架排列比较整齐,均头向北,俯身,直肢。东半部7—13号骨架比较紊乱,像是因门道狭窄而胡乱堆在一起的。7具均为直肢,其中3具(8、9、13号)头北,俯身。一具(11号)头南,侧身。仅有一具(12号)仰身,头北(图五、图一〇)。

图五 门道第三层殉人

骨架身下有席纹的痕迹。有的骨架身上留有朱红痕迹。在4号骨架的下肢,有绳索痕迹。在3、4号骨架头旁和脚下有谷粒痕迹。5号骨架头西是一件沾满谷粒痕迹的铜矛残片。人骨未经鉴定,从身材不高(1.1米—1.4米之间),及牙齿和骨骼看,都应为儿童。殉狗侧身,头向北,脚向东,颈下系铃(图五、图一〇)。在狗骨架与西台阶之间有彩绘图案痕迹,人骨架及狗骨架下边也有彩绘痕迹,唯不成形。

另外,在靠近椁室西壁的二层台填土中,尚发现一具啮齿类动物骨架。

四 遗物

此墓早年曾被盗掘,围绕椁室共有3个盗洞直达椁室底部。盗洞长0.7米,宽0.32米—0.4米。椁内全经扰动,看来重要器物已被盗走,仅存小件器物和一些器物的残片。椁室外的器物则得以幸免。

(一)铜器

1.容器:均放置在椁室内,完整者已被盗走,所余残片不能复原,可看出器形的有鼎、方鼎、斝、爵等。

鼎 残片3。一件仅存鼎耳,耳立沿上,耳高4.5厘米。另一件为口沿,饰云雷纹。还有一柱状鼎足(1∶21),饰蕉叶纹(图六:2)。

图六 铜器花纹拓片
1. 提梁(1∶93) 2. 鼎足(1∶21) 3. 平 斲(1∶29)

方鼎 可看出器形者1件(1∶19),长方体,耳立短边沿上,四角有扉,四柱足。器形不大,腹深8.5厘米、鼎耳高3.6厘米—4.4厘米、足高8.5厘米—9厘米。花纹有夔龙、平乳丁、尖乳丁、圆圈、三角云纹等。

斝 仅存一足(1∶91)。高22厘米,剖面为菱形,朝外的两面饰夔龙纹,云雷纹地,有扉(图一五,略)。

爵 1件 (1∶18)。仅存腹部。素面,饰3道凸弦纹。鋬内有铭文(图七:3)。另有足两件,剖面作菱形,朝外的两面饰蕉叶纹。足高10.5厘米。

2.锋刃器:除出土于墓室填土中的两件铜钺和门道第3层殉人的铜矛残片外,余均出于椁室被扰乱的土中。

钺 2件。平放在墓室北壁靠近北墓道口的填土中。装木柄(已朽)。铜钺体形巨大,两面透雕作张口怒目的人面形。直内,双穿,刃部有使用痕迹。可分二式:

Ⅰ式 1件 (1∶1)。体扁,眉、目、鼻均突起,口稍凹下。刃宽35.8厘米、长31.8厘米、肩宽30.7厘米(见《文物》1972年第1期,第90页,图二二)。

Ⅱ式 1件 (1∶2)。体瘦长,眉、目、耳、鼻、口均突起,两侧有扉,两面各有两个铭文“ ”。右为正写,左为反书。长32.7厘米、刃宽34.5厘米、肩宽23.3厘米(图二八,略)。

戈 由残片中可看出器形者有6件。可复原者1件,均出于椁室内扰土,内靠近援处有椭圆形銎,銎上有一条带状突起,直达于锋。内的两面都铸有铭文。标本1∶15,背面遗有席纹。全长24.4厘米(图七:2、4;图一四,略)。

图七 铜、玉器铭文及花纹拓片
1. 锛(1∶23) 2、4. 戈(1∶15) 3. 爵 (1∶18)5. 鱼(1∶51)

矛 可分二式:

Ⅰ式 数量较多。多为残片,可看出器形者14件,较完整者3件。标本1∶29,短筩,筩口椭圆。薄叶,叶作柳叶状。叶中间有桃形血槽。下部饰三角形花纹和倒置的兽面纹。锋残,残长14.8厘米(图一六,略;图三八:10,略)。

Ⅱ式 1件(1∶6)。长筩,筩为椭圆形,叶作柳叶形,叶中部有桃形血槽。槽中起脊。通长20.6厘米、叶长10.5厘米(图三八:11,略)。

镞 计41件,出于椁室西部扰土中。可分二式:

Ⅰ式 39件。标本1∶13,薄叶,燕尾式。中脊起棱,镞锋锐利。长铤。全长5.4厘米、脊长2.7厘米、两翼长3.7厘米、间距1.8厘米(图一八:右,略;图三八:6,略)。

Ⅱ式 2件。与Ⅰ式相仿,只是体形较大,铤较短。全长5.6厘米、脊长3.8厘米、两翼长4.6厘米、间距2.2厘米(图一八:左,略)。

斧 1件(1∶25)。直銎,銎口已残,凸刃,残长3.4厘米、刃宽4.3厘米(图一二,略;图三八:9,略)。

锛 2件。已残。标本1∶23,有铭文(图七:1)。

平斲 1件(1∶92)。刃残,残长4.7厘米。纳柄部分表面饰一兽面纹,与濬县辛村M1所出者近似(图六:3;图一三,略)。

3.其他

铃 完整及可复原者5件。除1件(1∶11)出土于门道第3层殉人南部狗骨架的颈部,其余4件均出于椁室内扰土中。可分四式:

Ⅰ式 1件(1∶11)。形体瘦长,筒略扁,平口微凹,平顶。顶上有拱形钮,顶内有鼻,衔铃舌。两面各有倒置的兽面纹。通高9.7厘米,上顶3.6厘米×3.2厘米、下口5.6厘米×4厘米(图二〇:中,略;图三八:4,略)。

Ⅱ式 1件(1∶9)。形制基本上与Ⅰ式同,唯体较粗,空顶。通高10.3厘米、顶5.5厘米×3.9厘米、下口7.2厘米×5.2厘米(图二〇:左,略;图三八:8,略)。

Ⅲ式 1件 (1∶22)。形制与Ⅱ式同,唯两侧有扉。已残,失钮。高6.5厘米。

Ⅳ式 2件。略同于Ⅰ式。空顶,两侧有扉。标本1∶8,铃身内有铃舌。素面。通高7厘米、顶3.6厘米×2.7厘米、下口4.8厘米×3.7厘米(图二〇:右,略;图三八:5,略)。

蝉纹环 1件 (1∶7)。椭圆形,饰两个头顶相对的蝉纹,纹内尚遗有镶嵌的绿松石。外径4厘米×3.2厘米、内径2厘米×1.2厘米、厚1.75 厘米。

兽头饰 1件 (1∶10)。牛头形,两角像五指张开的手掌。背面遗有铜器花纹的印痕,应为铜卣上的饰件。通高5.6厘米(图一一,略)。《殷周青铜器通论》图版九〇所著录的凤纹卣上的饰件与此极为相似。

鸟形铜片 1件(1∶27)。长2.9厘米、厚0.15厘米(图一九,略)。

花纹铜片 1件(1∶62)。已残。两面花纹相同,为涡纹和蕉叶纹。残长7.9厘米、残宽3厘米、厚0.3厘米。

长条形铜片 1件(1∶17)。已残,长条形,一面有十字形纹,一端有长条纹突起。宽3.2厘米—4厘米、厚0.2厘米。

提梁 1件(1∶93)。已残。宽2.8厘米,饰夔龙纹,云雷纹地(图六:1;图一七,略)。

(二)陶器

除腰坑内的陶盆和陶罐以及门道第3层殉人身下的陶瓿、陶觚外,其他陶器均出于椁室内扰土中。其中门道第3层殉人身下的陶器,都是碎片,而且是东一块西一块地分散放置着,像是有意识地打碎后放入的。均为手制。

盆 1件(1∶65)。侈口,平底微凹,素领,领下有一周指甲纹,腹部及底部为绳纹。泥质灰褐陶。高23.5厘米、口径27.7厘米、腹径23厘米、厚1厘米(图二一,略;图二七:1,略)。

罐 除腰坑内一件完整外,余皆是出自椁室内的残片。可复原者3件,不能复原者至少还有5件。小口外侈,圆肩,多数为平底微凹,个别作平底。腹部及底部饰绳纹,肩腹相接处饰一条附加堆纹。泥质灰褐陶,火候低,内里土黄色或砖红色。标本1∶66,高18.5厘米、口径11.6厘米、厚0.7厘米(图二三,略;图二七:6,略)。

器盖 能看出器形的至少有30件,可复原者15件。形状像一个斗笠。杵柄,单口。纹饰有绳纹、方格纹、菱形纹、篮纹等,除一件为泥质灰陶外,余均泥质红陶。高6.5厘米—11厘米、径21厘米—25厘米。标本1∶84,菱形纹,泥质红陶。高9.2厘米、口径23厘米(图二六,略;图二七:8,略)。

觚 1件(1∶68)。口外侈,腹壁近直,圈足较高。腹部近圈足处有二道宽弦纹,圈足上有5道弦纹。泥质灰陶。口残,残高28厘米、腹径6.3厘米、厚1厘米(图二五,略;图二七:5,略)。

瓿 1件(1∶67)。敛口,球腹,圜底,圈足,肩部有二竖贯耳。肩部饰一条三角形划纹。圈足上有二道弦纹。泥质灰陶。高20.8厘米、口径16.8厘米、厚0.8厘米(图二四,略;图二七:4,略)。

盘 1件(1∶73)。敞口,口沿与腹壁呈丁字形。折腹。底残,尚能看出圈足痕迹。素面,口沿及腹内各有一道弦纹。泥质黑灰陶,内表黑光,外表黑灰,外口沿处留有刮抹痕迹。残高9厘米、口径28厘米(图二七:2,略)。

盉 1件(1∶69)。敛口,鼓腹。底残,有流,鋬残。腹壁压磨光滑,有4道弦纹。泥质黑灰陶。残高13.8厘米、口径7厘米(图二二,略;图二七:3,略)。

杯 1件(1∶90),敞口,直唇。饰弦纹和划纹。划纹作斜方格。有鋬,底残。黑灰陶。口径11.2厘米、残高4厘米(图二七:7,略)。

鬲 残片,不能复原。高领,短足,足尖作乳头形。饰细绳纹。薄胎,夹细砂,质硬,表面作灰白色。

球 2件。褐色,粗糙。用途不详。直径2.9厘米(图三一,略)。

(三)玉、石、骨器及其他

除注明出处者外均出于椁室内扰土。

石斧 1件(1∶58)。扁平长方形,上部有一孔,孔为两面对穿。

刃部已残。残长6.7厘米(图三四,略)。

石镰 3件。均残。单面刃。质为板页岩。标本1∶57,残长10.5厘米(图二九,略)。

石钺 2件。标本1∶33,略作梯形。凸斜刃。两侧有扉。有二孔。长7.6厘米、刃宽7厘米(图三八:1,略)。

玉戈 3件。标本1∶40,乳白色,近内处有一穿孔。长5.9厘米、宽2.2厘米(图三八:2,略)。

玉鱼 3件。分三式:

Ⅰ式 1件(1∶51)。鱼身细长,体扁平,腹平直,背微拱,背上有脊鳍,腹下有二腹鳍,尾鳍作锋利的扁锥形。近口处有一小圆孔。长7.2厘米(图七:5)。

Ⅱ式 1件(1∶89)。体较厚,腹背拱起。嘴和尾部共有三穿孔,周身刻云雷纹。长6.4厘米。

Ⅲ式 1件(1∶43)。体扁平,背拱起,腹鳍与腹部垂直。尾部残。

玉柄形器 1件(1∶35)。一端有孔,孔为一面穿。孔内嵌绿松石片。长11厘米、宽2厘米(图九:2)。

玉琮 1件(1∶38)。残,可复原。体扁平,外方内圆。长宽各5.4厘米、内径4厘米、厚2.1厘米(图九:4;图三二,略)。

圆台形玉饰 1件(1∶36)。呈圆台体,中有竖圆孔。周身刻两组倒置的兽面纹。台面径2.2厘米、底径2.4厘米、高1.8厘米(图八;图三六,略)。

图八 圆台形玉饰

图九 1.玉玦(1∶47)原大 2.玉柄形器(1∶35)1/2 3.骨簪(1∶52)原大 4.玉琮(1∶38)1/2 5、6、7.圆形骨饰原大

图一〇 苏埠屯M1殉人及遗物分布图
1. I式钺2. II式钺3.陶罐4.陶尊5.骨簪6.绿松石饰7.粟痕铜矛片8.陶瓿9.陶觚10.铜铃11.彩绘图案痕迹

玉石管 15件(1∶32)。一般均为圆柱体。个别的作扁柱体或圆柱体束腰状。中间有竖穿孔。最长的2.8厘米、最短的0.7厘米(图三七,略)。

玉玦 4件。其中一件(1∶37)体形较大而完整。是内壁残破以后,又经过改磨成玦的,外径8.7厘米、内径3.2厘米、厚0.3厘米(图三〇,略)。另一件(1∶47)两面刻对称的花纹。一穿孔。已残,残长6.4厘米、宽2.4厘米(图九:1)。

绿松石饰 1件(1∶40)。出土于二层台东台北坑东部殉人的左臂骨处。质料不识,与黏土相似,成层状,姜黄色,易碎。上部像馒头形,下部为底座,两层之间加一层金箔。底座上饰一圈绿松石片,片作扇面形。中间有竖孔,孔内安一圆棒,棒端有穿孔,用以系绳。出土时已碎,大致尚可复原(图三八:3,略)。

礈石片 2片(1∶55)。台面清楚,无第二步加工痕迹(图三八:7,略)。

骨簪 1件(1∶52)。出于奠基坑内殉人骨架的肩部。长9.1厘米(图九:3)。

骨挖耳勺 1件(1∶50)。柄残,残长l.7厘米。

圆形骨饰 11件。圆片状,中间有圆孔。径0.7厘米—1厘米(图九:5—7)。

戈形饰 1件(1∶54)。质料不识。质轻,似为骨、甲之属。表面光滑,有蓝色花纹。每面都有两条中线。已残,残长5厘米。

贝计3790枚。均出于椁室内扰土,尤以椁室东南角为最集中。背后均有磨孔。大者长2.8厘米、宽2.2厘米,小者长1.4厘米、宽1厘米(图三三,略)。

金箔 14片(1∶48)。做成极薄而均匀的薄片。

结束语

苏埠屯一号墓的规模之大,殉葬奴隶之多,和河南安阳武官村所发掘的商代大墓相似。据目前知道的资料,除了河南安阳商代“王陵”之外,这还是属于最大的商代墓葬。我们推断,这个墓里的奴隶主的身份,应是仅次于商王的方伯一类的人物。例如,墓的形制是“亚”字形和两把大型铜钺,都是很好的证据。铜钺的铭文,屡见于著录,郭沫若同志以为是氏族族徽,已有考证。这又证明苏埠屯原是一处氏族的墓地。

通过发掘,进一步揭示了我国奴隶制时代的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证明了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阶级,实行着极端残酷的奴役和任意杀戮。奴隶们没有生存的权利,只是被当作工具和牛马来使用。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们握有生杀予夺之权,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类是从野蛮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然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毕竟是事实。”奴隶主阶级生前过着奢侈荒淫的生活,死后除了驱使着奴隶们建造规模宏大的墓葬外,还野蛮地杀掉大批奴隶殉葬。这就必然要引起奴隶阶级的反抗和大规模的武装斗争,以至起来推翻奴隶主的政权。

从殉葬品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商代的奴隶们在极端残酷的剥削和压榨下,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灿烂的古代文化,如铜器中的大型钺、戈、矛、镞、鼎、爵、觚等,尤其是当时已出现了金箔和镶嵌绿松石的各种工艺品。这都是奴隶们智慧的结晶,也充分证明了创造人类历史的并不是什么所谓的英雄人物,而是正如毛主席所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原载《文物》1972年第8期(署名:山东省博物馆)

校记:

本文原来的标题为《山东益都苏埠屯商代大墓发掘简报》,正式发表时的标题和文中“奴隶”“奴隶殉葬墓”和“奴隶社会”的提法,均非作者的意见。拙见以为,人殉和人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一见殉人就指为奴隶。详拙稿《关于殉葬问题的再认识》,《齐鲁学刊》1983年第1期。关于墓主身份已有专文讨论(《益都苏埠屯亚醜族商代大墓的几点思考》,《金玉交辉—商周考古、艺术文化论文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3年11月)。 qkV13ABN7xAhNB+gp1YB5wV9H4Lgntx4rnqX2kHvorryTR4fkQ7C5s9GH4BvE4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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