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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附言

《论法的精神》的汉译历史 迄今已逾百年。据考,第一个中文译本自1900年起刊登在中国学者在日本东京出版的刊物《译书汇编》上,书名为《万法精理》,凡四期,刊出第一至第四章。1902年,张相文着手翻译《论法的精神》,据熊育之新著《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称,1903年由上海文明书局发行。译文今见于张相文的《南原丛稿》。这个译本的书名也是《万法精理》,共译出十二章。这两个译本有两个共同特点,其一是所据母本均为《论法的精神》的日译本,因而某些术语可能直接借用日文中的汉字词汇;其二是都没有译完全书。《论法的精神》的第三个中文译本出自杰出的思想家和翻译家严复之手,书名为《法意》,1913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严译《法意》译出了原作的前二十九章,缺第三十章和第三十一章。严译的母本是《论法的精神》英译本,所缺两章或许为英译本所缺。一则由于是转译,再则严复比较偏重意译,所以译文常与原文不尽相同,个别段落中甚至出现原文所没有的文字。流传最广的中译本是商务印书馆于1961年(上册)和1963年(下册)出版的《论法的精神》,译者为张雁深。张译的母本是法国Garnier Frères出版社的1949年法文本。至此,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第一次有了完整的以法文为母本的中译本。1931年,严复的《法意》收入“严译名著丛刊”再次出版,此时严复弃世已经十余年,译文未有改动。1981年北京商务印书馆将“严译名著丛刊”中的六种重新排印出版,《法意》作为六种之一再次出版,未作任何改动。

进入21世纪以来,《论法的精神》中文译本骤然剧增,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已有以下几种新的译本:一、《论法的精神》,曾斌译,2000年,京华出版社。二、《论法的精神》,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2001年,陕西人民出版社。三、《论法的精神》,彭盛编译,2003年,台北华立文化。四、《论法的精神》(英汉对照),方华文主编,于应机、余新丽编译,2006年,陕西人民出版社。以上四种中译本中,前两种为全译,后两种标称为编译,其实是摘译;所谓编,就是对原文进行删节,或是删去某章中的某节或某几节,或是删去某节中的某段或某几段,或是删去某段中的某句或某几句;译者对于被删部分不但未加说明,而且更改原章节序号,例如原书第三章共有五节,编译本删去第一节,依次将第二节改标第一节,将第三节改标第二节,如此等等。

商务印书馆早就有意出版《论法的精神》新译本,几经周折于2004年终于付诸实施。与旧译本相对比,新译本的篇幅有较大增加,原因是除正文外,增添了以下内容:一、孟德斯鸠为撰写《论法的精神》而准备的一些资料;二、《论法的精神》遭到某些人士的批评后,孟德斯鸠所写的几篇答辩文章,其中最重要的是《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三、孟德斯鸠的儿子让-巴蒂斯特·德·色贡达(Jean-Baptiste de Secondat)和当时巴黎高等法院律师弗朗索瓦·里歇(François Richer)编制的“主题索引”;四、达朗贝尔关于孟德斯鸠的两篇文章;五、巴黎第四大学教授韦尔西尼关于《论法的精神》的一篇文章。此外,大量“译注”也是篇幅增大的原因之一。

新译本所据母本均为法文,分别说明如下:

一、正文所据母本是1)Gallimard出版社1995年版的“De l’esprit des lois”,同时参考了:2)该出版社1951年出版的“七星诗社丛书”(Bibliothèque de la Pléiade)中的《孟德斯鸠文集》( Oeuvres de Montesquieu ),3)Garnier-Flammarion出版社1979年版的“De l’esprit des lois”,4)Seuil出版社1964年版孟德斯鸠文集( Oeuvres de Montesquieu ),5)美国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年出版的英译本“The Spirit of the Laws”。

二、全部附录所据母本均为2)。

三、“主题索引”(Index analytique)所据母本为2),参考了1)。原文依法文字母顺序编排,为方便我国读者使用,译者打乱其原有顺序,改依词首汉语拼音顺序编排。

四、达朗贝尔的“《论法的精神》解析”所据母本为3);他的“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所据母本为3),参考了4)。

五、韦尔西尼的“导言”所据原文为1)。

六、“年表”所据主要是Robert Laffon出版社的《孟德斯鸠,“随想录”和“随笔”》( Montesquieu Pensées le Spicilège )一书中路易·戴格拉夫(Louis Desgraves)编制的“Chronologie”,同时参考了同一作者所著《孟德斯鸠传》( Montesquieu )所附年表

孟德斯鸠本人在《论法的精神》中加了不少脚注,其中大部分涉及引语的出处。译者在翻译这些脚注时参考了1)和5)。考虑到非专业人士阅读的需要,译者添加了许多常识性的脚注,其中大部分涉及人名、地名和历史事件以及少量典故;希望此举有助于《论法的精神》的普及,需要说明的是:译者在添加这些脚注时,颇多得益于所据母本。

对于既有的中译本,翻译过程中参考较多的是张雁深的译本,偶尔也参考严复的译本;对于2000年以后的各个新译本则丝毫不曾借助。翻译虽然被视为“创造性的劳动”,但毕竟不是创作,而是转达,所以,译者所秉持的原则是“达意、传神”。就正文而言,新译本与张、严译本的主要差异有二,一是对原文的理解偶有不同,因而表述有异;二是新译本力求用当今的书面语言进行表述。

《论法的精神》中若干重要术语,不但在中文中已有定译,而且由来已久,早已为学界和广大读者所接受,广泛应用于学术乃至日常生活中。但是,译者觉得既有译文并非十全十美,是否可以和应该改译,在此次翻译过程中颇费踌躇,终因种种原因而放弃初衷,沿用旧译。尽管如此,我还是想借用一点篇幅,把我的想法略加陈述,或许有助于我们对孟德斯鸠的正确理解。我想说的主要是“专制”“行政”和“三权分立”这三个词或词组。

在法文中“专制”因词性不同而有多种写法:despote, despotisme ,despotique等,可分别译作专制君主、专制主义,专制的或专制主义的。Despote一词源自希腊语,意为“主人”,12世纪末被法语所吸纳,其含义相当于“领主”。这个词的确切含义,似乎从未有人予以界定。笼统地说,在18世纪的法国,专制用来指称一种政治体制,在这种政体下,君主统治下的臣民既无人身自由,也无任何财产,与奴隶状态无异。表面上与专制政体相似的是君主政体,君主政体是一人执政,专制政体也是一人执政,区别在于前者有基本法,君主执政“宽和”;后者则以君主的意志取代法律,君主独揽所有权力,可以为所欲为。就此而言,专制君主就是暴君(tyran)或独裁者(autocrate)。当时法国人心目中的专制政体主要是奥斯曼帝国和波斯帝国以及某些亚洲国家,而欧洲的大多数国家在他们看来则都是君主政体。单就词义而言,君主主义与专制主义在汉语中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我国发行量最大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君主专制”的释义是:“君主独揽国家政权,不受任何限制的政治制度”,对“专制”的释义是:“君主独自掌握政权。”辞典的释义如此,人们通常的理解也是如此,很少有人会注意辨析这两个词的差异。因为在我们看来,只要是一个人掌握政权,那就是专制,例如,我们绝不会把隋炀帝在位时期的政体称作专制政体,而把唐太宗在位时期的政体称作君主政体;也不会把康雍乾盛世和慈禧太后擅权时期分别称作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说,把孟德斯鸠笔下的monarchique和despotique分别译作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难以准确而充分地体现孟德斯鸠的原意。但是,早在严复的《法意》中,三种政体中的后两种政体就已经分别被译作“君主”和“专制”,久而久之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共识。所以,尽管我曾有意舍“专制政体”而采用一个比较接近孟德斯鸠原意的词,例如“暴君政体”。但最终还是不得不放弃这种标新立异的意愿而沿用旧译。尽管如此,我还是要诚恳地提请读者,注意中文和法文两种语言之间的这种很难消除的差异,更好地把握孟德斯鸠的原意

如今若有人问及国家的三种权力,谁都会不假思索地回答说,那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论法的精神》中有许多关于三权的论述,严复将三种权力时而译作“立法、行政、刑法”,时而译作“宪、政、刑”。张雁深则始终如一地译作“立法、行政、司法”。查看原文,如今被我们称作行政权的那个权力其实是执行权(la puissance exécutrice) 。执行什么?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个权力应该赋予谁?孟德斯鸠认为应该赋予国王及其领导下的政府。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政府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单纯的执法已经远远不能概括其使命,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日益突出,逐渐由执行法律变成了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所以,就当今的实际情况而言,把三种权力分别称作立法、行政和司法并无不妥。可是,对于孟德斯鸠笔下的la puissance exécutrice,是否可以按照其字面意义译作“执行权”呢?我认为这样肯定有助于正确理解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可惜有悖百余年来形成的习惯,或许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经与有关方面磋商,最后决定遵循约定俗称的原则,依然译作“行政权”。

“三权分立”是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汉译,至迟始于严复的《法意》,如今已成为一个专用术语,鲜见有人再去细究孟德斯鸠的原意。法文中的名词séparation源自动词séparer,其本意是“使分开”“使分离”,进而引申为“区分”“分隔”“分割”等。séparation des pouvoirs这个词组中的pouvoirs是个复数,可以理解为“二”“三”或“四”乃至更多。把séparation译成“分立”与其原意不尽吻合,尤其是这个“立”字。一提到“三权分立”,很容易令人想到“三足鼎立”,分庭抗礼,然后或许又想到魏、蜀、吴三国鼎立,各霸一方,也就是说,或多或少把“分立”绝对化了,这恐怕不是孟德斯鸠的原意。何况,孟德斯鸠在有关分权的论述中,有时也使用distribution这个词,这个词只有“分配”的含义,完全没有“分立”的意思;第十一章第十二节和第十四节的标题中就含有“分配”字样;可见孟德斯鸠强调的是“分”,而不是“立”。其实,纵观《论法的精神》全书,尤其是细品其中的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二节、第十四节等节,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本意,并不是主张把三种权力截然分开,将一种权力完全交由一个机关执掌,三个机关各自为政,互不相干,而是主张合理配置权力。就此而言,将séparation译作“分立”并不十分贴切。再者,他的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重点不在于主张“分”,而在于反对“合”,也就是说,他认为,一个人或一个机构不应同时执掌多种权力,三种不行,两种也不行,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独揽两种以上权力。就此而言,pouvoirs既可理解为三种权力,也可理解为两种权力,所以将pouvoirs径直译作“三权”似乎也显得不甚妥当。我以为,最准确也是最妥帖的汉译应该是“分权”。然而,“三权分立”已经约定俗成,想改也难。

最后,就孟德斯鸠曾经担任过的职务说几句。我国一些学者在讲述孟德斯鸠的生平时,往往说他担任过“波尔多议会议长”,或“波尔多法院院长”。此说有误

孟德斯鸠任职的机构是波尔多的“parlement”。法国加佩王朝初期设立了枢密院(Curia Regis),国王借助此机构既征询封臣的意见,也处理一些司法纠纷。圣路易在位时为应付日益增多的诉讼和争端,将枢密院的司法职能剥离,单独成立了司法院(Cour de parlement),其成员既有封臣,也有一些专业法官。到了13世纪,司法院的业务量大增,专业程度提高,封臣们因不适应这种状况而纷纷主动脱离司法院,司法院遂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称为高等法院(parlement)。由于历史的原因,高等法院除审理案件外,还领有某些立法权,其中最重要的权力是审查国王的敕令,并将审查结果写成陈情书呈交国王,国王在收到陈情书之前,不得颁布未经高等法院审查的敕令。

高等法院设有院长(Premier Président)一名,庭长(Président à mortier)多名。孟德斯鸠在波尔多高等法院担任的职务是庭长(Président à mortier),而不是院长(Premier Président)。院长是高等法院的“第一把手”,庭长仅是个“中层干部”。按照当时的规定,院长职务不能世袭,当然也就不能买卖;庭长职务则既可世袭,也可买卖。孟德斯鸠的职务既然继承自其伯父,后来又被他卖掉,可见只能是庭长,而非院长。院长之说从何而来?无论Premier Président还是Président à mortier,叫起来都比较啰唆,一般情况下统统简称Président比较方便。所以,孟德斯鸠的朋友们若对他以职务相称,就称他为Président。这情形犹如我们中国人对某副部长或某副市长的称呼,若非十分必要,通常都会略去“副”字,简称为某部长或某市长,其间道理是一样的。

孟德斯鸠当年如果是院长,或许他不会弃官而去从事学术研究,或许我们今天就读不到《论法的精神》了。

此次新译《论法的精神》始于2004年9月,讫于2007年3月,其间两度因病住院手术,加上术后复元,耽误了不少时间,实际劳动将近两年。翻译过程中,商务印书馆的王明毅先生和王曦女士给予支持和协助;华中师范大学的徐晓旭教授帮助翻译了“附录”中的绝大部分拉丁文;清华大学的张绪山教授、首都师范大学的晏绍祥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赵明教授及郭飞同学,认真审读了译稿,纠正了很多错误,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吴炉芬女士帮我向伊朗友人请教,为一个波斯语词求解;世界历史所的杨灏城和徐建新先生热心答疑。对于以上给予无私帮助的学界同仁,我由衷地表示深深的谢意。

许明龙
2008年4月11日 rOz0g1bfL12eJm3hQQXrByMbAsB0/mp09jWRl7LMu8/UMYgfiNrjZIjy22AGs4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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