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极其遥远的古代,为探究其底奥,请允许我对早期罗马法律进行探索,从中发现迄今尚未有人发现的东西。
众所周知,罗慕洛斯把他那个小国的土地分给该国的公民 。我认为,罗马继承法由此发轫。
土地分配法规定,一家的财产不得转移到另一家。法律据此规定的继承人只有两类 ,一类是本家继承人,即子女和曾经生活在父亲照料之下的后代,这类继承人如果缺失,则由男系中最近的亲属继承,也就是男系亲属。
这就是说,女系亲属不得继承,否则财产就会转到另一个家庭,因而作此规定。
基于同样理由,子女不得继承母亲遗产,母亲也不得继承子女遗产,否则,财产就会转到另一个家庭。所以,十二铜表法不允许这两种继承 。十二铜表法只许本家继承人享有继承资格,而儿子与母亲之间不存在男系亲属关系。
不过,由于女系亲属不能继承,所以,本家继承人或最近的男系亲属是男是女都无关紧要;女继承人虽然可以结婚,财产却永远归属她的娘家。正因为如此,十二铜表法对继承人的性别不作规定 。
这样一来,孙子可以继承祖父,外孙就不能继承外祖父,因为,为了防止财产转移到另一个家庭,外孙被排除在继承人行列之外,只有男系亲属才能继承。所以,女儿可以继承其父亲,但不能继承其子女 。
所以在早期罗马,如果与土地分配法不相抵触,妇女可以参与继承,反之,妇女不得参与继承。
早期罗马的继承法便是如此。继承法理所当然地从属于政制,而且源自土地分配制度,所以,其渊源显然并非来自外邦,也并非来自派往希腊城市的代表们所带回来的那些法律。
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告诉我们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发现罗慕洛斯和努玛关于土地分配的法律已被废除后,不但予以恢复,而且还补充了一些新的条文,使之更有分量。所以,刚才提到的这几部由土地分配制度派生出的法律,都出自这三位罗马立法者之手,对此无须存疑。
继承顺序既然已经依据政治法确定,公民就不应凭借个人意愿进行扰乱;换句话说,在早期罗马,不应许可公民立遗嘱。不过,临终之时不能施惠于人,实在有点冷酷。
在法律与个人意愿之间找到了一种调和方案,那就是允许个人在人民大会上处分自己的财产,以这种方式立下的每一份遗嘱,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立法机构的一种行为。
十二铜表法允许立遗嘱者选定他所中意的公民为继承人。罗马法之所以要严格限制无遗嘱继承人的数量,原因在于土地分配法;罗马法之所以大幅度扩展订立遗嘱的权利,原因在于:父亲既然可以出卖子女 ,当然更可以剥夺子女的财产。所以说,这是一些不同的后果,因为它们源自不同的原则;这也就是罗马法在这方面的精神。
雅典古法绝不允许公民立遗嘱。梭伦允许公民立遗嘱,但有子女者除外 。深受父权思想熏陶的罗马立法者,甚至允许遗嘱损害子女的利益。应该承认,在前后一致这一点上,雅典古法胜过罗马法。罗马法漫无节制地准许立遗嘱,从而一点一点地破坏了土地分配的政治条规,这比任何其他法律更严重地导致贫富悬殊;一个人可以获得多份土地,结果是少数人得到的太多,大多数人一无所有。因此,一再被剥夺应得份额的人不断要求重新分配土地。这些人提出这种要求的时候,恰值俭朴、节约和贫穷成为罗马特色之时,也恰是奢华发展到无以复加之时。
遗嘱既然是人民会议通过的法律,从军在外的人就被剥夺了立遗嘱的权利。人民于是准许军人在若干同伴面前 ,表明他本应在人民会议上表明的有关遗嘱的意愿 。
大型人民会议一年只开两次,人口增多了,事物也更繁杂了。人们认定,应该准许所有公民在代表全体人民的若干罗马成年公民面前立遗嘱 ;作为代表的公民共五人 ,继承人当着他们的面向立遗嘱人购买其门第,也就是他的全部遗产 ,另一位公民用秤称量遗产的价值,因为罗马人当时还没有货币 。
看来,这五位公民分别代表人民的五个阶级,由赤贫者组成的第六阶级没有计算在内。
不应该像查士丁尼那样,把这种通过称量出售遗产的做法说成是空想,不错,后来的确成了空想,但起初并非如此。后来用来处置遗产的大多数法律,大多源自这些称量出售遗产的做法,乌尔比安的《摘要》为此提供了证据 。聋人、哑人和浪子不得立遗嘱。因为,聋人听不见门第购买者的话,哑人说不出财产的称谓,浪子由于被禁止参与任何管理事务,因而不能出售他的财产。其他实例我就不讲了。
遗嘱既然是在人民会议上立下的,它就应是政治法文书而非公民法文书,是公法文书而非私法文书。所以,父亲不能准许受他支配的儿子立遗嘱。
在大多数国家中,遗嘱的格式不比普通契约更为复杂,因为,这两种契约都是缔约人意愿的表示,同样属于私法范畴。可是,罗马人的遗嘱由于属于公法范畴,格式因而比其他文书繁复 。在法国实行罗马法的那些地区,至今依然如此。
如我所说,遗嘱既然是一项人民的法律,就应具有命令的效力,以 直接 和 强制 的语言写就。由此引申出这样一条规则:不使用命令式语言,便不得给予和转移遗产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实行替代继承 ,把遗产转给另一个继承人。但是,绝对不得实行委托继承 ,即以请求形式委托某人将遗产和部分遗产转交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另一继承人。
父亲在遗嘱中如果既不立其子为继承人,也不剥夺其子的继承权利,这份遗嘱当属无效;但是,父亲如果在遗嘱中既不立其女为继承人,也不剥夺其女的继承权利,这份遗嘱当属有效。我认为此举有理。因为,既不立也不废儿子的继承权,本应作为男系亲属继承其父遗产的孙子就将受到伤害;然而,既不立也不废女儿的继承权,由于女儿的子女既非本家继承人,也非男系亲属,不能作为男系亲属继承其母的遗产 ,所以不会受到任何伤害。
早期罗马继承法由于只考虑遵循土地分割的精神,对妇女的财产未作足够的限制,从而为奢华的风气留下了一扇方便之门,因为奢华是与妇女的财富分不开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布匿战争期间,人们开始感到这一弊病,于是制定了沃科尼乌斯法 。该法是基于极为重大的考虑而制定的,然而留存至今的记述极少,对该法的议论至今相当含混,所以,我将要对该法作一番澄清。
西塞罗保存了该法的一份残篇。从中可以看出,该法禁止立妇女为继承人,不论该妇女是否已婚 。
狄特-李维的《摘要》提到了该法,但并无更多内容 。据西塞罗 和圣奥古斯丁 的记述,女儿乃至独生女都在被禁之列。
大加图竭尽全力促使该法得以通过 。奥卢斯·格利乌斯引述了大加图在该场合下发表的演说中的一个片段 。他想通过禁止妇女继承遗产来铲除奢华的根源,正如他希望通过为欧皮阿法 辩护来制止奢华一样。
查士丁尼 和狄奥菲勒 的《学说汇纂》提到,沃科尼乌斯法中有一章对妇女的继承权作了限制。读了这一章之后,谁都会认为,制定这一章的目的是防止遗产因遗赠过多而所剩无几,以至于继承人拒绝接受。可是,其实这并不是沃科尼乌斯法的精神所在。前面已经提到,该法旨在防止妇女获得任何遗产。为妇女继承遗产设置障碍的这一章,目的正在于此。因为,倘若可以随心所欲地留下遗赠,妇女凭遗赠所获之财产,就可与无法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一样多。
沃科尼乌斯法是为防止妇女积攒过多财产而制定的。所以,应予剥夺的是巨额财富,而不是不足以维持奢华的财产。法律规定给予被禁止继承遗产的妇女以一定数额的财产。我们从西塞罗那里获知此事 ,但他并未说明这笔财产的确切数额。狄奥则说,这笔财产的数额为十万小银币 。
制定沃科尼乌斯法的目的是调节财富,而不是调节贫困。所以西塞罗说,该法仅约束已录入户口册的人 。
这就为规避法律提供了一个借口。我们知道,罗马人是极端的形式主义者。前面说到,罗马共和国的精神就是死抠法律文字。有一些父亲为了把遗产留给女儿,没有进行户口登记。裁判官认为,他们并未违犯沃科尼乌斯法,因为从文字上看,他们并未违犯该法。
一位名叫安尼乌斯·阿塞卢斯的人立他的独生女为遗产继承人。西塞罗说,他可以这样做,沃科尼乌斯法并不禁止他这样做,因为他的名字不在户口登记册上 。韦列斯当了护民官,就把女儿的继承权剥夺了。西塞罗认为,他可能接受了贿赂,否则他不会打乱其他护民官都遵循的继承顺序。
全体公民都应录入户口登记册,那么,不在登记册内的是些什么人呢?不过,按照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所记述的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确立的制度 ,凡是没有登记在户口册上的公民,一律降为奴隶。西塞罗就说过,有一个人因此而失去了自由 。佐纳鲁斯也说过同样的话。由此可见,沃科尼乌斯法和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制度,在户口登录问题上显然不尽相同。
依据沃科尼乌斯法的精神,没有登记在根据财产多寡划分的前五个阶级中 的人,不算已经录入登记册。依据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制度的精神,凡是没有登录在六个阶级中,或是没有被列为人头税缴纳者的人,不算已经录入登记册。本性的能量竟有如此之大,它居然能驱使那些父亲,为了规避沃科尼乌斯法而甘愿受辱,在第六阶级中与无产者和人头税缴纳者为伍,甚至被列入被剥夺选举权者名录 也在所不惜。
我们说过,罗马的法律制度不允许委托继承。委托继承是为规避沃科尼乌斯法而采取的一个手段,具体说来就是,立一个有权依法继承的人为继承人,然后请他把继承权让与一个被法律排除在继承人行列之外的人。这种新的做法产生了一些相当不同的后果。有人把继承权转交给他人。塞克斯图斯·柏图库斯 的做法妙极了,有人把一大笔遗产交给了他,除了他本人,世界上没有一个人知道他是受人之托转交这笔遗产。他找到立遗嘱人的遗孀,把她丈夫的全部遗产转交给她。
另一些人则把委托继承的全部遗产留给自己,塞克斯提留乌斯·鲁富斯便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因为西塞罗在他与伊壁鸠鲁派论战时援引了这个实例 。他说:“在我年轻的时候,塞克斯提留乌斯·鲁富斯请我陪他去见他的朋友,他询问这些朋友,他是否应该把昆图斯·法迪乌斯·加鲁斯的遗产交还给他的女儿。他找来了好几位年轻人,还有几位德高望重的人物,大家都认为,交给法迪乌斯的遗产不应超过她依据沃科尼乌斯法应该获得的数额;塞克斯提留乌斯于是得到了一大笔遗产。如果他当初不是选择了实惠,而是选择了公正和正直,那他就连一个小银币都休想得到。”西塞罗接着说:“我可以相信,你们本来是愿意将遗产转交他人的,就连伊壁鸠鲁本来也是愿意这样做的,可是,你们并未照你们的原则办事。”我在这里要多说几句。
立法者不得不制定法律打击人的天然感情,就像沃科尼乌斯法那样,这是人类的不幸。因为,立法者在这样做时,对社会的考虑多于对公民的考虑,对公民的考虑多于对人的考虑,他们的法律牺牲了公民和人,只想到了共和国。一个人竟然要托付朋友把遗产交给他的女儿,这是因为法律既蔑视立遗嘱者的天然感情,也蔑视女儿的孝心;法律丝毫没有考虑那个受托转交遗产的人,他的处境实际上非常尴尬;若是把遗产转交了,他就是一个不良公民;若是把遗产留给自己,他就是一个食言而肥的人。只有天性善良的人才想规避这种法律,只有老实人才会被选中去规避这种法律;因为,战胜贪婪和淫欲是一大胜利,而只有老实人才能取得这种胜利。把他们视为不良公民或许失之过严,这种法律如果确实只能逼迫老实人设法规避法律的话,那就不妨认为,立法者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他的目的。
制定沃科尼乌斯法的时候,罗马依然保存着一些纯朴的民风。人们有时为维护法律而激励社会良心,让民众宣誓遵守法律 ,这就像是以诚实对抗诚实。可是到后来,民风极度败坏,委托继承几乎失去了规避沃科尼乌斯法的效用,而该法却大大增加了被遵守的力度。
无数公民死于内战,奥古斯都执政时期的罗马人烟稀少,必须大量添丁。于是制定了巴比安法,凡是能鼓励公民结婚生子的办法无一遗漏 。主要手段之一是让该法的支持者更加有望继承遗产,让不支持者更加无望继承遗产。沃科尼乌斯法禁止妇女继承遗产,巴比安法则在某些条件下予以解禁。
妻子 尤其是生养了孩子的妻子获得了根据丈夫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她们如果有子女,还可以根据族外人的遗嘱接受遗产。所有这一切都不符合沃科尼乌斯法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却并未完全摒弃该法的精神。比如,依据巴比安法的规定 ,有一个孩子的男子 [2] 可以依据遗嘱接受一个无血缘者的全部遗产,而妇女必须有三个孩子方能获得这份遗产 。
应当指出,巴比安法虽然准许有三个孩子的妻子继承遗产,但以有族外人的遗嘱为限;在继承亲属的遗产方面,巴比安法依旧保留了沃科尼乌斯法的全部效力 ,只不过这种情况没有持续多久。
罗马受到来自各国的财富的腐蚀,民风大变,遏制妇女奢华之风已经不可能。生活在哈德良时代的奥卢斯·格利乌斯说 ,他那时候,沃科尼乌斯法几乎已经被废,城邦的淫逸之风把它淹没了。所以,生活在尼杰尔 时代的鲍卢斯 ,生活在亚历山大·塞维努斯时代的乌尔比安,分别在他们的《判决》 和《摘要》 中提到,男系的姐妹可以继承遗产,被沃科尼乌斯法剥夺继承权的仅限于较远的亲属。
罗马古法开始显得过于严峻,除了公正、节制和适度之外,裁判官们已经很难被其他东西触动了。
我们看到,依据罗马古法,母亲根本无权继承子女的遗产,沃科尼乌斯法为剥夺母亲的继承权又增添了一条理由。可是,克劳狄皇帝把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给予母亲,作为对她们丧失子女的安抚。哈德良 掌权时发布的德笃利安元老院法令规定,有三个孩子的女自由民可以继承遗产,女被释奴则有四个孩子方可继承。很显然,这项元老院法令只不过是巴比安法的延伸而已,该法规定,在同样情况下,妇女可以接受外族人给予的遗产。查士丁尼法则规定 ,不论子女多寡,妇女均可继承遗产。
禁止妇女继承遗产的法律在某些原因的作用下受到了限制,同样的原因使禁止妇女继承女系亲属遗产的法律逐渐失去效力。这些法律本来非常符合优良的共和政体的精神,因为,在共和政体下,女性不应由于拥有财富或有望拥有财富而凭借奢华高人一头。在君主政体下则恰恰相反,奢华加重了婚姻负担,变得相当靡费,所以,要靠妇女提供的财产和她们有望获得的遗产来支援婚姻。君主政体在罗马建立后,全部继承制度都发生了变化。依照过去的法律,女系亲属根本不能继承遗产,而如今如果男系亲属缺失,裁判官就可以让女系亲属继承遗产。奥菲提安元老院法令 准许子女继承母亲的遗产,瓦伦梯尼安 、狄奥多西和阿卡迪乌斯三位皇帝在位时,外孙子和外孙女也可继承外祖父的遗产。最后,查士丁尼皇帝彻底清除了旧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重新确定了如下三个继承顺序: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和旁系亲属;不分男女,也不分男系亲属和女系亲属,并且把旧法有关继承的所有规定全部废除 。查士丁尼认为他这样做是为了摆脱旧法的羁绊,遵从人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