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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一节 泛论宗教

茫茫黑暗之中,我们能够辨认哪里比较明亮,众多的深渊之中,我们能够辨认哪个深渊比较浅。同样,我们也可以在众多的错误宗教中,寻找那些最符合社会福祉的宗教,那些虽然不能把人引向极乐的来世,却最能帮助人获得今生幸福的宗教

所以,我对世界上各种宗教的审视,仅仅着眼于它们能为生活在尘世中的人带来什么福祉,无论它们源自天上还是来自人间。

我是作为一个政治著作家,而完全不是作为神学家撰写本书的,所以,书中可能会有一些东西,只有用尘世俗人的眼光去看,才显得完全真实,因为,我并未把它们与更高的真理联系起来考虑。

至于真正的宗教,只需稍有一点公正心就可以发现,我从未试图让宗教利益屈从于政治利益,而是试图让两者彼此结合,然而,要想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认识和了解它们。

毫无疑问,要人们相亲相爱的基督教,希望每个民族都有最佳政治法和最佳公民法,因为除了宗教以外,这些法律就是人们能够给予和获得的最大福祉。

第二节 培尔先生的悖论

培尔先生声称,他能证明,与其做一个偶像崇拜者,不如做一个无神论者,换句话说,与其信奉一种不良宗教,不如什么教也不信 。他写道:“我情愿让人说我这个人并不存在,也不愿让人说我是一个坏人。”这只是一种诡辩,其依据是:对人类来说,相信某人存在毫无用处,反之,相信上帝存在却非常有用。如果认为上帝并不存在,就会以为可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如果没有上帝存在的观念,那就会萌发叛逆念头。如果因为宗教并非时时刻刻都在发挥约束作用而断言它不是一种约束因素,那就等于断言公民法也不是约束因素。在一部卷帙浩繁的著作中罗列宗教引发的种种弊端,以此作为反对宗教的理由,却不罗列宗教带来的好处,这种推理方法是不可取的。若是把世界上的公民法、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所产生的一切弊端罗列出来,一件件无不骇人听闻。即使宗教对于臣民们没有用处,对于君王们也不会没有好处,因为那些不怕人类法律的人只受一种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像是马嚼子,所以,以白沫清洗马嚼子不会没有好处

一个既热爱又畏惧宗教的君主犹如一头狮子,对于抚摸它的手和安抚它的吆喝,驯服而又听话。畏惧而又憎恨宗教的人犹如困兽,拼命撕咬防止它伤害路人的铁链。完全不信教的人犹如可怕的动物,只有当它撕咬和吞噬猎物时才感到自由。

对于某个人或某个民族来说,问题不在于弄明白,是根本不信教好还是过度信赖宗教好,而是要知道哪个害处少,是过度信赖宗教呢,还是根本不信教。

为了减轻无神论的可怖程度,人们对偶像崇拜的攻击有些过头。古人在社坛供奉某些恶神,并不意味着他们喜爱恶神,恰恰相反,这意味着他们仇恨恶神。斯巴达人建庙供奉恐惧之神,并不意味着这个好战的民族祈求恐惧之神在战斗中夺走斯巴达人的胆量。人们向一些神明祈求,为的是不要激励罪恶,而向另一些神明祈求,则是为了远离罪恶。

第三节 宽和政体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宜于伊斯兰教

基督教与不折不扣的专制主义相去甚远,因为,《福音书》既然竭力提倡仁爱,基督教当然反对君主以专制淫威判案定罪和滥施暴虐。

基督教禁止妻妾成群,君主因而较少幽居后宫,较少与臣民隔离,因而比较有人性。他们更愿意制定法律,更能够意识到自己并非万能。

伊斯兰教的君主们不断杀人,也不断被杀,基督教则使君主们不那么怯懦,因而也就不那么残忍。君主依赖臣民,臣民仰仗君主。真是妙极了!彼岸世界的福祉似乎是基督教的唯一追求,可是它却也为今生带来了幸福。

尽管埃塞俄比亚国土辽阔,气候恶劣,基督教依然成功地阻止了专制主义在那里落地生根。基督教还为非洲腹地送去了欧洲的习俗和法律。

埃塞俄比亚的一位王储拥有一个公国,为其他臣民提供了仁爱和顺从的榜样。就在王储的公国不远处,伊斯兰教徒把塞纳尔 国王的几位王子监禁起来;国王死后,枢密院为扶植继位者登基,派人掐死了被监禁的那几位王子

这一边,希腊和罗马的首领们不断大肆屠杀,那一边,帖木儿和成吉思汗恣意蹂躏亚洲,毁灭民族和城池。我们只要睁眼看一看那些首领的所作所为,就能知道我们如何受益于基督教,在治国方面我们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在战争中我们享有某种万民法规定的权利,人类的本性对这些权利无论怎样表示感谢都不为过。

在我们当中,正是万民法给被征服的人民留下了以下这些重要的东西:生命、自由、法律、财产,只要被征服者自己不糊涂,他们的宗教也总是得到保护。

可以说,与当年变成专制和黩武后的罗马帝国相比,今天的欧洲人民并非更不团结,人民如此,军队也如此;当时的军队与今天的军队相比,情况也是这样,一方面,当时各国的军队相互攻击,战事不断;另一方面,当时的军队被允许劫掠城市,瓜分或没收土地。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造成的后果

鉴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我们无须详加审视,就应该皈依前者而唾弃后者。因为在我们看来,一种宗教能否敦化民俗,无论如何总比一种宗教是否是真教来得明显。

一种宗教如果是由征服者传入的话,那就是人性的不幸。伊斯兰教建立在破坏精神之上,一味崇尚利剑,至今依然在以这种精神影响人。

牧人之王萨巴卡 的历史令人赞叹 。底比斯的神明出现在他的梦中,命令他杀死埃及的所有祭司。他据此断定,他当国王已经不再让神明高兴,否则,神明不会让他做此类与神明通常的意愿背道而驰的事情,于是,他隐退到埃塞俄比亚去了。

第五节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在一个国家中产生和成长的宗教,通常总是紧跟那个国家的政体走向的,因为,无论是信奉这种宗教的人或是传播这种宗教的人,除去他们生活在其中的那种政体之外,他们对于其他政体所知甚少。

两个世纪之前,基督教不幸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北方民族皈依了新教,而南方民族则依然信奉天主教。

这是因为,北方民族不但现在具有而且将永远具备一种独立和自由的精神,而南方民族则不具备这种精神;再者,领袖地位不突出的宗教,比较适合因气候条件而养成的独立精神,而对于领袖地位突出的宗教来说,独立精神就不那么合适。

建立了新教的那些国家,在国家政治层面上也进行了一些变革。路德虽然获得了一些君主的支持,可是,新的宗教倘若没有堂皇的外表,他也很难让这些君主接受教会的权威。不过,支持卡尔文的是共和国中的民众或是君主国中默默无闻的小市民,所以,他大可不必搞那些堂皇的外表和显赫的职位。

这两个宗教派别都可以自诩尽善尽美,卡尔文派认为自己最符合耶稣基督的教诲,而路德派则认为自己最符合使徒们的行为。

第六节 培尔先生的又一个悖论

培尔先生咒骂了所有宗教之后,又对基督教大加斥伐,他竟然声称,真正的基督教徒倘若组成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就不可能生存下去。为什么不可能?那将是一批对于自己的义务了然于胸的公民,他们具有极大的热情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对于天赋的自卫权利有强烈的感受,越是觉得自己受惠于宗教,就越是觉得自己沐泽于祖国。深深地铭刻在他们心中的基督教教义,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远远胜过君主政体下虚伪的荣宠、共和政体下人类的美德以及专制国家中卑劣的畏惧。

这位大名鼎鼎的人物由于不了解自己所信奉的那个宗教的精神,不懂得区分建立基督教所需的神品和基督教本身,不懂得区分《福音书》中的戒律和劝导,因而受到指责,这让人颇感震惊。立法者之所以不制定法律而进行劝导,那是因为他们发现,如果把这些劝导作为法律颁布的话,就会违背法的精神。

第七节 宗教中的完美法律

人类的法律是用来指导精神的,所以,法律应该给予人们以戒律而不是劝导。宗教是用来指导心灵的,所以宗教给予人们的劝导应该很多,而戒律则应该很少。

比方说,宗教设定一些规矩,不是为了好,而是为了最佳,不是为了善,而是为了至善,因而,只有当这些规矩是劝导而不是戒律时方才合适。因为,不能指望每个人和每件事都能达于至善。况且,如果这些规矩是法律而不是劝导,那就需要许许多多其他法律来保证这些法律得到遵守。基督教劝人独身,当这种劝导成为某一类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后,就得每天制定新的法律,迫使这类人遵守独身的法律 。立法者如果把热爱至善的人眼中的劝导当作戒律来实现,那他就不但会使自己疲惫不堪,也会让社会不胜其烦。

第八节 道德法规与宗教法规的一致性

一个国家所信奉的宗教,倘若不幸不是上帝赐予的那种宗教,那就始终需要设法让宗教与道德保持一致。因为,宗教——哪怕是伪宗教——是为人正直诚实的最佳保证。

勃固人所信奉的宗教的主要教义是:不杀、不偷、不做下流无耻的事、不做任何让众人不快的事,反之,要竭尽全力为众人做一切好事。他们相信,能做到这些的人,不论信奉什么宗教,都能得到拯救。正因为如此,勃固人民尽管既贫且傲,却都以慈爱和同情之心对待不幸的人。

第九节 犹太苦修派

犹太苦修派 发誓以公正待人,即使奉他人之命也不加害于任何人,他们憎恨不义,对所有的人恪守诚信,以谦和的态度发号施令,永远站在真理一边,面对不义之财避而远之。

第十节 斯多葛派

古代的各种哲学派别可以看作是不同的宗教。没有任何一个哲学派别的原则比斯多葛派更无愧于人类,更能培养好人。假若我能在一瞬间忘掉自己是基督教徒,我就会把芝诺学派 的毁灭列为人类的一大灾难。

这个学派做得过头的只是那些包含伟大因素的事,那就是蔑视快乐和痛苦。

唯有斯多葛派懂得培养公民,唯有斯多葛派培育了伟人,造就了伟大的帝王。

暂且把神启真理搁置一边,去到万物中寻找,你绝找不到比两位安托尼乌斯乃至尤利安更伟大的人物。尤利安,就是这个尤利安(尽管我不得不认可尤利安,但绝不会成为他背弃宗教行径的同谋),在他之后,再也没有一个比他更配做统治万民的君主了。

斯多葛派虽然把财富、人世间的显赫、痛苦、忧伤和愉悦视为虚无,可是,他们全力以赴的却是为人类谋福,尽社会义务。看来,他们是把确信自身所具有的那种神圣精神,视为一种关爱着人类的神明。

他们为社会而生,每个人都相信自己的命运就是为人类效力,为社会效力并不是一种负担,因为他们所得到的全部报酬就在他们自己的内心里,唯有他们的哲学能使他们幸福,唯有他人的幸福能增加他们自己的幸福。

第十一节 静修

人生来就要传宗接代,就要吃饭穿衣,就要从事一切社会活动,所以,宗教不应让人过一种过于静修的生活

穆斯林的沉思是习惯使然,他们每天祈祷五次,每次祈祷都要作出表示,把尘世间的一切抛诸脑后,这就使他们养成了沉思的习惯。此外,他们对一切事物都持冷漠态度,这是因为教义告诉他们,命运难以抗拒。

倘若此外还有其他因素进一步促成他们的超然态度,比方说,苛政和有关地产权的法律给他们一种不稳定感,那就一切都完了。

祆教曾把波斯治理得欣欣向荣,消除了专制主义的种种弊害,可是,伊斯兰教如今又把这个帝国摧毁了。

第十二节 苦行

苦行不该与怠惰而应与勤奋的思想相结合,不应与非凡而应与善良的思想相结合,不应与贪婪而应与节俭的思想相结合。

第十三节 不可补赎的罪行

被西塞罗引述的一段高级僧侣的论述 表明,罗马人中间曾经有过不可补赎的罪行 ,正是在这一点上,索西穆斯巧妙地编造故事,用来诋毁君士坦丁皈依的动机,尤利安在他的《诸王传》中也据此对君士坦丁的皈依进行辛辣的嘲讽

异教仅仅禁止若干重大罪行,它只管手而不管心,所以,异教徒可能犯下不可补赎的罪行。可是,有一种宗教 不可能有不可补赎的罪行。这种宗教抑制一切情欲,对行动与对欲望和思想同样小心翼翼;它不是用几条链子而是用无数细绳把我们拴住;它把人类的公理置于一边,而另立一种公理;它的使命是不断地把我们从悔引导到爱,又从爱引导到悔;它在审判者和罪人之间设置一个中间人,在遵守教规的人和中间人之间设置一个伟大的审判者。然而,尽管它把恐惧和希望给予所有的人,它依然让人充分地意识到,虽然没有一种罪行因其性质而是不可补赎的,但整个生命却可能是不可补赎的,不断地以新的罪行和新的补赎去折磨天主的仁慈,那是极端危险的;既然我们欠着上帝的债,而且因从未还清而忧心忡忡,那么,我们就应该担心旧债未还又添新债,千万别把事情做绝,不要一直走到慈父不再宽恕的终点。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

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是使人成为好公民。如果其中一个偏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就更应坚持这个方向。凡是宗教较少加以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应严加约束。

以日本为例,由于那里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几乎毫无教义可言,既不讲天堂也不讲地狱,为弥补这一欠缺,法律不但制定得十分严厉,而且执行得一丝不苟。

宗教的教义如果认定人的行动受命运支配,那么,法律规定的惩罚就应严厉,治理者就应时时保持警觉,使那些没有管束就放纵自己的人受到约束。不过,倘若宗教确立的是自由的教义,那就另当别论。

伊斯兰教的宿命论源自精神的懒惰,而宿命论反过来又导致精神的懒惰。有人说,这是真主在圣谕中规定的,我们无须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用法律去唤醒沉睡在宗教中的人。

如果宗教谴责应该为世俗法律所许可的某些事,而世俗法律却许可应该被宗教谴责的某些事,那就很危险了;因为这种情况表明,和谐与公正的观念始终缺失,这种缺失会从一方蔓延到另一方。

试以成吉思汗的鞑靼人 为例,在他们看来,把刀子扔进火里,把身子靠在鞭子上,用缰绳打马,用骨头击碎另一块骨头,这些都是罪行,甚至是重大罪行;可是,背信弃义、抢掠财物、伤人杀人,这些却都不构成罪行。总而言之,如果法律把无关痛痒的小事看做大事,那就会产生一种弊害,即把大事看成无关痛痒的小事。

台湾人相信有一种地狱 ,不过,这个地狱是用来惩罚以下这些人的:在某些季节中没有赤身裸体的人、不穿丝绸而穿布衣的人、拾牡蛎的人、做事之前不先问卜于小鸟的人。所以,他们不但不把酗酒和调戏妇女视为罪恶,甚至反而认为,子女们的放荡行为能博得神明的欢心。

法律如果宽恕一个偶发事件,它就会因此而无谓地失去对人的最大推动力。印度人相信,恒河水具有圣化的效能 ,死在恒河岸边的人可以免受阴间的酷刑,并且可以居住在极乐净土。因此,印度人从偏僻的角落把装有骨灰的坛子带到恒河边上,投入河中。生前是否品德高尚又有何妨?只要死后让人扔进恒河就行了。

既然相信有一个能得到好报的地方,自然就会相信也有一个会受到惩罚的地方。倘若希望得到好报却并不惧怕受到惩罚,世俗法律就无计可施了。对于确信自己能在阴间过好日子的人,立法者是无能为力的,他们根本不把死亡当作一回事。倘若有人确信,官员给他的最重刑罚之日,正是他好日子开始之时,法律又有什么办法去约束这样的人呢?

第十五节 世俗法律有时如何修正伪宗教的谬误

出于对古代事物的崇拜,由于头脑简单或是迷信,人们有时候会创制一些有伤贞操的神秘祭礼或仪式,世界上不乏其例。亚里士多德说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准许家长代替自己的子女和妻子前去神庙参加祭礼。这项法律真不错,它抵御了宗教对风尚的侵害。

奥古斯都禁止男女青年参加任何在夜间举行的祭礼 ,除非有年长的亲属陪同;他恢复牧神节 后,禁止青年男女在节日里裸体奔跑

第十六节 宗教法律如何修正政治体制的弊害

另一方面,当法律软弱无力时,宗教可以发挥支撑国家的作用。

比如,当一个国家因内战频仍而动荡不安时,宗教如果能使这个国家的某一部分始终处于安定状态,那就相当了不起。希腊的埃里亚人 作为阿波罗的祭司,享受着持久的和平;在日本,京都始终没有遭受战乱 ,因为宗教把维持这座圣城的和平定为必须遵守的规矩;日本似乎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国家,国内的商业从不因战争而毁灭,所以它既没有也不欢迎任何来自外国的资源。

在有些国家里,未经公众讨论就打起仗来,法律也没有任何办法制止或防止战争,宗教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确定一个和平或休战时期,以便让人民去完成那些必须做的事,例如播种以及类似的工作,否则国家就无法继续生存。

在阿拉伯部落中,每年有四个月停止一切敌对行动 ,最小的骚乱也被视为亵渎神明。法国的领主们随意开战或停战,宗教却规定在某些季节里必须休战。

第十七节 续前题

一个国家若有许多记仇的理由,宗教就应提供许多和解的途径。阿拉伯这个强盗民族,经常做一些相互伤害、彼此不公正的事。穆罕默德定下一条法规 :“有人如果宽宥了杀害兄弟的坏人 ,可以要求坏人支付赔偿及利息;但是,如果接受赔偿之后还伤害坏人,那就会在审判日受到酷刑的惩罚。”

在日耳曼人中,亲人的仇恨和敌意一代一代传袭,但并非传之永久。一定数量的牲畜可以抵消杀人之仇,被害人全家都会对此感到满意。塔西佗就此写道 :“这种做法非常有用,因为对于一个自由的民族来说,敌意相当危险。”我相信,在这些人中间享有巨大威望的神职人员,肯定参与了调解。

马来人没有建立起这种调解机制 ,杀人者确信自己定会被死者的亲友杀死,于是放纵自己的狂暴,逢人便伤,逢人便杀。

第十八节 宗教法律如何发挥世俗法律的效力

希腊人最早是一些散居各地的小部落,在海上当海盗,在陆地上胡作非为,无人管理,也没有法律。赫剌克勒斯和忒修斯的英勇功绩 反映了这个新生民族当时的状况。除了激起人们对凶杀的恐惧之外,宗教还能做些什么呢?他告诉人们,被暴力杀害的那个人的愤怒首先使杀人者感到不安和恐怖,接着,他还要杀人者把他以前经常光顾的地方让给他 ;人们既不能接触罪犯,也不能同他谈话,否则就会沾染鲜血,并且失去以遗嘱安排遗产的资格 ;凶手应该被逐出城外,他的罪行应该得到净化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状态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而不在于其真伪

即使是最真实和最圣洁的教义,如果不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反之,即使是最虚假的教义,如果能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能产生美妙的后果。

孔子的教义否认灵魂不死 ,芝诺学派不相信灵魂。谁会想到,孔教和芝诺学派从它们的虚假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结论,虽然不正确,却非常有益于社会。

佛教和道教相信灵魂不死,可是,从如此圣洁的教义中,人们竟然引申出一些骇人的结论来。

灵魂不死的说法由于被人作了错误的理解,在世界各地和各个时代,都诱使一些妇女、奴隶、臣民和朋友走上了自杀之路,到阴间去为自己所敬佩和热爱的对象服务。东印度人如此,丹麦人亦然 ;直至今日,在日本 ,在望加锡 ,在世界许多其他地方,都依然如此。

这种习俗并非直接来自灵魂不死的教义,而主要是来自肉体死而复活的教义。从这种教义引申出的结论是,同一个人死后的需求、感情欲望与生前一模一样。从这个角度看,灵魂不死的教义对人产生的影响非同小可,因为,在一般人看来,调换一个住所要比重新建造一个容易得多,因而比较容易让人欣然接受。

对于一个宗教来说,仅仅确立一种教义还不够,还要加以指导。基督教在我们所说的教义方面就做得非常出色。基督教让我们寄以希望的,是我们所相信的未来状态,而不是我们所感受到的或所了解的当前状态。包括死而复活在内的一切,都将我们引向神灵观念。

第二十节 续前题

波斯人的圣书写道:“如果你想成为圣人,那就教育你的孩子,因为,他们将来所做的一切都将归功于你 。”圣书劝导人们早婚,因为到了末日审判时,子女将是一座桥,没有子女的人就过不去。这些教义虽然虚假,却非常有用。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灵魂不死的教义有三种说法,一为不死说,二为更换住所说,三为轮回说,分别是基督教的说法、斯基泰人的说法和印度人的说法。刚才谈到了头两种说法,现在要谈的是第三种说法。我认为,轮回说在印度的导向有好有坏,因此,其效果也有好有坏。轮回说使人憎恶流血,因而印度极少发生凶杀事件;尽管几乎没有人被处以死刑,所有人却都安分守己。

另一方面,妇女自焚以殉夫,这说明,受暴死之苦的偏偏是那些无辜的人。

第二十二节 宗教若教人憎恶无关紧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险

宗教偏见造成的荣耀感使印度的各个种姓彼此憎恶。宗教是这种荣耀感的唯一基础,种姓不同并不构成公民身份上的差别,有的印度人觉得与国王同席进餐是有失体面的事。

这种差别与对他人的某种厌恶有关,与因社会地位的差异而产生的感情截然不同,我们欧洲人的这种感情包含着对下层人民的怜爱。

除了鄙视邪恶,宗教法律应该避免激励人们鄙视其他事物,尤其不应使人远离对他人的爱怜。

穆斯林和印度的宗教信徒多得难以计数。穆斯林因为食用牛肉而遭印度人憎恨,印度人则因食用猪肉而遭穆斯林憎恨。

第二十三节 节日

宗教在规定某日停止工作时,首先应予考虑的是人们的需求,其次才是敬奉对象的崇高伟大。

雅典的节日过多是一大弊端 。希腊的所有城市都把它们的纠纷提交给统治整个希腊的雅典人民解决,雅典人实在忙不过来。

君士坦丁规定星期天停工歇业,不过,这项规定仅实施于城市 ,而不实施于乡村。他认为,劳动在城市里是有益的活动,而在乡村中,劳动则是必不可少的活动。

基于同样理由,在以贸易为生的国家中,节日的多寡应与贸易相适应。由于新教国家和天主教国家的地理位置不同 ,前者对劳动的需求大于后者,所以,取消节日对于新教国家来说比较合适,而对于天主教国家来说就不那么合适。

唐比埃指出,各国人民的娱乐因气候不同而大异其趣 。炎热地带盛产美味的水果,蛮人不费力气就可获得生活的必需,因而有较多时间进行娱乐。寒冷地带的印第安人要不断地捕鱼狩猎,没有多少闲暇,所以他们的舞蹈、音乐和宴饮都比较少。建立在他们那里的宗教在作出有关节日的规定时,应该对此有所考虑。

第二十四节 地方性宗教的法律

各种宗教都有许多地方性法律。莫采苏马 坚持认为,西班牙人的宗教适合西班牙,墨西哥的宗教适合他的国家。他的话绝非谬说,事实上,立法者纵然不想考虑大自然此前已经确立的东西,那也是办不到的。

轮回说是为印度的气候量身定制的。烈日炎炎的乡村犹如一片火海,只能饲养少量牲畜,缺乏耕畜之虞始终存在,那里的牛繁殖力很低 ,却很容易染病。所以,宗教为保护耕牛而制定法律,是十分适应治国需要的举措。

草地虽然受着烈日的炙烤,稻谷和蔬菜却因有水灌溉而茁壮成长,那条只准以这些作物为食的宗教法律,显然对生活在此类气候条件下的人非常有用。

肉类在那里不受欢迎 ,取自于牛的奶和奶油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一部分食品;所以说,印度的法律禁止杀牛和吃牛肉,并非没有道理。

雅典人口密集,土地贫瘠,因而,用小祭品供奉神明与杀牛作供献相比,前者更能彰显对神明的崇敬 ,这是一条宗教箴规。

第二十五节 向异国移植宗教所产生的弊病

鉴于以上所述,将一国的宗教移植到另一国,往往会产生许多弊病

德·布兰维利耶先生说,“阿拉伯大概没有多少猪,几乎没有树林,动物可吃的食料几乎一点也没有,不但如此,水和食物所含的盐分使当地人民很容易得皮肤病 。”当地禁止食用猪肉的法律,若其他国家执行肯定不是好事 ,在那些国家里,猪肉是极为普遍而且几乎是不可或缺的食品。

我要谈一点感想。桑克多利乌斯 指出,我们食用的猪肉难以让我们出汗 ,而且还妨碍其他食物让我们出汗,他发现,食用猪肉导致的出汗量减少可达三分之一 。况且我们知道,不出汗会引起和加剧皮肤病。所以,在由于气候原因而容易感染皮肤病的地方,例如巴勒斯坦、阿拉伯半岛、埃及和利比亚等地,应该禁止食用猪肉。

第二十六节 续前题

沙尔丹先生说 ,除了边境上的库拉河 ,波斯几乎没有可通航的河流。祆教徒禁止在河流上航行的古法,当然没有在波斯造成任何不便,可是,若是在另一个国家执行该法,就会把贸易彻底摧垮。

在炎热地带经常沐浴是司空见惯的事,所以,伊斯兰教和印度的宗教规定要经常沐浴。印度人在流水中向神祈祷 是值得高度赞扬的举动,可是,生活在其他气候条件下的人怎么能去做这种事呢?

产生于特定气候条件的宗教,若是与另一个国家的气候条件相差太多,就不可能在那个国家立足,即使被引入那个国家,也会立即被赶出来。从人的角度看,为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设置分界线的,好像就是气候。

由此可见,一种宗教如果既有独特的教义又有普遍的信仰,那就几乎永远是合适的。有关宗教信仰的法律不宜过细,比如说,不要只规定某一种苦修方式,而应该提出多种苦修方式。基督教充满良知,节制欲念是神的权力,可是,究竟节制哪一种特定的欲念,则应由世俗权力机构规定,而且应该是可以更改的。 Z+G/VW3WE6R5Ces9o5ddBg9XZ8g+zxBbrgu0ZsWbew93UnPegWWwKhJLqzOERj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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