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民”来指代民众,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这一概念已经具有非常明确的政治指向。然而“国民”概念的创建实际上是非常含混的——它既指国家的国民整体,又能指代国民个体,在使用时也并不明确。所谓“国民”所应具有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等观念、法律意识以及庇护国民的国家体制的相关理论,由西方传入到中国后,与中国文化的融通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早期维新派代表人物王韬、郑观应等人在认识西方宪政体制时,因其成长于中国的文化环境,所以很难深刻理解与中国几千年来积淀的政治传统和文化习惯截然不同的近代体制的实质含义。他们认为西方君主立宪体制在权力分配上并没有排斥君主。王韬认为西方的决策过程是“朝廷有兵刑礼乐赏罚诸大政,必集众于上议院,君可而民否,不能行,民可而君否,亦不能行,必君民意见相同,而后可颁之上下议院。” 郑观应与王韬观点相似:“凡军国大政,君秉其权,转饷度支,民肩其任,无论筹费若干,议院定之。” 但他们已经颠覆了对“民”的传统认知,赋予“民”与“君”共同执政的权力,这是对“民”的认识的巨大突破。早期维新派认识到“中体西用”不能挽救中国的颓势,仅依靠权力顶层无法使中国政治走出困顿僵化的格局,因而将其救国的希望扩展到与以往比较相对广泛的阶层。与其说早期维新派是在探索西方制度的优越之处,不如说是这些来自中下层的、地位卑微的洋务派官员对政治权力的分配和旧的决策与行政体制表达着不满。他们跨域于官民之间,企盼着能够得到更多参与政治的机会,以实现其救国抱负。于是,他们在理论上将西方的政治体制与中国富国强兵的愿望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既规避了西方社会契约理论下人民的主体地位,又悄然提升了“民”的地位。这也给康梁等后继者极大的政治启示,并将近代先进知识分子的认识由关注封建王朝的兴衰转向了“国民”与“民权”的构建。
1878年,郭嵩焘在其日记中使用了“民权”一词,“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顺应民意,即诸君主之国,大政一出自议绅,民权常重于君。” 这是汉语中使用“民权”一词的较早记载。此后何启、胡礼垣在19世纪80年代末撰写《新政真诠》,阐述了“自主之权,赋之于天”的道理。汪康年1896年在《时务报》上发表《论中国参用民权之利益》。汪康年虽是游走于洋务与维新之间的“假”维新者,但是他用“民权”语境发文亦可见当时议论“民权”的高涨舆论。梁启超在《西学数目表后序》中将中国国家落后的根源归结为“民权”的衰微,但是又小心翼翼地将“民权”与近代“民主”的概念区分开来。现代学者王人博指出,梁启超在界定“民权”思想时将“民权”与西方的“人权”思想进行比较,认为西方的“人权”并非专指政治,而“民权”只是针对“君主专制”提出的尚未明确内涵的新词汇。 在谈及国民的自由权利时,梁启超这样阐释:“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 梁启超高呼“兴民权”时,“民”的范畴很小,且“民”并不是一个强调个体的概念,而是与“群”的概念相支撑,以救国的语境和集体主义及民族主义的视角来认识国民参政的机会对于国家的价值与意义。相较而言谭嗣同的认识更进一步,他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与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度结合起来,提出“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民办事者也。” 孙中山在“民权”构建的出发点上与维新派如出一辙,他提出“如果个人能够牺牲自己,然后全党方能得自由。” 民权、自由仅是手段,而国家独立富强才是知识分子理论建构的目的,“民权”始终没有摆脱“国权”的影子,“国权”自然也未能成为近代中国维护“民权”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