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它所涉及的理念、思维和体制都极为复杂,在整个世界上也可谓独树一帜,所以,很难在有限的篇幅中详尽地加以描述。但是,因为新SAT阅读中有一篇明确涉及美国历史文献的文章,它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关系,所以这个章节我们来稍微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
什么是“三权分立”呢?即立法、司法、行政各自独立。立法权在国会;行政权由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法院行使司法权。
最重要的当然是立法权。美国国会(Congress,United States)是联邦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每两年为一届,它行使立法权(legislative authority)、监督权、人事权、弹劾权,制定影响每一个美国人的法律。立法机构经常需要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作出决定,例如医疗保险改革、战争、贸易、汇率、联邦预算、枪支控制,以及战争与和平。法案经过一系列的审议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
美国宪法规定,所有法案由国会自行提出,因此形式上只有国会议员有权提出法案。如果会议委员会向议院报告的版本在两院都得到通过,那么议案会被提交给总统签署。如果议案是宪法修正案,则议案在两院通过后会被提交给各州进行批准。如果总统签署了议案,那么议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否决议案,那么议院可能会修改议案以获得总统的支持,或者以2/3的多数选票推翻总统的否决(不能投弃权票),使议案自动成为法律。
首先,我们要知道,美国和很多欧洲国家的议会都是两院制。但是,很多欧洲国家的两院分别为上议院和下议院,而美国的两院叫众议院和参议院。美国的参议院英文是Senate,众议院英文是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其次,我们必须知道,美国参众两院制的产生其实是各方利益调和后的结果。
说得简单点,就是大州、小州各打各的小算盘。
时间还要追溯到1787年召开的大陆会议,各州除罗德岛外都同意委派代表与会。国会结构是大陆会议与会人员意见分歧最大的议题之一。
其中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方案:
一种是大州支持的弗吉尼亚方案:两院制国会;其下议院应由人民直选,而其上议院由下议院选出。该方案因为要求代表权以人口数为基础,对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等大州显然有利。
另一种是小州倾向的新泽西方案:单院制与平等代表权。即甭管州大州小,大家代表权都一样。
这下……难产了!会议开了很久,僵持不下,甚至一堆人愤而退出会议。
最后,与会各方达成了康涅狄格妥协案。
这个方案又称大折中案。该方案规定国会中的一院(众议院)为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参议院)为平均代表制。这种方案的众议院有利于大州,而参议院有利于小州,故而顺利通过了!
美国刚成立的时候,众议院与参议院经常因包括奴隶制度在内的一些区域性不和而起争执。北方的人口较南方多出许多,所以主宰了众议院。然而,北方在各州行使平均代表权的参议院中并无这项优势。奴隶制度与其他多项争议持续存在至南方诸州脱离联邦、内战结束(1861年—1865年)方告一段落。
目前,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
每个州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50个州)。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1/3席。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置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列于宪法但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被喻为白宫内政外交的把关人。
“选举人团”的英文是Electoral College。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时实行的一种特有制度。在200多年前美国刚建国时,美国的先贤就设计了“选举人”制度,其主要是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虚假承诺骗取选票,由“选举人”间接选总统,以避免弊端。这种制度也是为了尊重各州的权利而存在的,它是美式民主的放权、尊重地方州权的体现。这一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实行,现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
具体制度如下: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州选民先选出本州选举人,其数目与该州在国会中的议员数相等,每名选举人有一张“选举人票”。美国全部“选举人票”共538张,是所有参议员(100名,每个州2张)、众议员(435名,按照州人数计算)、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在50多万人中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1600多万人口,就有31名众议员,再加上2名参议员,总共有33张选举人票。候选人在各州赢得的选举人票累计超过538票的一半(270张),就当选总统。
按照选举人票制度,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如果赢得了这个州的多数人头票,就算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被称为“赢者通吃”。目前,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但是,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计算方式,那么就可能出现候选人赢了全国按人头计算的普选票,却因选举人票没过半而输了大选的现象。这在美国历史上曾于1876年、1888年和2000年发生过三次。例如,小布什的那次,在全国人头票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比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多出50万张,但由于最后在佛罗里达州小布什赢了戈尔几百张人头票,按赢者通吃原则,小布什就赢得了该州的全部25张选举人票,因此他的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当选总统。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如果出现两大党总统候选人各获得269张选举人票或因有第三党候选人“入围”而导致无人获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情况,则总统人选由国会众议院决定。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
在美国,“选举人团制度”一直存在争议。对于“选举人团制度”的反对者来说,他们认为这种选举法并不民主,因为获最高民意支持者也可能无法成为总统。支持此制度者则认为这种总统选举法可预防地域主义,因为在多州获得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可以胜过只在一州获得压倒性多数普选票者。所以为了获得选举人票,候选人必须普遍考虑美国各地区的要求,不能只在乎其中一部分。
关于“选举人团”争议的文章在老的SAT阅读中就曾出现过,是一篇双对比文章。文章中有人提出这种方法不合理,呼吁废除,改为采用全国按人头计票的制度,谁获多数票谁当选。有人反对,认为“选举人团”有它独有的好处。
在过去的两百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团制度”,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以200年计算,等于平均每年就有近4次,但为什么它们都没有通过呢?
原因是,美国先贤设计的这种选举制度不仅适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并且更体现美式民主的真谛:在服从多数的同时,能够尊重少数。具体来说,它有不少的好处:
第一,它保护小州的利益。美国是联邦制,50州其实相当于50个“州国”。“州国”和“省”的概念完全不同。“省”意味着中央集权,“州国”则是联邦。美国各州都有独立司法权和立法权,例如州巡警如果不通知对方州,就不可跨越州界,进入他州。如果在美国开车横贯旅行,就会看到州界间写着“欢迎到本州”的标志,各州边界划分得很清楚。美国先贤对制度的设计,重点是强调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其宪政理念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并保证大州、小州在联邦层面上权利平等。例如,美国参议院权力比众议院更大,但参议员的产生,和州的大小、人口多寡毫无关系,而是硬性分配,每州两名。加利福尼亚州人口是罗得岛州(美国最小的州)的60倍以上,但这最大和最小两个州的联邦参议员人数完全一样。美国建国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联邦,条件之一就是保证它们和大州享有平等权利,并实行“选举人团制度”。“选举人团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个多数,不是全国范围的“多数”,而是每一个州的选民多数,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这种制度使总统候选人不能只看重几个大州,而是要看重每一个州,在每一个州获得多数选票。
大家可以想象,如果实行全国按人头计票方法,那么几个人口众多的大州联合起来,就有可能操纵选情。例如,美国最大的7个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得克萨斯州、宾夕法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伊利诺伊州、俄亥俄州人口加起来,相当于美国总人口的一半。如果实行全国普选票制度,那么总统候选人只需在这几个大州拉票就可以了,不必再光顾像罗得岛、阿拉斯加那样的小州了。全美只有3张选举人票的小州有7个,4张的有6个;如果不硬性每州分配2名参议员以及实行“选举人团制度”,这些小州的权益一定被大州侵犯。罗得岛州人口虽只是加利福尼亚州人口的1/60,但选举人票数却是加利福尼亚州的1/18,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保护了罗得岛州的权益。因此,“选举人团制度”不仅符合美国的联邦制国情,更体现民主的原则。
打个比方,这种“选举人团制度”有点像NBA篮球赛,它不是按各场赢球总积分(相当于全国按人头计票),而是以赢得的场次多少(相当选举人票的每个州)来决出胜负。也就是说,NBA一个赛季打下来,常规赛总共82场,冠军的决定不是靠累积计算每一场赢的分数,而是以每“场”为计算单位,赢得最多场的,就是赛区冠军。这样计算更能体现这个球队的真正总体实力。
“选举人团制度”的第二个好处是,可以通过赢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产生总统,而不会像其他国家那样,第一轮总统选票没过半,再举行第二轮选举。因为只要有第二轮选举,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结果会扭曲选民意向,使他们被迫把选票投给其他候选人。美国实行“选举人团制度”两百多年来,一次由于两位候选人的全国选举人票相等,另一次是三名候选人平分票源,没人过半,而由众议院投票在候选人中选出总统。按照美国宪法,众议院投票作出这种仲裁时,并不是435名众议员全部投票,而是以州为单位,每州一票,过半即至少获得26州的票才能当选总统。这种规定再次彰显了对州权益的保护和重视。美国两百多年来只有两次由众议院票决,意外率是1%,证明“选举人团制度”相当有效。
第三,“选举人团制度”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按全国人头计算选票,清点小到每一个村镇的每一张选票,使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小布什参加美国总统大选时,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郡重新点票,花费了几个星期。如果普选票数相当接近,就必须重新清点全国的选票,一直到每个村落,那么如果全美50州都这样计票,总统恐怕要几个月才会产生。而选总统的时间越长,越容易出现政治麻烦,因为那些政治人物们就会动脑筋钻这个时间差的空子。实行“选举人团制度”,赢者通吃,会在选举当天立即产生总统,败者承认落选,赢者发表当选感言,选举就算结束。这种马上计票,连夜用机器计算出选举结果的方式,可以避免由于时间拖延而可能带来的政治纠纷。
根据研究,美国实行“选举人团制度”这二百多年来,几乎每次都是立即产生总统,而且在实行这个制度的两百多年中,只有4次(包括戈尔那次)出现候选人在全国普选票中领先,但由于输了选举人票而落选的情况,等于两个多世纪才出现4次,频率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