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三五”期间黑土地保护工程的成就
黑土是东北粮食生产能力的基石。守住“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底线一定要重视黑土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吉林时指出:东北是世界三大黑土区之一,是“黄金玉米带”“大豆之乡”,黑土高产丰产,同时也面临着土地肥力透支的问题。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 。自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程以来,东北三省一区的耕地保护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自“十二五”以来,东北地区共建成17 987万亩高标准农田,其中包括8 735万亩典型黑土区 。“十三五”期间,东北地区黑土地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耕地质量提升0.29等级;二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万平方公里以上;三是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1 050万亩、保护性耕作面积4 606万亩、深松整地3.11亿亩次、秸秆还田3.8亿亩次;四是探索形成了“梨树模式”“龙江模式”“中南模式”等一批有效的黑土地治理模式 。
二、黑土地保护工程面临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黑土耕地“薄、瘦、硬”问题依然严峻,退化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仍需进一步明晰问题,精准施策。黑土地保护工程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黑土区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土壤侵蚀问题,长坡耕地等汇水面积较大的区域容易遭受水蚀,松嫩平原等区域的农牧交错带因干旱少雨多风,容易形成风蚀问题。第二,黑土区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无法满足发展需求,部分地区存在水利设施建设不足、电网路网无法配套、机耕道路不通畅使得无法使用现代农业机械作业等问题 。第三,农户因经营面积小或认知局限性等原因对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参与程度不高。对吉林黑土区农户进行的一项小范围调研发现,34.2%的被访农户不知道相关保护条例,半数以上的被访农户并不清楚黑土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 。第四,黑土区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依然较弱,虽然很多地区已经总结出一批有成果、可推广的保护模式,但不同地区面临的气候条件、土壤类型、作物品种等均不一致,相关的技术模式开发依然不足,农机农艺依然存在脱节问题;此外,农户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用率依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农户没有渠道和能力掌握相关信息,并且基层农业推广人员也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去宣传和引领农户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
三、“十四五”时期黑土地保护工程的行动目标与具体任务
“十四五”时期,黑土地保护工程的行动目标是:到2025年实施黑土耕地保护利用面积1亿亩,黑土地保护区耕地质量明显提升,有效遏制黑土耕地“变薄、变瘦、变硬”退化趋势,防治水土流失,基本构建形成持续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的长效机制 。
(1)建立和完善黑土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黑土地的高效保护利用必须依托完善的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压实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明确保护利用工作的阶段性目标。首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必须遵循全面、科学、精细、可量化的原则,使不同地区明确本区域问题所在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其次,根据《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各地区要依据不同土壤类型合理布设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站点和调查监测点,并探索运用遥感监测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对黑土地的耕地质量进行长期监测和趋势分析。
(2)采取更加全面科学的防治措施解决黑土区的土壤侵蚀问题。不同区域的黑土地面临不同类型的土壤侵蚀问题,要明确原因,精准施策。例如,对于存在水蚀问题的区域,主要解决手段是建设截水、排水、引水等设施,同时通过修建植物防冲带或梯田等截留水源;对于存在风蚀问题的区域,要构建农田林网的立体化防护体系,同时要改变传统的粗放型耕作模式,在适宜地区推广保护性耕作;对于已经形成的侵蚀沟等,要通过截、蓄、导、排等工程和生物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尽可能修复耕地。
(3)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黑土区实施保护性耕作提供基础条件。首先,为了推进田地“宜机化”作业,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地形特点、资金投入等制定科学合理的田间道路建设计划,设计一系列关于硬化程度、路面宽度、路网密度、电网附属设施等的标准要求,尽快筹划机耕路、生产路等的建设,使农业机械的田间道路作业更加便捷。其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降低渍涝等自然风险损害,要重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水利建设方案并实施,同时将现有的规模较小、标准较低的灌排等水利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最后,要持续推进土地平整计划,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将不规则地块修整成条或成块,为农业规模化和机械化发展奠定基础。
(4)提高农户参与保护性耕作的意愿。首先,通过完善各种黑土地补贴政策覆盖农户进行保护性耕作所增加的成本和遭受的损失,使其收入保持不降低或上升,进而提高其进行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和动力。其次,加强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帮助农户树立正确的生态经济理念,提高其保护性耕作的采纳意愿;同时应通过开展培训让农户了解并掌握新技术,提高其保护性耕作的应用能力;特别地,应支持鼓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开展保护性耕作,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降低农户的风险预期,进而提高其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应用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