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读廖名春先生《〈论语〉“父子互隐”章新证》一文
,该文受王弘治观点的影响
,认为《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应读为“檃栝”之“檃”,为“矫正”之意。“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说,“父亲要替儿子矫正错误,儿子也要替父亲矫正错误”。廖名春先生不同意传统上“隐”为隐匿的通训,而改读为“檃”,训为“矫正”,认为“如果‘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父子相互隐匿错误的话,孔子还称之为‘直’,以为‘直在其中矣’,那就是以不直为直,以不正为正。这就决不是‘直’,而只能说是‘曲’了”。廖先生注意到围绕“亲亲相隐”的两种意见虽然势同水火,但训诂学的基础却非常一致,是对孔子的误解,有其合理之处。但他误将“直在其中”的“直”理解为公正、正直,忽略了“直”在《论语》中的复杂性和多义性,没有从整体上把握“直”的内涵,反而试图在“隐”字上做文章,其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前文说过,“直”在《论语》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需要根据语境做出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廖名春先生对此未加分析,径将“直在其中”的“直”理解为公正、正直,故虽然看到了问题所在,却没有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实,《论语》中很多“直”都不能简单理解为公正、正直,如“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论语·公冶长》)微生高从邻人家借来醋以应乞者之求,不能说他不正直,因为其行为不涉及品质的问题,最多只能说是不坦率、不实在,缺乏真情实感的流露。其他如“狂而不直”(《论语·泰伯》),“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诈而已矣”(《论语·阳货》)等等,这里的“直”都不能理解为公正、正直。
由于没有对“直”字做出细致辨析,廖名春先生转而在“隐”字上做文章,试图将“隐”读为“檃”,这一做法同样是有问题的。按,《说文·𨸏部》:“隐,蔽也。从𨸏,㥯声。”徐灏《注笺》:“隐之本意盖谓隔𨸏不相见,引申为凡隐蔽之称。”《玉篇·阜部》:“隐,不见也,匿也。”《广韵·隐韵》:“隐,藏也。”故隐的本意是隐蔽、隐藏,引申为隐讳、隐瞒之意。《广韵·隐韵》:“隐,私也。”《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黄侃《义疏》引范宁曰:“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故尽管根据《汉语大字典》,“隐”字有十余种含义,但《论语》中“隐”字凡九见,大致不出隐蔽、隐藏和隐讳、隐瞒之意。如,“子曰: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论语·季氏》)“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论语·微子》)以上隐字均为隐蔽、隐藏之意。又如,“子曰: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论语·述而》)朱熹《集注》:“诸弟子以夫子之道高深不可几及,故疑其有隐,而不知圣人作、止、语、默无非教也,故夫子以此言晓之。”此隐为隐讳、隐瞒之意,即“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论语·季氏》)。
再看“檃”字,《说文·木部》:“檃,栝也。从木,隐省声。”“栝,檃也。从木昏声。”徐锴《系传》:“檃,即正邪曲之器也。”段玉裁《注》:“檃栝者,矫制衺曲之器也”,“檃与栝互训”。故“檃”与“隐”实际为两个不同的字,含义和用法均不相同。“檃”也可省写为“隐”,但其本字仍是“檃”而非“隐”。故“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隐”字,是否可以读为“檃”,训为矫正,关键就要看“檃(隐)”在先秦文献中是否有训为“矫正”之例,是否有文字上的根据。对此,廖名春先生主要引典籍中有关“檃栝”的材料予以说明。从其引用的材料看,“檃栝”多为名词,或指檃栝本身——“正邪曲之器”,或指其引申义——规则、规范。前者如,“故檃栝之生,为枸木也;绳墨之起,为不直也”“故枸木必将待檃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荀子·性恶》),“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栝之道用也”(《韩非子·显学》)。后者如,“外宽而内直,自设于隐栝之中,直己而不直于人,以善存,亡汲汲,盖蘧伯玉之行也”(《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磏仁虽下,然圣人不废者,匡民隐括,有在是中者也”(《韩诗外传》卷一)。“自设于隐栝之中”即自设于规矩之中;“匡民隐括”即以隐括匡民。用作动词,有纠正之意的似只有一例:“蹊要所司,职在镕裁,檃括情理,矫揉文采也。”(《文心雕龙·镕裁》)而《文心雕龙》成书于南北朝时期,说明“檃栝”用作动词,作规范、纠正讲,已是较晚的事情了。更重要的是,以上廖先生所举均为“檃栝”而非“檃(隐)”,而要证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隐”为纠正之意,还需举出“檃(隐)”用作动词,为纠正之意的材料。廖先生所举先秦文献,主要有以下两段:
《尚书·盘庚下》:“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
《管子·禁藏》:“是故君子上观绝理者以自恐也,下观不及者以自隐也。”
其实,以上两段材料中,隐均是“隐”字,而非“檃”字,不可作檃栝、纠正解,廖先生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按,隐有审度之意。《尔雅·释言》:“隐,占也。”郭璞注:“隐度。”邢昺疏:“占者视兆以知吉凶也,必先隐度。故曰:‘隐,占也。’”《广雅·释诂一》:“隐,度也。”隐之所以有审度之意,可能是因为对于隐蔽、未知的事情人们往往要审度、猜测之,故曰“隐,占也”,“隐,度也”。这里的“隐”与“隐匿”的“隐”是同一个字,而非“檃栝”的“檃”字。
《尚书·盘庚下》中的“隐”字,在《熹平石经》中作“乘”。《周礼·天官·宰夫》:“乘其财用之出入。”郑玄注:“乘,犹计也。”故“乘”即“计”,也就是审或审度之意。孔颖达疏:“隐谓隐审也。”
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谓:“言当计度之,亦犹云隐度也。”
隐审、隐度也就是审度之意。伪孔安国传:“言当庶几相隐括共为善政。”
是误将“隐”作“檃栝”解,因“隐”又作“乘”,而“乘”是“计”“审度”之意,而非檃栝之意。“尚皆隐哉”一句,学者的理解存在分歧,由于在这段文字前,盘庚强调自己不是不顾大家不愿迁徙的意见,而是在神意的感召下,不敢不依龟卜而迁徙(“肆予冲人,非废厥谋,吊由灵各,非敢违卜,用宏兹贲”)。
故紧接着的“尚皆隐哉”等句,应是盘庚告诫臣下要体会、审度龟卜、神灵之意,这种理解应是比较合适的。廖名春先生说:“盘庚这是希望‘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都要能用‘檃栝’来规正自己,都要能遵守规范。”于文字无据,不能成立。
再看《管子·禁藏》,在这句中“下观”与“上观”对应,“自隐”与“自恐”对应。“上观绝理者以自恐”,是说要从超过常理的人身上汲取教训,警惕自己;“下观不及者以自隐”,则是说要从努力不足的人身上取得借鉴,反省自己。“自恐”指自我警惕、恐惧,“自隐”指自我反省、审视,二者正相对。尹知章注:“隐,度也,度己有不及之事当致之也。”
训“隐”为度,指审视、审度,是正确的。廖名春先生引个别学者的说法,称“自隐:自我纠正”
,并认为“隐”乃“檃”的借字,恐怕是有问题的。因为“下观不及者以自隐”,强调的是以德行不足者为戒,反省、审视自身是否也有类似的问题,并通过学习来提升、完善自己。隐为审度、审视之意,而非纠正之意,是很清楚的。至于廖先生称:“《尔雅》郭璞注与《广雅·释诂一》训‘隐’为‘度’,是从‘檃栝’的规范、规正义而言的,引申就有了审核义了。”与学界的一般认识相左,只是其个人的推测,未必能成立。因此,“檃”训为纠正,在文献上根据不足。虽然在较晚的文献中,“檃栝”有用作矫正之例,但“檃”字却不见有此用法。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揉曲者曰檃,正方者曰栝”
。檃的本义是“揉曲”,而非纠正,是将直变为曲,而不是将曲变为直,故仅仅一个“檃(隐)”字是难以表达纠正之意的,其不见于文献也就不奇怪了。
当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隐”字究竟作何解?是隐匿之意,还是训为纠正?不应仅从文字上去考察,同时还应考虑到思想因素,还应考察在早期儒家那里,是否存在着应隐匿父母、亲人过错的思想,这同样是一条重要的根据。其实,只要稍微翻阅一下儒家典籍,我们就可发现早期儒家是赞成隐匿父母的过错的。如《礼记·檀弓》称:“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这里的“隐”只能是隐匿之意,而非纠正之意。子思主张“匿之为言也犹匿匿(昵)也”,认为“匿,仁之方也”,否则便是“不察于道也”(简帛《五行》),也认为应隐匿亲人的过错。至于《孟子·尽心上》中舜“窃负而逃”的故事,更是隐匿乃至庇护犯法亲人之例。可见孔子之后,从孔门后学到子思、孟子,始终存在着“事亲有隐”的观念,只是对“隐”的范围和具体方式理解有所不同而已。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孔子本人就是肯定“父子互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隐”字只能作隐匿讲,而不能作纠正讲,故孔门后学包括子思、孟子在孔子思想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和发挥。当然,廖名春先生可以辩称,早期儒学的情况是复杂的,“事亲有隐无犯”等主张恰恰是误解、背离孔子思想的结果。但若真如此,这是孔子的不幸,还是对孔门弟子的讽刺呢?《论语》一书是孔门弟子集体编撰的,反映了多数弟子对孔子思想的理解,若说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教诲被载入典籍后,人们已不理解其真义,反而发展出“事亲有隐”的思想传统,而“隐”之纠正义却似惊鸿一现,从此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不再被人提及,这又有多少可信性呢?考订文字,恐怕还要从可能性与合理性方面多做考虑,而不可为了立说方便,以实用主义态度处理文字材料吧。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廖名春先生又称,《论语》关于孔子的记载中并没有“匿过”说,更没有相互包庇错误说;相反,多见的则是改过说。对于“过”,孔子主张的是“改”,反对的是“不改”,故从孔子思想的内在逻辑讲,《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章之“隐”不能训为隐匿、隐瞒,而只能作纠正讲。这种说法似是而非,是值得商榷的。其最大的问题,是混淆了儒家对于“己”与“父母”的不同伦理要求,忽视了儒学角色伦理的重要特点。的确,在儒家看来,君子对于自己的错误应严于反省,不可隐匿,“过则勿惮改”(《论语·学而》),甚至在师长、前辈面前坦承过错,故“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论语·雍也》)。但这是否意味着也可将父母的过错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使其蒙羞受辱呢?显然是不能的!孔子对于父母过错的态度是:“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如果父母听从了子女的进谏,这样固然可以如廖先生所说,“儿子可以规劝父亲,将偷来的羊给人家退回去,向人家赔礼道歉。如果人家不满意,儿子可以代父亲赔偿,可以出更高的价格,做好人家的工作”。但问题是,如果父母对子女的进谏听不进去,那又该怎么办呢?孔子说得很明确,“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并不主张子女强迫父母去改正错误,更不同意将父母的过错公之于众。这时维护社会道义的责任恐怕只能由子女来承担了,这就是上博简《内礼》篇所说的“隐而任之,如从己起”,即子女隐瞒父母的过错,而自己承担责任。对此,廖先生则提出异议:
儿子不但要“替父亲隐瞒”,而且要“自己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这就好心好过了头。纵然“父子有亲”,感情深厚,但也不能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感情总得服从理性。自己没有偷羊,替父亲承担责任,承认是自己顺手牵羊,这样“其父攘羊”的错误解决了吗?并没有解决,反而犯下更大的错误,违反了做人的基本原则——诚信。
廖先生此说的最大问题是只考虑到父母接受子女规劝,情理统一的理想状态,而忽略了情理无法统一,甚至冲突的非理想状态,而后者恰恰是儒家伦理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更能反映儒家伦理的特征。另外,廖先生对“直”的理解也是不够准确的,是以现代人的公正、正直观念去看待古人更为复杂的“直”的观念,这点只要以古人对“直”的理解与廖先生的看法做一比较,就看得很清楚了。试以《新序·节士》等书记载的石奢纵父自刎为例。作为楚国的治狱官(“理”)的石奢,一方面放走了行凶杀人的父亲,另一方面又返回朝廷向楚王请罪,并以“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为由,“刎颈而死乎廷”。“君子闻之曰:‘贞夫法哉!’孔子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诗》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石子之谓也。”这里“君子”从两个方面对石奢做了“直”的评价,其引用孔子曰“直在其中矣”,是肯定石奢维护亲情的真诚、率直,而引用《诗》曰“邦之司直”,则是称赞石奢为维护社会道义而勇于自我牺牲的公正、正直,这两种“直”在石奢身上并没有统一在一起,相反是以一种冲突的形式展现出来的。若以廖先生的正直观视之,石奢的行为恐怕也是情感没有服从理性,是违反了做人的基本原则,但这毕竟是现代人的评价,不能反映古人的观念。我们讨论、研究经典,还是应尽量客观地反映、揭示古人的观念,切不可将自己的思想强加给古人。因此,廖文虽然看到了之前讨论的问题所在,认识到控辩双方可能并没有准确认识、把握孔子、早期儒家对于“其父攘羊”之类问题的真实态度,但他训“隐”为纠正,试图否认孔子有隐匿亲人过错的观念,是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