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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评说明

《医效选录》所依据的版本是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6月出版的,由于存在一些缺陷和舛误,如案例病证未做归类而显零乱,或案例病名不够妥帖,或案中症状叙述凌乱,主诉不突出等,本次校评均做了修正,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医案按病证归类

原医案目录罗列有105个案例,现按病证归类分为36类,如将原“一~六”医案归为“外感”类,其下罗列各医案,对于相同病证名者,目录仅出现一个,正文医案则在病证名下依次排列(下同);将原“七~一一”医案归为“哮、喘、咳”类,“一六、肺大疱”案亦归入此门;将原“一七~三八”医案归为“心脑血管病证”类等。

2.案例病证名的修正

如将原“晚期癌症止痛”病名,改为“晚期癌证疼痛”;将原“冶铜中毒”病名,改为“冶铜中毒后遗症”;将原“煤气中毒”病名,改为“煤气中毒后遗症”等。

3.综述标题在目录中的罗列

原书在一些案例后列有综述,但在目录中未列出,现以附文形式列出,对于无病名的综述则改为某病的辨治综述,如“冠心病辨治综述”“病毒性心肌炎后遗症辨治综述”“慢性结肠炎辨治综述”“梅核气辨治综述”“手足汗证辨治综述”“恶阻辨治综述”“蓐热辨治综述”等。将原“一三、开音丸方,一四、开音简方”,改作附文列出。原子烦案例后的综述,据文意改作“关于子烦、子痫病机的讨论”,类此修改的还有“荸荠考”“引经药综述”等。有些医案后无按语,但有综述,而此综述又与案例关系密切,则改成按语列于后,如“胎前洪肿”张某案、“妊娠腹泻”案、“脏躁”丁某案及巴某案等。

4.医案中症状、病史等叙述次序的修改

有些医案中初诊,或首述症状、病史与本病证关系不密切,或属于既往史者,则将内容移后,以突出主诉与现病史。如外感门中“高热、低热迭发”案,原初诊与此病无关,故删去,改二诊为初诊,而将原初诊内容作为既往史列入;又如“冠心病”张女案,原案首的病史实为既往史,故移后。有些医案症状叙述中夹议其他理论,或其他说明事项,则将这些内容归入按语中,如“夜半牛饮”案、“撞红痛经重症”案、“子烦(先兆子痫)”案等。

5.字词修改

对于错别字、通假字、异体字,或不规范书写,改正不出校注,如濇→涩、眎→视、迻→移、黑旱莲→墨旱莲、脏府→脏腑等。 BJm9xczMBHHZ4PhVG2IBgk0RoYHumre7r+ZWmIes6qfE298ak8CRFuPtSIsev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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