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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评说明

《本草纲目类纂必读》十二卷为清康熙十一年(1672)毓麟堂刊本。本次编撰对原著中存在的问题、舛误等做了修正,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目录与正文不合,包括标题、药名与次序等。如目录中分部标题下列有分类,而正文中未列分类,据目录补。有些药物在目录中为独立项,而在正文中是为附录,如独活,在正文中为“羌活(附独活)”,据正文改。又如目录为白芍药、赤芍药,正文为“芍药(赤芍、白芍)”,据正文改。目录为栝楼实、天花粉(即栝楼根),正文为“栝楼(栝楼实、根名天花粉)”,据正文改。不少药名目录与正文不合,据正确者改,如目录为木香,正文为“广木香”,据正文改;目录为“蒲黄”,正文为蒲,据目录改;目录为“车前子(苗、根)”,正文为车前草,据目录改。目录的药物次序与正文不合,均按正文改,如目录中何首乌在前、蒲黄在后,正文中蒲黄在前、何首乌在后,据正文改。

2.目录中无药名,而正文中有,则目录按正文补入,如玳瑁、鸬鹚、斑鸠等。

3.凡书中有双排小字者,则字不加粗,用括号标记,以示区别。在“发明”栏目中,对于何镇按语作换行处理,以突出作者思想与特色。书中眉批,用括号标记,且字不加粗。

4.书中底注,多为音注,或字解,择其重要者,以括弧标注,字不加粗,或在校注中说明之。

5.错别字、异体字直接改正,如柤→渣、否→痞、耑→专、穰→瓤、賔→宾、皰→疱等,不做校注。 3o7pWMqfiziutMgaibaW15fV3BfK5MhfCqVE4cTe1I1u+hrGW8fZxDK/6q2rUs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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