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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在行政单位会计实质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所提供信息的基本要求,是处理具体会计业务的基本依据,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及时性、相关性、全面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

1.3.1 可靠性

在行政单位会计实质中,可靠性是指行政单位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行政单位会计不能扭曲经济业务的内容,对相应的经济业务做出不真实、不客观的记录和反映;也不能以尚未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人为的估计进行会计核算;更不能故意编造经济业务的内容,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会计记录和反映。有用的会计信息必须以可靠性为基础,才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决策。否则,这些会计信息不仅不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决策,还会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评价和决策,从而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造成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1.3.2 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行政单位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使用者做出决策,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会计信息如果不能及时提供给信息使用者,就失去了时效性,对使用者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失去实际意义。

在行政单位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贯彻及时性,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交易或者事项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或者凭证;二是要求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对经济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或者计量,并编制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三是要求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时限,及时将编制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传递给使用者,便于其及时使用和决策。

1.3.3 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行政单位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行政单位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行政单位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具有价值,关键是看其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是否相关,是否有助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应当有助于使用者评价行政单位过去的决策,证实或者修正过去的有关决策,因而具有反馈价值。相关的会计信息还应当有预测价值,有助于使用者预测行政单位未来的情况。

1.3.4 全面性

全面性是指行政单位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可以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的内容:从横向方面看,全面性体现为会计信息的宽度和广度,即行政单位会计主体公开的会计信息应该能够涵盖行政单位全部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从纵向方面看,全面性体现为信息的深度,即详细程度,粗略、笼统的会计信息会影响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财务情况的全面了解。

1.3.5 可比性

行政单位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可比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就是纵向可比的基本要求。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是横向可比的基本要求。

如果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同的行政单位或者同一行政单位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将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发挥作用。可比的行政单位会计信息有助于使用者评价和决策。

1.3.6 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是指行政单位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可理解性要求行政单位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必须要做到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据准确等。

如果会计核算的结果或编制的财务报告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不便于理解和使用,就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就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3.7 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行政单位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中的“实质”强调的是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而“形式”强调的是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一般情况下,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的作用在于防止在对经济活动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时只停留在事物表面而不深入事物内部,即防止会计信息只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现象而不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本质,防止会计确认行为的非理性。因为会计确认如果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一旦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则会计确认的结果将不仅不能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最佳决策,甚至会误导其利用相关会计信息做出错误的决策。

实质重于形式是对权责发生制基础和可靠性要求的补充。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但由于各行各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如何确切地“落实权责”与确认“是否发生或完成”需要以“实质”为依据进行“可靠性”的考量。

实质重于形式还是对一贯性的补充。一贯性要求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当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经济实质,更能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例如,原先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政府会计改革以后允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采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业务成果等,这时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

归根结底,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时忽视某些实质很重要而形式却并未显示其重要性或看重某些形式很复杂而实质却不重要的经济活动。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人员会计确认行为的引导与约束,强调了一种选择,是在形式与实质不统一时,偏重于实质进行修正的规范要求,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应确认“实质”,而不是确认“形式”,或者说指导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确认方式、确认时间等。不仅如此,实质重于形式的本质在于保证会计信息能够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或事项的本质,促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所以,实质重于形式应贯穿会计核算的全过程。 SwhrnGlhwUDG0lkXJo8ILYd/1+VwcQK8UWKha0ENyCZMpZSL2ggIWkIwhlbOrT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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