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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所见秦的出粮方式

粮食历来都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和最重要的经济部门,历代王朝对于粮食的发放均制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目前有关秦的粮食发放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相关研究成果中如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 ,吴方浪、吴方基《简牍所见秦代地方稟食标准考论》 等文,也鲜有涉及粮食发放方式的。2002年里耶秦简的出土,提供了大量秦的有关粮食发放的记录,使这一课题研究成为可能。本文以《里耶秦简(壹)》所公布简牍为主要资料,就里耶秦简中所反映的秦的出粮方式进行研究,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 出稟

出稟,又称“稟”、“出以稟”(“出以稟”有时也指发放钱财),即官府给予粮食,是出粮简牍中最为常见的粮食发放方式。根据参与出稟机构的不同,分为仓、乡、田官的出稟。同时,各机构的出稟对象又可进一步细分。

1﹒仓的出稟

里耶秦简中的仓,没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都是指县仓,与离邑乡仓(启陵乡和贰春乡的仓)相对。仓的出稟对象主要有:大小隶臣妾及其婴儿、官员、屯戍士五、冗作人员。

(1)稻五斗。卅一年九月庚申,仓是、史感、稟【人】堂出稟隶臣⍁Ⅰ令史尚视平。⍁Ⅱ(8—211)

(2)径 粟米一石二斗少半斗。卅一年十一月丙辰,仓守妃、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隶妾始。Ⅰ 令史偏视平。感手。Ⅱ(8—766)

例(1)(2)分别是仓出稟隶臣和隶妾的记录。里耶秦简出稟隶妾的简还有8—760、8—762、8—763、8—2249;出稟小隶臣的简有8—1153+8—1342、8—1360+8—448、8—1551、8—1580;出稟隶妾婴儿的简有8—1540;出稟隶臣婴儿的简有8—217。暂时不见仓出稟小隶妾的记录,但应该是存在的。另外,还有3枚仓出稟粮食的残简,简8—800可以根据不同身份稟食标准的差异推测其对象为隶臣妾;简8—1037、8—1134残损严重,无法确定出稟对象。

仓发放口粮给大小隶臣妾及其婴儿,是秦粮食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睡虎地秦简秦律依据隶臣妾成年与否及劳作种类制定了不同的粮食发放标准。如:“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

(3)稻一石一斗八升。卅一年五月乙卯,仓是、史感、稟人援出稟迁陵丞昌。·四月、五月食。Ⅰ 令史尚视平。感手。Ⅱ(8—1345+8—2245)

例(3)是仓出稟迁陵丞的记录。里耶秦简还有出稟其他官员的记录,其中简8—45+8—270为出稟牢监、仓佐;8—1031为出稟令史;8—1063为出稟库佐。另外,简8—1066、8—1046上半部分残断,释文作“⍁稟”,通过对比其他出稟简牍,可以确定两者亦为出稟令史的记录。仓负责发放官员的俸禄,睡虎地秦简秦律规定有秩吏领取粮食“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另外,“官长及吏”可以用“公车牛”去粮仓领取自己的口粮。

(4)丙 粟米二石。令史扁视平。Ⅰ卅一年十月乙酉,仓守妃、佐富、稟人援出稟屯戍士五孱陵咸阴敝臣。富手。Ⅱ(8—1545)

例(4)是仓出稟屯戍士五的记录。另外,简8—56“径 粟米二石。⍁Ⅰ卅一年十月乙酉,仓守妃、佐富、稟人援出稟屯⍁Ⅱ”根据文例分析,该简有可能亦为仓出稟屯戍士五的记录。秦的屯田制度,由于材料限制,讨论较少,朱德贵认为,秦国土地的经营方式有三种,即使用刑徒进行生产、授田和屯田,秦有专门供应屯戍士卒耕种的土地,并有“田官”负责管理,“屯戍”者一般由编户民构成,其粮食由国家稟给。

(5)径 粟米三石七斗少半升。·卅一年十二月甲申,仓妃、史感、稟人窯出稟冗作大女韱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食。Ⅰ 令史 视平。感手。Ⅱ(8—1239+8—1334)

例(5)是仓出稟冗作人员的记录。安忠义指出,冗作是指规定的徭役之外的劳役。一般来说,参与冗作的人有三种情况:一是有适罪的,因罪罚充冗边;二是赎身的;三为冗作的人是隶臣妾。 大女,即成年女子。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解释:“大,成年,如《管子·海王》和居延汉简均称成年男女为大男、大女。” 因此,该简是官府给予冗作成年女子口粮的记录。

2﹒离邑乡仓的出稟

里耶秦简所见离邑乡仓的出稟有启陵乡仓和贰春乡仓的粮食发放记录,出稟对象主要是隶臣妾和官员。

(6)丙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卅一年十二月庚寅,启陵乡守增、佐 、稟人小出稟大隶妾徒十二月食。Ⅰ 令史逐视平。 手。Ⅱ(8—1590+8—1839)

(7)粟米一石二斗六分升四。令史逐视平。Ⅰ卅一年四月戊子,贰春乡守氐夫、佐吾、稟人蓝稟隶妾廉。Ⅱ(8—1557)

例(6)(7)分别是启陵乡仓和贰春乡仓出稟隶妾的记录。另外,启陵乡仓出稟隶妾的简还有8—925+8—2195;出稟官员的简有8—1550。贰春乡仓出稟隶臣的简有8—2247。睡虎地秦简秦律规定:“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餼),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 可知,离邑乡也设有粮仓。离邑乡仓作为县属粮仓,由县和乡共同参与出稟,一方面县设职派官(主管仓的官员)并且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乡也要派员参与,与县仓不同的是,县仓出稟负责人为“仓某、佐/史某、稟人某”,而离邑乡仓的出稟需要乡守参与,即“乡守某、佐某、稟人某”的组合。

3﹒田官的出稟

田官的出稟不同于县仓和离邑乡仓,其出稟对象为有罪被罚的士五、公卒和簪褭。里耶秦简所见的田官出稟简牍有4枚。

(8)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稟人显出稟赀贷士五巫中陵免将。Ⅰ令史扁视平。壬手。Ⅱ(8—764)

(9)⍁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娙出稟居赀士五江陵东就娤⍁Ⅰ⍁史逐视平。⍁Ⅱ(8—1328)

(10)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出稟屯戍簪褭襄完里黑、士五朐忍松涂增Ⅰ六月食,各九斗少半。令史逐视平。敦长簪褭襄壞(褱)德中里悍出。壬手。Ⅱ(8—1787+8—1574)

(11)径廥粟米四石。三十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娙出稟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 、长利士五甗。Ⅰ令史逐视平。壬手。Ⅱ(8—2246)

例(8)(9)(10)(11)分别是田官守参与出稟粮食给赀贷士五、居赀士五、屯戍簪褭和士五、罚戍公卒和士五的记录。前面讨论仓出稟时涉及屯戍人员,不再赘述。其他出稟对象,赀和罚都含有罪被罚之义,其身份为士五、公卒。睡虎地秦简秦律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四)。” 如果一月按30天计算,男子月食二石,女子一石半石。例(8)粮食一石九斗少半斗为二石减去男子一天的口粮,是一月按29天计算,即小月所发放的口粮;例(11)粮食四石是两个人的粮食。

由以上分析可知,粮食出稟参与机构有:县仓、离邑乡仓、田官(简8—81、8—1177、8—1238、8—1584残断,无法确定参与出稟机构)。其中,县仓和离邑乡仓均可出稟隶臣妾和官员。县仓还负责屯戍人员口粮的发放。田官参与出稟的对象身份稍有不同,主要为有罪被罚的士五、公卒和簪褭。

粮食出稟简牍的表达方式为:“某廥禾若干石。某年某月某日,仓/乡/田官某、佐/史某、稟人某出稟某人。令史某视平。某手。”其中“某手”与“佐/史某”为同一人。简8—925+8—2195:“粟米一石六斗二升半升。卅一年正月甲寅朔壬午,启陵乡守尚、佐冣、稟人小出稟大隶妾□、京、窯、茝、并、□人、⍁Ⅰ乐窅、韩欧毋正月食,积卅九日,日三升泰半半升。令史气视平。⍁Ⅱ”表达方式比较特别,目前仅见此例。

二 出贷

岀贷,是官府有偿借予粮食的方式。根据出贷参与机构的不同,有仓、田官、发弩的出贷,还有一部分简牍残损,无法归类。

1﹒仓的出贷

(12)粟米二石。卅三年九月戊辰乙酉,仓是、佐襄、稟人蓝出贷更⍁Ⅰ ⍁ 令⍁Ⅱ(8—1660+8—1827)

2﹒田官的出贷

(13)·卅一年六月壬午朔丁亥,田官守敬、佐 、稟人娙出贷罚戍簪褭壞(褱)德中里悍。Ⅰ·令史逐视平。 手。Ⅱ(8—1102+8—781)

3﹒发弩的出贷

(14)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三年十月甲辰朔壬戌,发弩绎、尉史过出贷罚戍士五醴阳同□禄。廿Ⅰ 令史兼视平。过手。Ⅱ(8—761)

除上述明确参与出贷机构的简外,还有一些无法归类的残简。

(15)⍁□出贷吏以卒戍士五涪陵戏里去死十一月食。Ⅰ⍁□尉史□出。狗手。Ⅱ(8—1094)

(16)⍁□出贷居赀士五巫南就路五月乙亥以尽辛巳七日食。Ⅰ⍁ 缺手。Ⅱ(8—1014)

(17)⍁稟人忠出贷更戍城父士五阳 倗八月九月⍁(8—980)

(18)⍁人忠出贷更戍士五城父中里简。(8—1000)

(19)⍁稟人忠出贷阳里士五过。Ⅰ⍁□手。Ⅱ(8—2233)

(20)⍁稟人忠出贷更戍士五城父蒙里□⍁Ⅰ⍁ 令史却视平。⍁Ⅱ(8—1024)

里耶秦简中出贷相关的简牍还有8—899、8—1029、8—1505,但因其残损,内容不明,无法确定是否为粮食出贷,暂不予讨论。

目前所见,粮食出贷简牍的参与机构有仓、田官、发弩。出贷对象有罚戍簪褭、罚戍士五、卒戍士五、居赀士五、更戍士五、士五。因材料有限,无法确定参与出贷的机构是否只有仓、田官和发弩。但是出贷对象有一定的特征,即士五或者有罪被罚的士五和簪褭。这与前文中粮食出稟对象部分重合。至此,我们发现粮食发放对象为士五及有罪被罚的士五和簪褭时,发放方式有可能为出稟,也有可能为出贷。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可能与相关人员的生活条件有关。睡虎地秦简《秦律》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四)。”“以日当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 即居赀赎债人员,应依判决规定的日期加以讯问,如无力缴纳赔偿,要从规定之日起用劳役来抵偿债务,每劳作一天抵偿八钱;由官府给予衣食的,每劳作一天抵偿六钱。在官府服劳役给予粮食的人员,男子每餐1/3斗,女子每餐1/4斗;用劳役日数代替受刑而不能自备衣食的,官府可以给予衣食但需要人员用劳役抵偿。由此可见,如果人员自带粮食,则劳作日数不变,然而自带粮食不足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向官府借贷,即官府有偿出贷粮食给他们;如果人员粮食无法自给,官府可以出稟,他们则以劳作日数抵偿口粮。因此出现了身份相同的人员,粮食发放方式不同的情况。

睡虎地秦简秦律还规定了贷食和不允许贷食的情况,如“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貣(贷)之,辄移其稟县,稟县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县责之”;“有事军及下县者,赍食,毋以传貣(贷)县” 。即所到县要垫发口粮给为朝廷办事而来督送的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同时告知原发口粮的县扣除,如果在原发口粮的县领取,所到县要责令赔偿;不应该将粮食借给到军中和属县办事的人员。另外,里耶秦简也有一份令仓贷食的官文书,简8—1563“……尉守窃敢之: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仓贷食,移尉以展约日。敢言之……”根据法律和文书可知,贷食需要一定条件,并且属于有偿出贷。比如县贷粮食给宦者一类人时,需要停发原发口粮县的粮食。文献中也有出贷粮食需要偿还的记载,如田常“以大斗出贷,以小斗收”。

粮食出贷简牍的表达方式为:“禾若干石。某年某月某日,仓/田官某、佐/史某、稟人某出贷某。令史某视平。某手。”需要注意的是,发弩作为参与的出贷机构时,只有发弩啬夫和尉史,没有稟人,同时尉史还担任书手的职责。

三 出食

岀食,常称“出以食”,又称“出(种类+数量)食”,是官府给予粮食的又一种方式。根据参与出食机构的不同,分为司空、贰春乡的岀食。

1﹒司空的出食

(21)径廥粟米一石九斗五升六分升五。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丁巳,司空守增、佐得出以食舂、小城旦渭等卌七人,积卌七日,日四升六分升一。Ⅰ令史□视平。得手。Ⅱ(8—426+8—1632+8—212)

(22)⍁斗。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司空守兹、佐得出以食舂、小城旦却等五十二人,积五十二日,日四升六分升一。Ⅰ 令史尚视平。得手。Ⅱ(8—525+8—351+8—216)

例(21)(22)是司空机构参与岀食舂、小城旦的记录。此外,简8—575、8—1135下端残断,岀食对象不知;简8—474+8—2075“出以□”后简文残损,据文例分析,亦为岀食简牍。这3简均无法确定岀食对象。

2﹒贰春乡的出食

(23)卅一年三月癸酉,贰春乡守氐夫、佐壬出粟米八升食舂央芻等二⍁Ⅰ令史扁视平。⍁Ⅱ(8—1576)

(24)粟米八升少半升。令史逐视平。⍁Ⅰ卅一年四月辛卯,贰春乡守氐夫、佐吾出食舂、白粲□等□人,人四升六分升一。⍁Ⅱ(8—1335+8—1115)

例(23)(24)是贰春乡岀食舂、白粲的记录。

由此可见,粮食岀食简牍的参与机构有:司空、贰春乡(简8—337残断,无法确定参与岀食的机构)。岀食对象有:舂、小城旦、白粲。作为刑徒,官府根据其身份和劳作类别发放口粮,如睡虎地秦简秦律规定:“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粮食岀食简牍的表达方式为:“某廥禾若干石。某年某月某日,司空/贰春乡某、佐某出食某等若干人,积若干日,日若干。令史某视平。某手。”有时粮食数量不写在开头,而以“出(种类+数量)食”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简牍没有负责粮食发放的稟人,也没有岀食对象的具体姓名,与前文提到的出稟简牍中写明“……稟人某出稟某,积若干日,日若干”的特例简8—925+8—2195有明显区别。结合简6—3“□=七石。元年端月癸卯朔□□,司空□□受仓□⍁”和简8—1544“【粟米】十二石二斗少半斗。卅五年八月丁巳朔辛酉,仓守择付司空守俱□”分析,岀食简牍可能是司空、贰春乡负责统计刑徒人员的口粮(不计具体名字),上报,进而由仓运输粮食到具体事务部门。这与法律规定的“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 ,即有病的人员由吏主管酌情给予口粮的原则相似。

出稟、出贷、出食是里耶秦简中粮食发放的三种方式。出稟指县仓、离邑乡仓、田官发放粮食给隶臣妾、官员、屯戍人员、冗作人员、有罪被罚的士五、公卒和簪褭;出贷指仓、田官、发弩将粮食有偿借予士五、更戍士五、有罪被罚的士五和簪褭;岀食指司空、贰春乡发放粮食给舂、城旦、白粲。

三种粮食发放方式有相同也有不同。就语言表达而言,里耶秦简基本都为“仓某佐/史某稟人某”,佐和史不同时出现,与睡虎地秦简秦律规定的“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有所区别。其中出稟和出贷比较相似,发放对象明确,而岀食没有稟人和具体的发放对象,增加了工作时长和每日口粮的记载。就发放对象而言,出稟对象最广,岀食仅有城旦、舂、白粲,出贷仅为士五和有罪被罚的士五、簪褭。其中出稟和出贷在发放对象为士五及有罪被罚人员时,部分人员为官府给予,部分人员为有偿借予,这可能与相关人员的生活条件有关。

(原载《鲁东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s7CiB5/ScdsAAwN8Q+6J6MznpCqJ17LI2uWG08eV2Xh2MkaMauy27LeAWEVlj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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