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辉
ESG投资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比较缓慢,在中国更是如此。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ESG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统一的评价体系。本研究内容丰富,主要解决了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的问题,系统梳理了可持续投资信息披露的国际经验,并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可持续投资信息披露框架,具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接下来我谈几点看法。
ESG信息披露应与当前重点工作相结合
总的来说,我国ESG的推进工作既缓慢又不均衡。从ESG的三个方面来看,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比较受重视。这是因为如果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则既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又会引起股东的重视,所以公司治理的推动力度较大,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但是对环境(Environment)和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的重视程度都不够。
中央提出“双碳战略”有助于推动ESG从理念转向操作层面。原来ESG所欠缺的标准、披露、立法以及强制实施等方面都会加速落地。在制定ESG标准的过程中,一开始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应借助国家对于双碳目标推动的契机和动力,找到突破点,推动建立ESG信息披露标准,并且分层次、分重点、分阶段地实施。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这对推进ESG标准的建立也具有重大意义。比如说,初次分配如何顾及员工的利益、灵活用工企业如何为员工解决社保问题、三次分配中个人和企业如何为社会做贡献,这些方面都与ESG中的社会责任息息相关,可以凭借“共同富裕”的东风,推动相关标准的建立。
制定信息披露标准需要考虑企业成本
在制定ESG信息披露标准时,一定要考虑企业披露成本。披露成本的可承受性会影响披露工作的可操作性。在保险行业,欧洲制定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非常完善,但企业也承担了很高的成本,导致该标准很难推广。因此,信息披露标准一定要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否则会因披露成本过高而失去可操作性。
尽快建立中国ESG信息披露标准,提升国际话语权
目前全球ESG投资尚未形成统一标准,这既有弊端又存在机遇。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ESG的推进过程会相对缓慢,但也正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可以在充分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建立ESG中国标准。在中国标准与其他国际主流标准趋同的过程中,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话语权也会不断增强。
我的这些思考来自切身体会。银行业的监管在国际上形成了统一的巴塞尔协议,在巴塞尔协议比较成熟时我国才加入,因此导致我国只能遵守监管规则,话语权较弱。保险业没有全球统一的监管标准,美国保险监管主要依据RBC标准,欧盟依据偿付能力二号标准,我国则提出了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与欧洲、美国监管标准共同成为世界主流标准,大大增强了话语权。因此,在ESG投资未形成全球统一标准时,我们应该抓住提升国际话语权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