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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YgIfUfj1AFkmklLCe2Jyf2+ACEPAU9w8u47WZ9ppEWvo4bbiEYp4TbKJj3bHZk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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