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BSiTZ7yGjgmFrAHAYyE3Z3VFJcVfGNfieuheiaJsnH98zmaVBmXg5PP59JubBI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