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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法院典型案例

008.工程施工中应全面履行资格审查和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燃煤锅炉拆除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拆除3台燃煤锅炉,某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解某,解某委托杨某雇佣赵某等五人进行作业。作业中赵某因墙体突然倒塌,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动脉血管及神经断裂,住院48天。经司法鉴定,赵某右下膝关节以上缺失,为六级伤残,需安装右大腿假肢,费用一次约需45500元,每4年更换一次,每年假肢维修费用为假肢款的5%。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某建筑公司与解某之间均系承揽合同关系。某建筑公司作为定作人疏于审查,将具有一定高危操作风险、行业标准较高、极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工作交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解某,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过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实际施工人进行过风险提示或采取相关措施避免风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与解某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赵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解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作业中忽视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解某委托杨某雇人干活,杨某系受托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樊某等人均系雇员,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判令由解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486236.77元;某建筑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162078.92元;赵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162078.92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承揽人解某不具有高危工程施工的资质,未做好施工安全防范,对赔偿承担主要责任;定作人某建筑公司未审查解某的施工资质,承担次要责任;雇工赵某在作业中忽视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体现出权责一致、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此类问题比较突出,也是导致发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争议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从事一些专业性强、具有一定危险的工程作业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厘清工程的性质,对企业资质、施工人员从业资质和施工操作规范、安全施工要求等要全面履行审查、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防范事故的发生,否则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PhDF4+BcxTWjRrZ/b7cLvegY8pFpT7WfH4bRH7e+O+ue4CxvHfcq4XY4WXk2kP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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