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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规定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9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1)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⑤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①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②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③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④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⑤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①致人死亡的;②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③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④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⑤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⑥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重点解读

一、罪与非罪

本罪要求自然人或单位以故意的主观罪过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犯罪客体是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对食品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3条的规定处罚。

(一)食品安全标准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成立本罪的前提,该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主要包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和食品检验方法、规程等内容。

(二)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判断,需要从“质”上符合食源性疾病的客观要求,即食品中的致病因素引发人体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从“量”上需要与“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三)实践中以本罪论处的类型

1.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在该种类型中,应注意把握食品滥用添加行为与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区别,特别是要注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区分,避免将仅在部分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视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而混淆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在这种类型中,应注意超范围滥用农药、兽药与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区别,避免将仅在部分食用农产品中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而混淆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本罪规定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二、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规定的,以该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三、一罪与数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符合本罪定罪要求的,以本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本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同时构成本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提供广告宣传等其他帮助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1~15条、第17~18条、第20~25条

【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33~46条、第57条、第58条、第65~83条、第149~152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10~39条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2~23条、第41条、第44条、第48条、第50~52条

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5~27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 EFUJoqdmegfcf3Xk/4uDgetsC35iVCdl5VrpMDdQ6jlaj5mpE/skHqS4HAqVCV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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