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3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刑法规定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49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量刑标准

(1)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①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②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③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④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⑤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劣药的;⑥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①致人死亡的;②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③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④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⑤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⑥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重点解读

一、罪与非罪

本罪的成立要求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且发生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犯罪客体是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2条的规定处罚。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会对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

(一)劣药

劣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情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二)生产、销售、提供行为

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认定为生产。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仍为其实施上述帮助行为的,以生产论。不以生产、销售、提供劣药为目的,单纯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不属于生产行为,但可以构成本罪行为的帮助行为。

销售,是指一切向社会不特定人有偿提供劣药的行为,销售的方式、渠道和对象在所不问。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认定为销售。

提供,是指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三)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施相关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除外:(1)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2)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3)逃避、抗拒监督检查的;(4)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药品、进销货记录的;(5)曾因实施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的;(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情形。

二、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对于主客观均符合特殊法条规定的,按特殊法条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不构成特殊法条规定的犯罪,但是主客观方面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该罪论处。当行为人对假药与劣药产生错误认识时,宜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为本罪。

三、一罪与数罪

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而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提供广告宣传等其他帮助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提供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以该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妨害药品管理行为,同时符合本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9条、第17条、第18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2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相关法律法规】 1.《药品管理法》第2条、第6条、第24条、第25条、第28条、第41条、第98条、第114~116条、第118~120条、第151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73条、第75条

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2~4条、第9~17条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2~6条、第15~33条、第65条、第73条、第77条、第81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8条 d3rKnjt13f0tGYsh0Ro7JeNjpx/lysCvkQOqroUk/z2QOtAokVXIu/xleABGJOr3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