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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虚假破产罪

刑法规定

第162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重点解读

一、罪与非罪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破产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单位。虚假破产罪有别于其他单位犯罪的“双罚制”,采用的是只处罚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犯罪主体

只有符合《企业破产法》适用主体的企业,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虚假破产行为

虚假破产罪的危害行为必须包含两个行为,即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预备行为和破产程序的启动行为。无论是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还是其他处分、转移财产等行为,都属于本罪的行为方式。 如果公司、企业作为债务人,通过实施上述两个行为进行虚假破产的,成立本罪。债务人实施的非法财产处置行为而导致的破产基础的虚假性,不需要证明非法处分行为与公司、企业破产状态的出现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公司、企业仅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预备行为,不知情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被受理的,债权人的行为客观上使得债务人充足了启动破产程序的行为要件,且未违背债务人的主观意图,也应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二、此罪与彼罪

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二者可以从行为方式和时间阶段加以区分。在行为方式方面,虚假破产罪除隐匿财产外,还包括通过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妨害清算罪则是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除隐匿财产外,还包括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在时间阶段方面,虚假破产罪主要规制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虚假破产行为,妨害清算罪发生在清算期间,一般认为,清算期间从清算组依法成立时起至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时止,即清算结束。

三、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预备行为和破产程序的启动行为,并已实行终了,但没有延续到破产程序中,进而又在破产清算阶段实施了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等妨害清算行为的,因为分别在不同的阶段实施了符合虚假破产罪和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应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实施的虚假破产行为后又自然延续到破产清算中,进而实施了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等妨害清算行为,则属于手段行为(前行为)与目的行为(后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

法律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31条、第33条、第34条、第128条、第131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9条 PmWolMvbWzwoiWEQSw2v1fC6QdcZC66Chlcx2upEmMU2ZnLC487BvAx0OVjGOi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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