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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规定

第153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154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155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156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157条第1款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②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③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④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⑤聚众阻挠缉私的。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②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③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④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⑤聚众阻挠缉私的。

(4)单位犯本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单位犯本罪且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单位犯本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重点解读

一、罪与非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此罪与彼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通过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从行为方式上均存在逃税的行为,也均会导致国家税收等财产损失。对于二者的区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骗取出口退税罪侵害的是国家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2)二者的客观行为存在差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假报出口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故意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在逃避海关监管、侵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在犯罪对象方面存在较大差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允许进出口且应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废物。

三、一罪与数罪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废物等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6~2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三、七

【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法》第8条、第82~84条

2.《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17条、第45~49条

3.《对外贸易法》第34条、第63条

4.《烟草专卖法》第37条 lsUkpIO3RqogRwHvPF0l2TGhiyDWaKudszdVEtSchRn0PufK4GT/9dQ1GPNwWY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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