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①走私数量超过立案标准的;②达到立案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③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故意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气态废物而仍非法运输,使之进入国(边)境,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走私废物罪的走私对象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液态废物呈现出液体状态,是具有一定体积但没有一定形状,并且可以流动的废物。气态废物,则呈现出气体状态,是既没有一定形状,又没有一定体积,并且可以流动的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其中,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1.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本罪与该罪在犯罪客体、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后者侵犯的只是生态环境。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一种走私行为,后者行为方式表现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2.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与该罪在犯罪客体、行为对象和危害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别。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后者侵犯的只是生态环境。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后者的行为对象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所以,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应以本罪论处。成立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后者则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行为人按照相应的审批手续进口废物后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于并未违反海关法规,也没有逃避海关监管,故而不成立本罪。但对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导致环境污染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按照污染环境罪或者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既实施了走私废物的行为,走私的废物入境后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符合其他犯罪犯罪构成,均达到定罪标准的,应按照本罪与污染环境罪或者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20~24条
【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法》第8条、第82~84条
2.《出口管制法》第2条、第34条、第36条、第43条
3.《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34条、第61条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条、第15条、第23~25条、第120~123条
5.《环境保护法》第49条、第51条、第69条
6.《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8条、第39条、第78条、第90条、第93条
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2条、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