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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规定

第151条第3、4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155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156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157条第1款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株以上不满25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满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1吨以上不满5吨,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1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上述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量刑标准

(1)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①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立案标准的;②达到立案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重点解读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具体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

【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法》第8条、第82~84条

2.《出口管制法》第2条、第34条、第36条、第43条

3.《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34条、第61条

4.《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0条 1syRYD/lKXw3g0q4y0nSod2k2dflwaJKS0BbZGZUSeSWMQZDgwpVdblsYRO4fL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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