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3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不满9件的;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3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9件以上的;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上述(2)中第1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禁止出口制度),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和对外贸易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成立本罪,要求具备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其运输、携带、邮寄的是禁止出口的文物,即使客观上实施了本罪的犯罪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对于主观故意的把握,可以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该法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一)走私行为
本罪的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禁止出口的规定,实施走私或者准走私。本罪的走私行为,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对于将文物从境外走私入境的,仅能在走私普通货物罪内定罪量刑。具体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不再赘述。
(二)走私对象
走私文物罪的走私对象,即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对其进行认定。主要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具体包括:(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定罪量刑;走私不可移动文物的可移动部分的,可以依照有关走私可移动文物的规定定罪量刑。对涉案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三)犯罪情节轻微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的行为,包括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情节较轻等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走私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均为针对文物的犯罪,在犯罪对象、客观行为上均存在关联之处,尤其是走私文物罪的过程中,往往带有倒卖文物的行为。在实践中,可以从犯罪客体和主观方面加以区分。走私文物罪侵害的主要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走私文物的故意,至于目的为何,在所不论。倒卖文物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本罪的成立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0~24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1~18条
【相关法律法规】 1.《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4条
2.《海关法》第8条、第82~84条
3.《出口管制法》第2条、第34条、第36条、第43条
4.《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34条、第61条
5.《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49条、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