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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走私假币罪

刑法规定

第151条第1、4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155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156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157条第1款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2)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00张(枚)以上,2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

(3)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量刑标准

(1)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2000张(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走私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②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上述(1)中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万张(枚)以上的;②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上述(2)中第1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重点解读

一、罪与非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货币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和对外贸易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作为故意犯罪,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销售记录、运输轨迹、货物来源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罪的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实施走私和准走私。具体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一致,不再赘述。

走私假币罪的走私对象,即伪造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要素进行制作的。实践中常见的伪造方法包括机制胶印、凹印,石板、木板、拉板印制,复印、影印等。走私的假币的逼真程度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正在流通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通过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变造的货币并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走私变造的货币的,并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一罪与数罪

走私假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和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和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只有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在行为方式上,前者主要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后者主要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境内外运输假币,应按走私假币罪论处;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假币或在境内收购、运输、贩卖走私来的假币,应按走私假币罪(间接走私)论处。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20~24条

【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法》第8条、第82~84条

2.《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7条、第18条

3.《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34条、第61条

4.《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第15条、第16条、第25条、第30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条 3XHdyvEEdq2qNO0ndW4oyvTXPcQalAKLzZC+6ha71qg82tVPBNlp7tzF6o693R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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