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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走私核材料罪

刑法规定

第151条第1、4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155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156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157条第1款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就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1)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重点解读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核材料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就应当被立案追责。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实施本罪行为的,并不能以本罪论处,但可根据其符合的构成要件以其他犯罪论处,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至于其犯罪目的,一般是牟利,但是否具有这样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走私对象核材料,是指铀和钚等可产生原子核裂变或聚变的放射性材料及其制品,包括铀-235材料及其制品、铀-233材料及其制品、钚-239材料及其制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走私对象,并不包括核设施、放射性废物和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等。走私上述产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按该罪论处。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24条

【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法》第8条、第82~84条

2.《出口管制法》第2条、第34条、第36条、第43条

3.《核安全法》第2条

4.《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34条、第61条

5.《核出口管制条例》第1~23条 xoYmDG3H+uwAQrj+QbxNlhjHX1mNI0A65rDMBASAHuhJdtCR4B6jV0YxIp/1uFL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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