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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规定

第148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149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2)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标准

(1)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重点解读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化妆品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8条的规定处罚。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第77条、第78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4条 Av8PG04KRokNixBHFEBSO6c+N9ey2BkYr7AL4dNVUn0R+tdBhhGU7SCyG2glK+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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