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1)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本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7条的规定处罚。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本罪论处。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9~12条
【相关法律法规】 1.《农业法》第25条、第29条、第91条
2.《种子法》第2条、第48条、第75条、第76条、第89条
3.《农药管理条例》第2条、第44~48条、第60条、第61条
4.《兽药管理条例》第47条、第48条、第56条、第72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