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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规定

第146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149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标准

(1)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重点解读

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客体是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产品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处罚。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本罪论处。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六、十二

【相关法律法规】 1.《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18条、第26条、第49条

2.《标准化法》第36~39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0~22条、第72~95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第44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2条 jCGL6fvrgOxSSQdPwOpVHPtm+ubszOZ3r5I9C2akJuvQTs+nRfMM4ohEw76kQK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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