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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6日18时许,初中一年级十三岁学生章某放学后沿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小区附近公交站台时,因视线被站台所阻,与迎面骑自行车而来的老年人杨某相撞,致使杨某连车带人倒向站台,右手擦伤。杨某要求去医院治疗。章某母亲郑某接电话赶来将杨某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杨某住院5天,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后,再给付误工费、营养费、手部后续植皮手术费等3万元。郑某就事故责任与赔偿问题咨询律师,准备依法解决纠纷。

法律诉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进行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其所实施的行为若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无论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所允许独立实施,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行为的,由监护人替代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公平原则为补充。即监护人责任不以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为成立条件,尽到监护职责亦非免责事由,但可作为减责事由。监护人责任承担范围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无财产制约,行为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先以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金,监护人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中,章某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辨识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骑行电动自行车是否在法定范围内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章某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条件。同时,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亦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故而,章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由于章某为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来承担。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NWyLx5WyNFlnbXAOUYxSszTW8aSqDlXXzFA3n3A60TT3/7ReM9EwLLxO0Rw/z+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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