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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日,某建筑公司员工发现有人盗窃工地建材,员工谢某驾驶小货车追赶其中的一辆包某驾驶的面包车,为逼停该车,采取超车往中间车道靠向该车,造成双方车辆碰撞,面包车侧翻,包某受伤昏迷。谢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某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谢某、某建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谢某驾驶小货车在追赶包某驾驶面包车的过程中,两车均不属于正常行驶状态,且追赶、逼停和逃跑行为均属于故意范畴,故本案不应作为交通事故处理,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基础,不予支持。谢某驾车追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宜承担50%的责任。谢某行为应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故其因本次事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法律评析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针对非法侵害所采取的一种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后果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比《民法典》和《刑法》的具体规定可知,对于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二者没有区别。但对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则存在差异:《民法典》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刑法》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及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的损害。显然,防卫过当在刑法中对应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高于在民法中对应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行为人防卫过当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有可能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使用严重损害不法侵害者的防卫方法来保护较小权益的,为超过必要限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防卫权益的性质、行为人防卫时的环境等因素,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苛求正当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显然是对正当防卫不当的、机械的理解。

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适当的民事责任”,是指根据正当防卫人的过错程度,对侵害人全部损失中的一部分给予赔偿。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中,包某盗窃建筑材料造成的侵害后果只是公司的财物损失,而谢某未能确保安全情况下的逼停行为很大可能会造成车辆出现事故而导致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而这个后果是应可预见的,故谢某的逼停行为应属防卫过当。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谢某逼停行为具有过错,包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逃跑,并在明知有人驾车追逃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减速停车终止逃跑亦有过错,法院根据二人在事件中的过错和所起的作用,酌定由谢某承担50%的责任是合适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g633ddV2s/6aFrwj2rDGOUwujblg+mN82KavkzFs86+TZ1UZVKr/dGSiTXqGKO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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