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系某电器商场采购专员,2019年8月持专项授权委托书至某电器公司采购冰箱。在冰箱采购合同订立后,戚某又对电器公司产品展示厅中的最新产品——某智能蒸烤箱产生兴趣,经产品试用演示后,即以电器商场名义订购一批。在国庆节特惠活动期间,智能蒸烤箱销量较好,但其后销量停滞不动。针对电器公司智能蒸烤箱货款支付请求,电器商场主张此采购系戚某超越代理权限所为,对电器商场没有法律约束力。沟通未果,电器公司决定诉讼维权。
当民事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虽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囿于时间、地域、精力、专业知识等因素无力或不便亲自实施法律行为时,需借助他人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的制度即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效力如何呢?《民法典》从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没有简单地否认其法律效力,而是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即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予以追认,以确定无权代理行为对己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民事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且效力溯及既往,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民事行为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无权代理行为本身并非当然无效,在保证行为本身合法性的前提下,该行为在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是存在相应法律效力的。
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追认不作为的,相对人可以通知的形式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明确作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当然得以确定。但被代理人相应期限内未作表示的,如何确认其法律效力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法律赋予其选择救济的权利,或者依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内容要求行为人直接承担行为后果,或者请求行为人赔偿其受到的损害,其中损害赔偿以履行利益即代理行为给相对人应当带来的应然利益为限。
如果相对人非善意,即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如何分配呢?《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案例中,戚某采购智能蒸烤箱虽系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但电器商场已实际接收并对外销售,系以实际行为表明对效力未定的智能蒸烤箱采购合同予以追认,因此该合同对电器商场具有法律效力,电器商场应当积极与电器公司协商解决争议,尽量避免诉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