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与户不同(邓伟志等,2006)。一般情况下,农民以户籍为判别标准;农户是以户籍登记为准、家庭拥有剩余控制权并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形式(尤小文,1999);而农村家庭的本质是农村居民通过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联结组成的同居共财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杜正胜,2005)。农村家庭满足了农民多方面的需要,是许多复杂多样的乡村组织的起点和基础,是“乡村社会的细胞”。农村家庭必须具备三个要素:①至少有两个人且相互帮助和保护;②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③长期经营,共同生活。
传统社会中,农户和农民家庭的概念重叠较多,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流动增加,农户不再是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给自足经济组织形式,以农户的属性来解释生产生活、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重大经济事务的分析策略不符合现实;同时,收入增长和社会流动增加促使农民家庭突破地域共居的限制,原有家庭概念外延扩大,已不能概括当下农村社会现实(杜云素,2013)。农村家庭的各类功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传统家庭的生产功能逐渐趋于萎缩,经济生产功能日益社会化;家庭社会网络的血缘、地缘的初级关系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由于现阶段城镇化率仍有待提高、传统文化等原因,其他次级关系尚未成为主导;养老模式由“接力”式向“反哺”式转变;消费功能随着收入和财富水平增强而提升,但受到农村社会传统消费意识和地方习俗的影响和制约,仍保持着勤俭持家的传统和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的习惯。考虑到研究目标的需要,本文将考察单位定义为县域及以下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不局限于地域共居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具有共同财产经济关系且有资产选择配置能力的农村家庭。即本文中的农村家庭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农村地区居住;不局限于农业生产;有资产选择配置的能力。
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资产的属性可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比重远大于金融资产(陈斌开,2012)。前者包括房屋、土地、生产性固定资产、大件耐用品等,后者主要由现金、储蓄存款、股票、债券、基金、金融理财产品、非人民币资产、黄金、借出款等构成。广义的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涉及多个层面:从配置渠道构成来看,包括正规金融资产渠道和非正规金融资产渠道,前者指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家庭闲置资金资源的选择配置以实现家庭收入财富的保值增值,资金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有明确契约、手续完备,受法律保障;而后者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非经金融部门批准的民间资金融通,借贷双方通常仅靠信誉维持,缺少完备的借贷手续,以及有效的抵押担保和法律保障,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导致金融资产所有者经济利益受损。从风险程度来看,包括无风险金融资产和风险金融资产,前者是指具有一定保障且无任何风险或者风险概率极小的金融资产,与之相对应,后者的未来收益甚至保本都可能是不确定的。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特指有金融资产选择能力的农村家庭完成了事实上的资金选择决策过程,进而构成家庭金融资产组合一部分的经济活动行为,包括配置渠道(参与比率)、配置金额(参与程度)、资金回报率(金融资产使用权出让的利息收入)、出让期限等实际金融资产选择的投资行为。同时,这一行为也可理解为农村家庭的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即通过购买和消费金融服务产品以满足家庭多样化需要,进而实现家庭效用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行为,从根本上是由货币收入形成的有支付能力的金融消费需求(邹红等,2008)。
目前,我国家庭金融市场还很不发达,家庭的金融市场参与率较低(尹志超等,2015)。从资产方面来看,城乡家庭的金融资产结构单一,投资渠道狭窄,现金和储蓄存款仍是主要持有形式,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整体规模较小。与城镇家庭相比,农村家庭的现金和储蓄存款的占比更高,尤其是偏好低风险、低收益的储蓄存款这一形式 。由于从正规渠道融资较难,农村民间借贷活动较为活跃,因而农村家庭金融资产中民间借出款占有一定比例。鉴于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金融制度建设、金融投入、金融机构分布、金融业务普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正规金融资产供给受限的现实条件下,农村家庭主要以无风险的储蓄现金资产为主,正规金融风险市场参与率极低,非正规金融行为主要是参与具有不确定风险的民间借出,由此成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关注重点。
金融数字化这一概念并非全新事物,从金融电子化到金融信息化,再从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每一个历程都与数字化转型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金融行业内部运用微软等办公软件实现了业务流程的电子化,是金融数字化的雏形阶段。20世纪90年代,金融行业依托互联网技术集中数据,并以数据辅助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了运营管理的信息化,是金融数字化的初步发展阶段。近年来,金融行业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基于大数据变革金融企业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和决策方式,推动金融系统的组织模式再创新,是金融数字化的快速扩展阶段。从数百年的金融史来看,金融业发展始终伴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引进、应用和融合,可以说,技术革新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金融数字化本质上是科技驱动型的金融创新。Munyegera等(2015)基于金融交易支付方式的变化探讨了金融数字化转型,认为数字货币技术及其应用促使线下金融交易向线上转移,实现传统金融支付方式的创新变革,即是一种金融的数字化。Luca等(2004)将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认为一切经济活动尤其在金融交易中,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并形成对其他要素的“技术资本替代”,即是一种金融数字化的过程。综合上述观点并结合本文研究目标,将“金融数字化”界定为:在不断引进、应用新技术的普惠金融实践中,金融机构在微观层面依托数字信息技术创新优化传统业务模式,重点包括与之相应的数字化金融服务和产品,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以实现金融产业整体效率提升。与金融数字化相关联的一个延伸概念是互联网金融,都是指数字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有机结合(见图1-1),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和可获得性,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实现金融普惠的重要路径之一。
图1-1 数字化信息技术与金融产业的结合
资料来源:王斌,等.互联网金融+中国经济新引擎[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从需求层面来看,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也存在层次性(司士阳,2013)。在满足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较低层次金融需求基础上,需求主体会追求较高层次的、更有效率的功能性和便利性金融服务(丛正等,2015)。更进一步地,金融消费者还会产生风险防范、资产收益等更高层次的非基础性金融需求。而事实上,农村家庭作为富有理性的经济主体,即便其财富水平相对较低也同样有着家庭资产增值、提高财产收益的需求,从金融机构获得资产管理、融通资金以弥补生产生活缺口等服务成为他们的潜在金融需求。数字化互联网金融依托数字技术创新优化传统业务模式,互联网科技企业在信用职能、金融消费等一些领域提供服务,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网点的运营成本,提供了集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提升了金融产业整体效率。在地区层面上扩大了服务受益面,家庭层面上可获得的金融服务种类增加、金融需求层次提高,在实践中表现为对弱势群体的普惠效果比对其他群体高的效果。
家庭社会网络概念源自社会学,属于社会结构范畴,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受到不同学科研究领域学者们的重视。关于社会网络变量的界定,一般认为,家庭或个体通过与其亲友、同事或邻居之间互动和联系,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网络(Putnam等,1993),在一定程度上可直接用于测度微观个体行为。在衡量社会网络时,Durlarf等(2004)的研究方法应用较为广泛,将社会网络划分为家庭层面和社区层面。国内学者边燕杰(2004)将社会网络划分为关系维度、结构维度和资源维度;马小勇等(2009)将社会网络分解为广度变量、紧密程度变量以及亲友网络的支持能力;在此基础上,刘军(2006)进一步从整体网络的视角强调了社会支持网络的作用,并将其划分为四类:情感支持、劳力支持、小宗服务支持和资金支持。具体到农村家庭社会网络,就量化分析角度而言,尽管仍存在着一定分歧,但已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Grootaert,1999;Knight等,2008;徐伟等,2011;易行健等,2012;王聪,2015),为本文实证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依据。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社会网络侧重于农村家庭层面的各种关系网络,涵盖了农村家庭的生产生活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家庭金融资产选择决策和配置渠道,进而对农村家庭消费行为和福利水平产生影响。
家庭消费又称居民消费或生活消费,是人们出于生存和发展的目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衣食住行和文娱教卫等活动所进行的消费,是社会消费的基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指标解释,消费支出是农村家庭全部总支出 的重要构成部分。按照消费内容可分为家庭现金消费支出和服务性消费支出:前者指农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现金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及用品、交通通信、文教娱乐及服务、医疗保健、其他等八大类支出;后者指农村家庭用于支付社会提供的各种文化和生活方面的非商品性服务费用。按照消费品耐用程度,可划分为耐用品消费和非耐用品消费:前者指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的消费品,后者指消耗较快、需要不断重复购买的产品。此外,按照消费目的,还可分为生存资料消费、发展资料消费和享受资料消费。根据研究目标的需要,这里同时从消费内容和消费目的两个维度来考察农村家庭消费,有利于较全面地反映农村家庭消费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