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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养,在我国算不算重罪

【案件缘由】

2006 年,白某与朱某相识并同居,过后产下一子。

几年之后,两人分手,白某与他人结婚,朱某独自抚养儿子。2018 年,朱某遭遇一场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瘫痪并失语,失去抚养孩子的能力。

2019 年初,白某得知朱某将获得 60 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遂与丈夫离婚,并与朱某结婚。结婚之后,她成为朱某和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将赔偿款拿到自己手中。

拿到赔偿款后,白某并未履行监护义务,她常年居住在别人家中,对朱某和儿子不管不顾。朱某失去了劳动能力,赔偿款又被白某拿走,父子二人的生活极度困顿,全靠邻居救济才勉强过活。

2019 年 12 月,朱某 13 岁的儿子将白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母白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对朱某和儿子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她拒不抚养,情节恶劣,已经构成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2 年零 6 个月。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因此,像白某这种行为属于对家庭成员的遗弃,就是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鉴定一个人是否对家庭成员构成遗弃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道自己要履行抚养义务,却拒绝抚养,就构成了遗弃罪。本案中,最初白某未与朱某结婚时,对于 13 岁的儿子,她没有履行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就构不成犯罪。但是,白某为了钱财与丈夫离婚,并与朱某结婚,白某、朱某和 13 岁的儿子就组建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此时,白某拒不履行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就是典型的“主观上不履行义务”,属于犯罪行为。

其次,遗弃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抚养义务并有抚养能力的人。在本案中,由于白某与朱某完成了登记结婚,白某不仅对自己的儿子有抚养义务,她对朱某也有抚养义务。白某本人身体健康,还拿了朱某的赔偿款 60 万元,因而具备抚养能力。

至于法院最终认定白某拒不抚养并情节恶劣,是因为她不仅没有履行抚养义务,还将朱某的赔偿款卷走,给朱某和他的儿子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因此,法院对她的判决是完全合法的。

【读法心得】

人与禽兽的区别,就是人不能只顾私利而罔顾道义。

本案中的白某,其道德之败坏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她为了 60 万元与丈夫离婚,与旧情人结婚。拿到朱某和儿子的“续命钱”后,她又一走了之,完全不把他人的生命放在眼里。幸好,这样的人有法律去制裁,白某以为自己可以拿着钱逃之夭夭,却不知监狱才是她的最终归宿。 1VodFXMNBN/ZnJeuri5o3aHe/RtQ0sgupQKJp7d6m5K3efz+7JV7qDOYPDjGHN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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